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努力形成適應“互聯網+”發展的觀念和認識。
觀念引領行動,認識推動實踐。 Uber的出現,需要把握“互聯網+”的發展趨勢,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堅決改變不合時宜的思想思維和管理理念。對於擴大開放和發展市場經濟中的許多新生事物,它們發展過程中會有突破原有政府管理方式方法的地方,政府的管理部門不要急於用傳統思維和老辦法簡單扼製,更不要急於發布限製性條令,可以先讓新生事物發展,政府部門要把握的是這些新生事物有什麼風險,把握風險可控。
(二)要全麵穩步放開出租車和專車市場。
國內目前高度壟斷的傳統出租車市場格局是一個較為特殊的變量。這在某種程度上確實提升了接納Uber的難度。但是,反過來說,打破傳統出租車行業壟斷格局的改革已提出多年,實質進展卻極其有限,這種背景下Uber等打車平台的出現,恰恰提供了一種現成的改革路徑選項。隻要因勢利導加以引導和規範,借助“鯰魚效應”,就會減少改革的難度。
應該像餐館一樣全麵穩步放開出租車和專車市場,讓每一個人公平進入這個市場尋求自由發展。這樣,單就安排出租車司機而言,全國至少可以增加1000萬個就業崗位。出租車和專車自由發展,可以用各類平台解決城市市民出行難的問題,讓更多的人有了營生,更多的人可以就業,這就是市場經濟的好處。如同餐館業以及服裝業等行業一樣,服務網點在每一個可以賺到錢的角落自發出現。自然繁衍,自由競爭,服務市場,繁榮市場。
(三)抓緊製定推動“互聯網+交通”以及專車市場發展的政策規定。
“互聯網+”的本質,是重構一切資源,使供需雙方以最低成本找到對方,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經濟體的摩擦力,甚至使人與人、行業與行業之間,基於海量的數據,創造出以前誰也沒想到過的全新連接點,以幾何級數釋放出各種資源的最大效用。
為此,建議從加快“互聯網+”發展戰略的高度,盡快製訂和出台推動“互聯網+交通”、Uber等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政策規定,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強化部門間協同監管,實現快速響應、聯動處置,形成融合市場的監管合力,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同時,政府應在鼓勵“互聯網+交通”、Uber等創新的原則下逐步完善和規範新的經營服務方式,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給予Uber等新事物發展機會和空間。
(四)對專車的監管應走向融合。
“互聯網+ 交通”、Uber等,是一個基於移動互聯網平台的業務,應該是交通和互聯網相結合的業務,即“融合性業務”。過去對於出租車管理采取的方法是交通監管,不過現在各種業務相互交融,導致主體也會交融。如對專車,也應當受到工信部的監管。目前,工信部的電信監管目標主要有三個:一是消費者利益最大化,二是有利於產業發展,三是網絡與信息安全。麵對日益複雜的監管形勢,要用積極的態度設計更有包容性的監管目標,並且能強化新業態和老業務的關係。
比如,工信部處理傳統電信電話和IP電話發展時,中國隻發了6個IP電話的牌照,也存在新技術與已有傳統業務間的衝突。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產生了大量的互聯網PC-PC的電話,並且即時通信和微信等社交平台的發展也不斷衝擊電信市場。工信部把相關責任人聚集在一起開會,讓各方陳述自己的問題(10)。
在“互聯網+X”的新業態下,“融合監管”是一種創新式做法。比如對專車,按照“豐富交通業態,滿足消費者需求”的目標,把相關主體集中到一個地方,互相指出對自己打擊最大的那一部分,並討論怎麼進行調整,商量出可行的試點辦法,再出台管理辦法。
當然,Uber也應該全力進行各方努力,如申請杭州分公司落地、數據落地、給拚車和專車均提供補充商業保險、加強培訓和服務質量抽查等,真正讓Uber在杭州生根開花,為杭州的公共交通事業、為杭州的“互聯網+”發展、 為杭州的“東方品質之城、幸福和諧杭州” 建設做出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