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8章 外資並購對我國國家經濟安全的影響(3 / 3)

我國製定的反壟斷法要突出政策性,對於國內企業為提高國際競爭力而進行的企業合並以及合理化或者專門化的卡特爾,一般情況下應予以支持。對於跨國公司並購我國企業,應借鑒發達國家對外來投資的限製政策:一是在程序上采用登記製度;二是在根據我國的承諾逐步放寬外商投資領域的同時,通過立法加強產業政策引導,對於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產業以及支配國家經濟命脈的基礎產業,應禁止外資並購;對在國內有一定發展基礎並需保護的行業,應限製外資並購;對有利於國民經濟發展的外資並購應予以鼓勵;三是應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反壟斷執法的經驗,將執法的重點放在跨國公司壟斷,如國際卡特爾上,在價值取向上體現保護中小企業的原則。據統計,近年來美國司法部對違反《反壟斷法》的公司所處的罰款中,針對國際卡特爾的罰款占全部罰款的90%以上。

2.要設立國家並購審批機構。

應加強經濟安全意識,通過建立國家並購審批機構,防止外資並購損害我們國家的經濟安全利益,這是很重要的。美國設有一個專門的跨國並購審查機構來審批跨國並購,由7個部門共同組成,直接歸國家安全部門管理。這個製度安排體現了美國作為一個經濟強國對外資並購引發的國家經濟安全問題的高度重視。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尤其是在開放經濟下跨國公司對我國大規模投資導致經濟對外依存度不斷提高的環境下,應借鑒美國的做法,設立專門的機構來審查日漸強勢的外資並購以防止國家經濟安全受到損害。

3.建立並購中的國家經濟安全預警機製。

經濟預警首先是信息預警,要建立並購經濟信息網絡和分析體係。對並購的監控、管理政策的調整,事先要有全麵、及時、準確的並購信息,信息內容應包括:並購在全球的發展;並購在中國的發展;外資在中國的發展;外資並購的主要產業、控股程度;外資參股企業的效益狀況;並購政策法律環境;並購指數、投資趨勢等。此外對跨國投資和並購應仿照美國建立檔案管理係統,定期分析,一經發現危害經濟安全,立即采取措施。對於跨國公司在華設立的投資性公司,應借鑒日本的做法,要求外資投資性公司作定期報告,如反壟斷主管機關認為有問題,可令外資投資性公司減少其投資,轉讓股份,排除壟斷的可能性;如果所有在華的子公司、分公司在外資投資性公司的統一指揮下濫用市場優勢地位損害我國利益的,可借鑒美國的“單一體論”,即把它們當作一個實體來看待。

4.加強國內投資銀行等中介機構的作用。

在跨國並購中,中介服務涉及投資銀行、法律顧問、會計顧問等多方麵,投資銀行(或財務顧問)作為總協調人,作用更為關鍵,比如為客戶提供專業意見,幫助避免跨國並購的法律陷阱、彙率風險,規避價值評估帶來的麻煩等。西方發達國家90%以上的企業並購是通過投資銀行完成的;在我國,由於跨國並購是一種比國內並購更加複雜的企業活動,它對投資銀行等中介機構提出了更高的服務要求。從近年來發生的重要外資並購和海外並購案例,可以看出在目前的中國並購市場上,大型並購項目的財務顧問業務基本上由海外投行所壟斷,當然也不排除一些合資投行的參與,如中金公司和中銀國際。

雖然海外投行具有經驗豐富和資金實力雄厚等種種優勢,但中國畢竟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中國有自己特殊的國情、經濟體製和國家利益。如果中國大量的涉及國計民生的企業被外資投資銀行介入,則我們國家大量的經濟秘密則處於開放狀態,國家經濟安全受到威脅。

另一方麵,由於大量的外資投行與我們在並購中的交易對手———那些跨國公司,有著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的血脈相連的關係,甚至在中國企業不知情的情況下,為我們在並購中的交易對手服務了多年,他們會不會站在我們的立場上公正地考慮問題,堅守職業道德,會不會幫助中國企業去破解可能出現的風險,在並購定價中是否會損害中國企業的利益。以聯想收購IBM的PC業務為例,聯想將向IBM支付12.5億美元,其中現金支付為6.5億美元現金,另外的6億美元則以聯想股票作價(根據IBM向美國證券和交易委員會提交的財務狀況報告顯示,該公司個人電腦部門2001年虧損3.97億美元,2002年虧損1.71億美元,2003年虧損2.58億美元,2004年上半年已虧損1.39億美元,較上年同期擴大了43%。三年半的時間內IBM的PC業務部門累計虧損近10億美元)。消息公布後,12月9日,聯想在香港的股價收盤於2.575港元,比上一個交易日下跌了3.74%,而IBM當日股價上漲了0.57%,戴爾的股價則上漲了1.33%,隻有惠普的股價下跌了0.28%。因此,該交易無論是過程控製(由於遭遇美國國會的安全審查導致客戶大量流失)、還是交易結果(聯想的股價市場表現反映了投資機構並不看好這個交易)都不盡理想,以致我們不得不質疑這個交易的定價依據是否公正,為聯想做財務顧問的高盛能否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幫助聯想規避風險。

因此,我們建議針對在中國並購市場上發生的外資並購以及中資企業的海外並購,應由相關監管部門完善法規,規定必須引入或聘請國內有一定資質和規模的券商(即投資銀行)參與並購的過程,並從對該類並購交易的合法性、定價的公平性、對國內行業的影響(是否會產生壟斷或不正當競爭)及交易是否對中小股東有利的角度發表獨立財務顧問意見,從而不僅有利於推動並購的順利進行,又能保護我國上市公司中小股東利益甚至是國家的經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