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9章 “社區銀行”:內涵、現實意義與發展思路(3 / 3)

3.資本金“門檻”宜放低。組建時的資本金下限不宜太高,同時要規定上限,以控製銀行規模,迫使其麵向“微小企業”。具體說,可定為1000萬~5000萬元,這樣,單筆貸款的最大值可為100萬~500萬元,對於“微小企業”已經足矣。

4.產權組織形式應規定為兩合公司。其中一般股東為有限責任;擔任董事長和董事的股東為無限責任,需對清盤時的“未能清償債務”承擔全部償還責任。這一點,對於防範經營者道德風險和免除政府“買單”是絕對必要的。

5.根據“社區銀行”規模小、分支機構少的實際情況,存貸比的上限至少應放寬為80%。

6.要對大額貸款、關聯貸款、存貸比上限等指標,製定嚴格的管理與處罰規定。

7.資本充足率標準要適當提高,並嚴格管理。“社區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應不低於10%,核心資本充足率應不低於8%。若低於上述標準,則要課以罰金;若資本充足率低於6%或者核心資本充足率低於4%,則要強製清盤“退出”。

8.鼓勵競爭和優勝劣汰。同一縣域中,允許存在多家“社區銀行”,以利充分競爭。允許經營穩健、業績優良的“社區銀行”做大,以及兼並、聯合其他銀行機構,甚至“升格”為市域商業銀行(需要指出,①世界上一些有名的大銀行都是從小銀行發展起來的,如花旗銀行、美洲銀行等等,②做大是需要條件的,並非所有小企業都能做大,因此不必擔心今後小銀行都變成大銀行)。

9.對於什麼是必須強製“退出”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要作出明確規定。

10.完善配套措施。①完善信息披露。要以縣域為單位,按月披露全部銀行機構的經營和財務信息,使公眾通過了解當地所有銀行機構的經營與風險狀況,進而對“社區銀行”的經營穩健程度作出客觀判斷。②建立存款保險製度。其作用在於提高“社區銀行”的社會信譽和防範單純型流動性風險。在存款保險製度尚未建立時,可采取一些臨時性的保障措施。

(四)調整監管方式

對“社區銀行”的監管方式,要隨著實行市場化、法製化“準入、退出”而相應調整。

1.新監管方式的實施對象是,按法規新組建的“社區銀行”和經過改造確認達到“社區銀行”標準的機構。

2.為造就富有生機活力的“社區銀行”群體,監管工作的基本方向要從原來的“管教、扶持”轉變為“懲處違法違規行為,清除不良個體”。

3.考核監管機構業績的基本標準要由監管對象的風險狀況轉變為三個“及時”,即及時掌握監管對象的經營財務信息,及時發現問題,及時依法處置。

4.為促進監管中執法的嚴肅性,今後可以考慮將管“生”與管“死”的機構分開。即在適當的時候,可以將審核、批準新組建的“社區銀行”的職能交由中國人民銀行承擔;而“出生”後的監管、處置則仍由銀監會承擔。

