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稅源監管難度加大
此次工商登記製度改革簡化了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申請人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具體由地方政府按照實際需要作出規定。改革後,經營地址不再作為商事登記事項,納稅人隻需提供通訊地址即可,並且,允許經營場所和住所地址不一致,致使“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情況出現,給屬地征管方式帶來困難,對稅務部門開展實地核查帶來諸多不便。稅務部門難以快速準確地把握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情,進而影響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的效率。(12)另一方麵,還會帶來稅務登記信息的失真,根據納稅人提供的通訊地址,稅務機關無法與納稅人取得聯係,很可能導致非正常戶的認定增加(13),破壞稅收征管秩序。
三、稅務登記製度的改革動向
(一)上海自貿區中的稅務登記製度創新
上海自貿區內出台了“辦稅一網通”10 項措施,具體包括:網上自動賦碼、網上自主辦稅、網上發票應用、網上區域通辦、網上資格認定、網上非貿管理、網上按季申報、網上審批備案、網上信用評價以及網上服務體驗。(14)
這十項新措施無一不體現了政府簡政放權的改革核心精神,推動由管理型政府到服務型政府的職能轉變。其中,“網上自動賦碼”由原先納稅人發起稅務登記申請轉變為稅務機關根據工商、質監提供的企業信息,由係統自動賦予稅務登記號碼。稅務登記從“依申請”轉變為“依職權”,看似政府管的職權行為有所增加,但實際卻是政府管的內容更少、還權於納稅人,按照原來“依申請”模式,稅務機關要先審核納稅人的信息資料後才核發稅務登記證,而現在的“依職權”模式是全國首創的稅務登記“免審核”模式,稅務機關根據工商、質監提供的信息直接賦予稅務登記證,不僅減輕了納稅人往返稅務機關申請稅務開業登記的負擔,也有效提高稅務登記辦理的效率,這一措施是對傳統稅務登記方式的曆史性突破。
筆者認為,從這些措施來看,上海自貿區內稅收征管體製的改革凸顯了三個目標:為納稅人營造一個更為便捷高效的納稅環境;由“納稅監管型”到“納稅服務型”的稅收征管理念轉變;將監管重心由事前轉移至事中事後。這三個目標的展開有利於建設與國際規則接軌的創新稅收製度,有利於為稅務登記改革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
(二)《稅收征管法》關於稅務登記製度的修改建議
1、《稅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中的修改亮點
2015年1月5日,國務院法製辦公布了《稅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15)。其中,關於稅務登記製度部分,征求意見稿修改了現行法中的一些普遍受關注的問題,作出了較大的改動,具體包括如下幾方麵:
(1)稅務登記的對象範圍擴大
在現行《稅收征管法》僅將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列為稅務登記的對象,而在此次修改意見稿中多增加了一款規定:“自然人納稅人或者其扣繳義務人應當自首次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屆滿前,向稅務機關申報,稅務機關登錄其納稅人識別號。”首次明確規定將自然人納入辦理稅務登記的對象範圍內,直接受《稅收征管法》的約束,對稅務登記的對象作了統一規定。
(2)納稅人識別號製度的確立
納稅人識別號製度是一項在多數國家通行並發展較為成熟的稅務管理製度,對所有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設立一個獨一無二的稅務號碼,達到法定年齡的公民必須到政府機關領取納稅身份號碼並終身不變,個人的收入、支出信息均在此稅務號碼下,此稅務號碼可對納稅人的各種經濟行為或者社會行為進行約束,同時,稅務機關也可以根據這個號碼從工商部門、銀行等各個相關機構中取得所需數據和資料,作為征稅依據。(16)我國現行的是稅務登記代碼製度,《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同一納稅人的稅務登記應當采用同一代碼,信息共享。稅務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製定。”這兩套製度既有相同之處,也有區別之處。例如兩個號碼都是納稅人的終身代碼,在全國範圍內是唯一的、始終不變的,都是為了便於稅務管理工作。但是我國的稅務登記代碼製度僅僅是為加強稅務管理的目的而設計的,而在西方國家,納稅人識別號製度通常還作為一個更大的身份管理製度的一部分。(17)
在新的修改意見稿中,明確規定建立納稅人識別號製度(18),納稅人識別號是稅務部門按照國家標準為企業、公民等納稅人編製的唯一且終身不變的確認其身份的數字代碼標識。稅務部門通過納稅人識別號進行稅務管理,實現社會全覆蓋。納稅人簽訂合同、協議,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動產登記以及辦理其他涉稅事項時,應當使用納稅人識別號。這項製度的建立,不僅為我國未來個人所得稅、房產稅等稅種改革提供了鋪墊,也將使我國的稅務登記製度符合國際通行的做法。
(3)領取營業執照不再是辦理稅務登記的唯一前提
在修改意見稿中改變了現行《稅收征管法》將領取營業執照作為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前置程序的做法,而是規定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首次發生納稅義務三十日內,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人員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這樣規定更合乎法理,因為工商登記並不是稅務登記的前提條件,一些不領取營業執照但卻產生納稅義務的納稅人也應當辦理稅務登記,要求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並不關乎其是否領取營業執照,而關乎其是否產生了納稅義務。
(4)規範對電子商戶的稅務登記管理
電子商務是一種新興發展起來的經濟形式,電子商戶占市場主體的比例不斷攀升,而在過去製定的稅收法律法規中還未有對這類形式的商戶作出過具體規定,以致於使得網絡平台成為了電子商戶的“隱形外衣”,屏蔽了稅務機關的征管,造成大量國家稅收收入的流失。而在本次的修改意見稿中對這種情況作出了回應,新增一條單獨規定:“從事網絡交易的納稅人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麵醒目位置公開稅務登記的登載信息或者電子鏈接標識。”這項規定徹底掀開了電子商戶的“隱形外衣”,使電子商戶的稅務登記透明化,有效打擊了電子商戶逃稅、漏稅的行為發生,加強了稅務機關對這類電子商戶的稅源管理。
(5)建立涉稅信息共享製度
稅務機關通過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來掌握納稅人的涉稅信息,但是在稅收征管中,征納雙方涉稅信息不對稱是一個基本特征,因為從源頭上,涉稅信息產生於納稅人和第三方,尤其是與納稅人交易的相對方、銀行、政府相關部門等第三方,掌握著大量的涉稅信息。(19)在新的修改意見稿中,不僅在總則中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涉稅信息提供機製”(20),並且還專門設立了一個章節名為“信息披露”,豐富了涉稅信息共享製度的內容,這對於我國涉稅信息管理製度的建立有重要意義。
2、《稅收征管法修正案》有關稅務登記製度尚需改進的問題
(1)明確稅務登記的目的和法律地位
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規定稅務登記不是稅務機關征稅的前提條件,僅僅是稅務機關為了方便稅收征管而要求納稅人辦理的一種登記管理行為,隻是稅收征管的一種手段,而絕不是進行稅收征管的前提。(21)
(2)賦予電子稅務登記證件以同樣的法律效力
未來的稅收征管模式必定會依靠計算機網絡形成的電子信息平台,信息化管稅是現代稅收征管製度的發展趨勢,上海自貿區內已經實施了網上自主辦稅、網上自動賦碼等措施,電子稅務登記模式推廣至全國指日可待,因此,有必要在法律層麵認可電子稅務登記證書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為網上稅務登記的推行在法律上消除障礙。
總體來看,新公布的《稅收征管法》修改意見稿可謂是對現行稅務登記製度作了大手筆的改造,對於實務界及學術界提出的種種問題都基本作出了回應,可見,稅務登記製度改革正朝著積極的方向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