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國跨國並購法律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外資並購的法律體係尚不完善,我國對外資並購的法律主要適用現行的外資法、公司法、證券法以及各部門的規章等,雖然所涉及法律、法規數量較大,但專門規定卻不多,涉及國家經濟安全的問題缺乏相應的製度保障。
(一)反壟斷法缺位,現行法規不成體係,效力層次低
我國規定涉及外資進入的產業必須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簡稱《指導目錄》)的要求。《指導目錄》等規定,將外商投資項目分為鼓勵、允許、限製和禁止四類。外資對於限製產業的並購,一般應向國家商務部提出申請,並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前置審批。而對於一般外資可以進入的產業,行業壟斷問題是由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製定的《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作出規定。但是這些規定大多是國務院及其部委所頒布的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至今尚未有對外資並購的專門性規定。這就使這些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和普遍適用性大大降低,同時也影響了實施的效果,尤其對跨國並購涉及的國家經濟安全問題沒有一套完整的反壟斷法對並購過程中的壟斷行為規避,這就為外商控製重要的我國企業創造了機會。因此,我們急需反壟斷法的盡快出台。
(二)現行立法不統一,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我國關於企業並購方麵的法律之間不協調和不銜接的現象十分突出,有些甚至自相矛盾。比如在審批方麵,《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定對商務部負責審批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證券法》規定證券監督委員會對上市公司收購有監管職權;《關於加強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的通知》則指出地方管理的國有企業產權轉讓,要經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中央管理的國有企業產權轉讓,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國務院審批,所有特大型、大型國有企業的產權轉讓,要報國務院審批。這些相互矛盾缺乏協調統一的規定,使得當事人和執法者在實踐中無所適從。
四、跨國公司對我國各行業的壟斷情況
由於我國相應法律製度的缺失,跨國公司通過直接投資或並購中國企業的方式在中國強力搶奪市場,甚至形成行業壟斷或者處於行業壟斷的臨界點,它們擠占了我國市場,排斥了我國當地的企業,抑製了我國某些行業的發展。特別是由於跨國公司對我國大規模投資導致經濟對外依存度提高,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我國經濟的脆弱性,增強了外部經濟風險向我國的傳遞,降低了我國政府實施的一些宏觀經濟政策效應。目前我國已被跨國公司壟斷的行業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跨國公司在華子公司的工業總產值占行業產值的比重有不斷上升的趨勢,這足以說明跨國公司通過使用直接投資或並購方式後的總體市場地位在不斷上升。目前在我國輕工、化工、醫藥、機械、電子等行業,跨國公司子公司所生產的產品已占據國內1/3以上的市場份額,造成了跨國公司對我國各行業的壟斷趨勢,並使其獲得了巨額壟斷利潤,民族品牌流失現象嚴重。例如計算機、通信業、飛機製造業、化妝品及電梯行業和醫藥行業等的美資控製,汽車行業的法資和德資控製,食品業、儀表業也有類似的外資控製現象。這些跨國公司將並購後的企業納入其母公司的戰略規劃,為實現其母公司的戰略意圖而服務,它們會致力於把中國變成跨國公司龐大的加工基地,使中國現有的生產能力、勞動力資源為他所用,而對我國經濟的發展不加考慮,從而影響我國經濟發展的總體戰略,致使國家經濟基礎發生位移,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中國民族經濟的發展方向,並威脅國家產業安全。
五、跨國並購對國家經濟安全的影響及防範對策
(一)跨國並購對國家經濟安全的影響
經濟全球化由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推動,是資本國際化的必然結果,也是資源配置的國際化。經濟全球化已成為當代世界經濟發展的基本特征。在經濟全球化時代,企業為了尋求和保持其競爭優勢,就必然在全球的範圍內展開競爭,實施其全球戰略。這些企業以並購作為自己的核心經營戰略,在國外建立起自己的生產設施,以保護、鞏固和增強自己的國際競爭力。隨著世界經濟的一體化發展進程,跨國並購的方式在跨國直接投資中所占的比例不斷提高,同時,跨國並購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區域集團化的分隔格局,促進世界範圍內的資產重組及國際資本的高度融合,進一步加速生產國際化和經濟全球化進程。在跨國並購中,越來越多的企業成為國際性企業,企業實現國際性大融合,產品成為“多國產品”,企業邊界變得日益模糊。因此,跨國並購是經濟全球化時代的必然特征。
經濟全球化體現了資本自由化、生產自由化、貿易自由化,意味著跨國公司其本質上是反對國家幹預的,所以經濟全球化本身必然要帶來國家主權的削弱,跨國並購必然產生與東道國國家經濟安全的衝突。這種主權削弱並不隻是在中國,經濟全球化在美國也是一樣,但中國是弱勢國家。因此,在經濟全球化是21世紀不可抗拒的曆史潮流下,我們在考慮經濟全球化所獲得利益的同時,我們應重點考慮的如何來防範由於加入WTO、參加經濟全球化所帶來的對我們國家的經濟安全問題。
(二)防範對策
既然參加經濟全球化必然帶來的對我們國家的經濟安全問題,並且在具體操作層麵已經出現這樣一些影響國家安全的問題,因此我們必須要采取對策,應該呼籲國家和社會高度注意國家的經濟安全問題,在開放的參加經濟全球化的形勢下來實現我們的對策。
1.加緊製定以《反壟斷法》為主的配套法律法規。
外資並購就像一把“雙刃劍”,它在推動國內企業實現規模經濟,製度創新及增強企業競爭力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係列的負麵效應。其中最大的負麵影響就在於它可能導致的壟斷,這種壟斷容易壓製東道國的幼稚工業,製約東道國統一、競爭、開放的市場秩序的建立。而克服跨國並購負麵效應最主要的就是製定反壟斷法:明確界定由並購導致的壟斷狀態;對橫向並購與非橫向並購作不同的限製;設立一個權威和獨立地執法機構;要有適當的禁止企業並購豁免的規定;潛在的市場進入。從反壟斷的角度來規製跨國公司的活動,既能做到遵守 WTO規則,又能維護國家利益;既能充分吸引外資,又能控製跨國公司的負麵影響,是當前條件下我國的理性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