(五)推進中的幾個問題

1.要以“新建”為主,“改造”為輔。之所以要如此,是因為與實際需求相比,能夠通過改造而成為“社區銀行”的機構實在太少。“社區銀行”是縣域商業銀行,不僅要“產權清晰、政企分開”、真正“四自”,而且要達到有關法規中規定的各項標準。現有的機構中,城市商業銀行已經是市域商業銀行,顯然無法改造為縣域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是具有強烈政策性任務的機構,隻要其政策性任務不“剝離”,便無法改造為真正的商業銀行(眾所周知,即使現在已經稱為“農村商業銀行”者,實際上遠非真正的商業銀行)。雖然,不排除個別位於城區的、已經沒有支農需求的農村信用社改造為“社區銀行”的可能性,但這畢竟是極個別的,數量十分有限。現有的城市信用社是主要的“改造”對象。目前,全國共有城信社389家,但是其中大部分是虧損累累、等待處理的劣質社,真正正常營業、質量較好的不足100家。而在這些較好的社中,又有相當一部分社的規模已經較大,正在按現行政策邁向“市域商業銀行”。如浙江省現存的4家城信社中,有3家便是如此。而另一方麵,今後我國對“社區銀行”的需求卻相當大。目前美國是4萬人口中有一家“社區銀行”,我國即使20萬人口中有一家,也需要6500家,如果10萬人口中有一家,便需要1.3萬家,均超過原來城市信用社最多時的數量(1994年末為5200家)。這樣推算並不偏頗,因為我國目前的銀行及其營業網點數量並不過多,百萬人口中的營業網點數僅為美國的1/4強,一個人找到一家銀行要走兩倍於法國的路。鑒於上述,發展“社區銀行”顯然要以“新建”為主,“改造”為輔。

2.應當先進行“區域試點”,然後全麵鋪開。為穩健起見,發展“社區銀行”時,可以先行“區域試點”,取得經驗並完善法規後,再全麵推行。所謂“區域試點”是指,選擇一些條件較為具備的市(地)作為試驗區,通過全麵的配套改革,進而對“社區銀行”實行市場化、法製化的“準入、退出”與監管。“區域試點”與“個別機構試點”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在一個區域範圍內,對“社區銀行”的“準入、退出”與監管體製進行根本性的整體配套改革;後者則是在現行的“準入、退出”與監管體製下,試點組建個別“社區銀行”。選擇為試驗區的市(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個私經濟發達;民間資本較為充沛;政府行為較為“開明”,對銀行的不當幹預甚少;監管力量較強;對進行“試點”有積極性;等等。就浙江省而言,台州市、溫州市、寧波市等地的試點條件最為良好。

3.要努力促進金融企業家成長。金融企業家是指,既具有良好的金融業務素養、職業道德和金融企業經營業績,又擁有相當數量的資本金並投入金融企業的人。在發展“社區銀行”時之所以要努力促進金融企業家成長,一則,這是實現“社區銀行”健康發展的需要。目前,在中小金融機構的增資擴股中,都在大量引入民間資本,進而使這些地方性銀行機構大踏步走向“民營”。“社區銀行”當然不能例外,更要以民間資本為主體,並且實現“民營”。但是,如果銀行的控製權落在工商企業家手中,風險也是相當大的。因為,這可能很難避免關聯貸款的發展,甚至不排除有朝一日使銀行成為“提款機”。如果銀行的控製權落在金融企業家手中,情況就會大不一樣。實踐已經多次證明這一點。二則,這是我國銀行業健康發展的客觀需要。由於多方麵的原因,金融企業家在大銀行中成長要比在小銀行中困難。因而“社區銀行”應當充分利用規模小的優勢,造就一大批金融企業家。同時,隻要內外部條件合適,個別優秀小銀行成長為大銀行的時間也不會太長(正如同改革以來個別優秀小企業迅速成長為大企業那樣)。主要的措施是:①如前所述,允許自然人的持股比例等同於企業法人;②鼓勵由金融企業家主導的銀行投資、控股其他銀行;③鼓勵工商企業家“轉型”,即鼓勵他們將全部或絕大部分資本由工商企業轉投銀行;④建立期權激勵製度,促使優秀的經營者增加持股比例,逐漸成長為金融企業家。

最後,需要指出,深化金融改革已經時不我待,在發展“社區銀行”問題上,應當盡快邁出堅定步伐,不要做“小腳女人”。

參考文獻:

1.城信社監管組:《城市信用社管理:政策與實務》,中國經濟出版社2003年版。

2.羅蘭·貝格國際管理公司:《城市商業銀行的美國經驗》,《21世紀經濟報道》2005年6月20日。

3.應宜遜:《浙江省城市信用社改革研究》,2003年浙江省社科規劃辦委托研究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