正文 稅務登記改革法律問題研究(3 / 3)

四、完善稅務登記改革的建議

(一) 優化法律製度

1、學習、借鑒國外立法經驗

發達國家在稅收征管領域的具體製度建設已經發展相當完備,值得我國在相關改革方麵參考借鑒,例如在上文中提到《稅收征管法》修改意見稿中提出的“納稅人識別號製度、“涉稅信息共享製度”,在發達國家中已經運行成熟,可以為我國提供立法經驗。另外,從宏觀上看,發達國家稅收征管立法中突出保護納稅人和改進納稅服務的理念最值得我國學習,有學者將這兩者看作是“一體兩麵”,前者從納稅人角度出發,後者從稅務機關立場出發,兩者結合,實質上反映的是“稅收國家”、“人本”、服務型政府等理念,更將這些理念喻為稅收征管法應有的“精神氣質”。(22)確實,立法理念為具體製度建設提供指引,而發達國家的這些理念正符合我國當前簡政放權、建立服務型政府的改革目標。

2、處理好改革與法治的關係

改革和法治有時候是一對矛盾體,處理好兩者的關係尤為重要。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在整個改革過程中,都要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發揮法治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加強對相關立法工作的協調,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23)就如在上海自貿區內率先推行的一係列稅務登記創新措施,也必須經得起合法性的拷問,做到於法有據,這是相關製度創新能否複製、推廣的前提,因為“可複製、可推廣”的實際上是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相關的法律模式、法律製度。(24)可見,改革必須要在法治的框架下進行,而改革的成果最終要靠法治來保障和實現。

(二) 改善行政執法方式

1、轉變稅收征管理念

我國稅收征管模式長期處於以強製管理為中心的傳統征管理念控製下, 納稅人的遵從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稅務機關的執法強度和懲處的嚴厲性,這種模式不僅忽視了納稅人與稅務機關之間本應具有的平等法律地位,也增加了稅務機關的行政管理成本。因此,轉變稅收征管理念,以為納稅人服務為中心,稅務機關以服務職能為主的角色出現才是建立現代稅收征管體製的根本。從上海自貿區的創新稅收服務措施看,我國的稅收征管理念正在推進“從強製到服務”的轉型,但將新理念落實到每一個具體環節並最終成為稅收征管體製的根基,這尚需一定時間來完善。

2、加強信息化管稅力度

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依托計算機網絡進行信息化征管是現代化稅收征管方式發展的必然方向,早在20世紀60年代起,美國就已開始大規模使用計算機進行稅收征管,聯邦、州及地方政府稅務部門已全麵實現計算機管理,聯邦國內收入局在全國各地建立了十大稅務管理計算中心,形成了全國計算機網絡。(25)我國也應當加強信息化管稅力度,整合現有信息係統,逐步建立統一規範的網絡應用係統平台以及覆蓋所有控管稅種和工作環節的稅收管理係統。政府各職能部門之間也應當建立統一的政務管理平台,實現部門之間數據信息的交換共享,由此加強政府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三) 提高納稅人自覺守法性

提高納稅人的自覺守法性,一方麵有賴於稅務機關的行政執法模式轉變,如上文中提到的樹立為納稅人服務的稅收征管理念,稅務機關應該為納稅人積極地提供服務與幫助,加強稅法宣傳,簡化納稅手續,納稅人在良好的納稅氛圍中才會更樂於配合、回應稅務機關,自覺遵守納稅義務。另一方麵,完善納稅信用體係建設,按照納稅人的信用評級情況進行獎懲,使納稅信用評級融入社會信用體係建設,信用等級越高的用戶更易獲得市場準入的通行證,而信用等級差的用戶則列入黑名單,從而建立一套有效的事中事後監管體係。

結語

在現行的稅收征管法律體係下,稅務登記製度尚存在許多問題需要改善,以符合現代經濟發展的形勢。無論是上海自貿區先行先試的稅收服務創新措施,還是工商登記製度改革探索推廣的“三證合一”製度,都為稅務登記製度改革積累了經驗,為日後經驗入法,稅收征管體製的創新提供了對策。《稅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改工作也正緊鑼密鼓地進行著,為稅務登記製度的改革創新規劃法律草案。稅務登記改革工作,同樣以簡政放權為宗旨,正一步一步有序地進行著。然而,改革並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創新稅務登記製度的建立與完善還需要從多方麵綜合考慮,在探索的過程中,西方發達國家成熟的製度經驗與理念值得我們參考借鑒,尤其是保護納稅人權利和為納稅人服務的理念,應當成為稅務登記改革乃至整個稅收征管體製創新的核心焦點。

茅姝馨(1992 —),女,漢族,上海人,華東政法大學本科生

參考文獻

(1)丁偉:《

立法透析》,載《政法論壇》2015年第1期。  (2)見《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圳特區企業稅收政策若幹問題的規定》( 深府[1988]232 號)。  (3)《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第18 條。  (4)劉劍文:《法治財稅視野下的上海自貿區改革之展開》,載《法學論壇》2014年第3期。  (5)曹福來:《稅務登記法律製度評析——兼論相關內容的完善》,載《稅務研究》,2009年第6期。  (6)《稅收征管法》修正前規定:“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7)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20號]中的要求,由工商總局、中央編辦牽頭負責,鼓勵探索實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登記製度。  (8)曹福來:《稅務登記法律製度評析——兼論相關內容的完善》,載《稅務研究》,2009年第6期。  (9)黨曉峰:《我國的稅務登記製度及其完善》,載《稅收征納》,2009年第11期。  (10)深圳市地稅局稅源管理局聯合課題組:《工商登記製度改革對稅收征管的影響》,載《中國稅務報》,2014 年7 月16 日第B04 版。  (11)金曉鵬、趙磊:《工商登記改革與稅務管理方式創新》,載《中國稅務報》,2014 年7 月9 日。  (12)何建堂:《商事登記製度改革對稅收征管的影響及對策》,載《稅務研究》,2014年第8期。  (13)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後,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應當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並且無法強製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由檢查人員製作非正常戶認定書,存入納稅人檔案,稅務機關暫停其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和發票的使用。”第四十一條:“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其應納稅款的追征仍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14)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創新稅收服務的通知》。  (15)國務院法製辦公室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16)李瑩:《稅務登記管理的現狀與問題探討》,載《經濟研究導刊》,2013年第12期。  (17)陳少英:《稅法學教程》,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版,第356頁。  (18)2015年1月5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八條:“國家施行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製度。”  (19)李林木:《論稅收征管中第三方信息報告製度的構建》,載《財貿經濟》,2007年第11期。  (20)2015年1月5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五條第三款規定。  (21)黨曉峰:《我國的稅務登記製度及其完善》,載《稅收征納》,2009年第11期。  (22)劉劍文:《稅收征管製度的一般經驗與中國問題——兼論的修改》,載《行政法學研究》,2014年第1期。  (23)習近平總書記2014 年2 月28 日在中央全麵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的講話,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4)丁偉:《立法透析》,載《政法論壇》2015年第1期。  (25)安仲文、李靜敏:《稅收管理》,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10版,第37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