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商業銀行的情況便有所不同。它們不僅規模與“微小企業”匹配,而且往往還與“微小企業”有共存共榮關係。因此,不僅“規模”因素迫使它們更多地麵向“微小企業”,而且因其熟悉“微小企業”,有能力突破“信息不對稱”,從而,它們往往能在以“微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同時,良好地控製信貸風險、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浙江省台州市的泰隆城信社便是其中的典型。該社2004年末,42.13%的貸款投向“微小企業”,不良貸款率僅0.96%,資產利潤率1.13%。
一般地,如果某個銀行機構同時做到:①戶均貸款在50萬元左右或更少,②50萬元以下的貸款合計占各項貸款的10%以上;那麼,便可認為此機構是麵向“微小企業”的。按此標準,在浙江省的銀行機構中,泰隆、稠州、綠葉和溫嶺市等4家城市信用社全部“達標”;由城信社聯合組建而成的8家城市商業銀行則由於規模變大及其他多種原因,隻有台州、溫州和湖州等3家行“達標”;股份製商業銀行無一“達標”;“四大銀行”縣支行僅有個別“達標”。
城市信用社聯合組建為城市商業銀行後,市場定位之所以會變化,除規模大了、有實力發放較大額的貸款之外,還有其他原因,比如,新的負責人來自大銀行,不熟悉“微小企業”,習慣地用大銀行的辦法“規範”城商行,等等。城信社被股份製商業銀行收購後,由於“同化”,市場定位更會發生急劇變化。如被興業銀行收購的義烏市商城城信社,收購時(2001年6月),貸款客戶有1360戶,戶均貸款為25.8萬元,50萬元以下的小額貸款占各項貸款的比重為47.1%;收購後僅9個月,貸款客戶便減少近千戶,戶均貸款則升至249.5萬元,上升近10倍,50萬元以下的小額貸款比重降為6.2%,14個月後,更降為0.6%。
農村信用社雖然也對“微小企業”放貸,但是由於其機製欠靈活,又要集中主要力量支持“三農”,因而難以像城市信用社那樣地大力支持“微小企業”。筆者在浙江省的調查中,曾多次聽到要求重新組建城市信用社的強烈呼聲;某市的人民銀行中心支行還說,早知今日,當初就不會把城信社全部搞掉,而會把好的幾個留下來。
實際上,現行的一方麵不讓小型商業銀行發展,另一方麵又要求大銀行去支持“微小企業”的做法,是不合情理的。這好像是在強製關閉社區中的小雜貨店的同時,又要求大百貨公司送貨下社區、搞便民服務。隻有讓小雜貨店按市場要求開起來,服務才能便民;同樣,也隻有讓“社區銀行”這類小型商業銀行按客觀經濟需求發展起來,“微小企業”貸款難才能有效地緩解。
目前,民間借貸正在各地大量發展,僅浙江省溫州市一地,2004年末的民間借貸規模就達410億元左右,相當於當地正規金融規模的1/4強。“地下錢莊”(僅指從事信貸中介者,下同)也時有出現、屢禁不止。這些非正規金融的主要客戶群便是“微小企業”和小企業。如果我們適當方式開放“社區銀行”的“市場準入”,那麼,不僅對於引導、“規範”民間借貸,促進民間資金向正規金融轉化會有重大作用,而且對於抑製“地下錢莊”的生存、發展更有重大作用。
同時,容易理解,發展“社區銀行”,還有助於減少縣域中的信貸資金外流;有助於促進信貸資金更多地流向實業領域;等等,這些,都將有力地促進金融宏觀調控的改善。同時,由於“微小企業”承擔著巨大的社會就業量,因而,通過發展“社區銀行”促進“微小企業”健康發展,將十分有助於擴大就業,進而有力地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
三、發展“社區銀行”的基本策略
當前,我國在發展“社區銀行”時,一定要注意吸取以往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城市信用社的教訓,一定要按現代市場經濟要求行事。
(一)應當確認四項原則
1.注重法製化。一定要“先定規則、後做遊戲”,要按照“縣域商業銀行”的定位製訂相應法規或暫行規定,並切實執行。
2.注重市場化。“社區銀行”是商業銀行、是企業,其組建必須是企業行為、市場行為,不能變成政府行為;其發展隻能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即個私經濟發展的需要,要切實防止地方政府權力的介入。
3.要確保“預算硬約束”。也即要確保地方政府無需為“社區銀行”的經營風險“買單”,否則就是失敗;基本途徑是建立完備的產權約束、競爭約束和規則約束。
4.要努力確保有合理的市場定位。也即要使得“社區銀行”能確實地麵向“微小企業”;基本途徑是控製“社區銀行”組建時的規模和依法嚴格監管其大額貸款占資本金的比例。
(二)要努力克服阻力、消除障礙
目前,發展“社區銀行”的障礙還甚多、甚大,主要有:
1.體製性障礙。
(1)目前,金融機構的“準入、退出”是行政化的,監管是保姆式的,預算約束是軟的。一個金融機構要不要組建、如何組建,要不要“退出”、如何“退出”,都由行政部門拍板、主持。監管當局缺乏依法強製劣質機構“退出”的殺手鐧,隻能主要通過“管教”、“扶持”來控製金融風險。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最終都由政府(中央或地方)兜底,即使是產權清晰的民營機構也如此。顯然,如果在這種體製架構下發展“社區銀行”,那是相當危險的,成功的希望渺茫。
(2)目前,各級政府仍在經濟運行中扮演“運動員”角色,其爭奪金融資源的動機與偏好相當強烈。隻要這種格局沒有根本性變化,一旦開放“社區銀行”的市場準入,地方政府權力介入的危險也就始終存在。
2.思想認識障礙。
(1)普遍存在追求銀行機構規模的傾向。監管部門存在“規模大、風險就小”的認識傾向。民間資本則認為“規模較大才有幹頭”。這些認識都有悖於發展“社區銀行”的初衷。
(2)偏好組建個別機構的試點,忽視體製配套改革。目前,對於發展“社區銀行”感興趣者,無論是地方政府還是知名學者,甚至來自境外的華裔教授,都存在上述偏好。其實“個別機構試點”乃是計劃經濟框架下的通常做法,在發展“社區銀行”時,若僅是“個別機構試點”,而忽視體製配套改革,那麼,不僅“試點”的結果缺乏普遍意義,而且風險也是相當大的。
(3)偏好“壟斷”,忽視競爭。目前,監管部門從“容易管理”出發,在偏好機構規模大的同時,還偏好機構數量少。其實,商業性銀行機構也與工商企業類似,機構數量是否足夠應當由市場競爭來決定;並且若無充分的市場競爭,是難以建立起有效的“競爭約束”的。
(4)由長期計劃經濟體製所造成的“一刀切”、“一哄上”的慣性思維還大量存在,進而很容易發生“一放就亂、一控就死”。這對發展“社區銀行”也是相當不利的。
體製性障礙,應當通過深化改革加以消除。思想認識障礙,則要通過引導、教育、澄清加以克服。
(三)建立規則
要先製訂詳細載明“社區銀行”的“準入、退出”條件的法規,以使“社區銀行”得以實現市場化、法製化的“準入、退出”。其中要注意寫入下列內容。
1.要能夠依法“準入”。自然人與民營企業法人,隻要達到法規規定的各項條件,如資本金額、股東人數、產權製度與治理結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合規的章程,等等,就允許組建“社區銀行”。
2.要確保實現“產權清晰、政企分開”。為此,應當允許自然人持有與企業法人相同比例的股份;每一股東最高持股比例可定為20%,但是存在關聯的股東應視為同一股東。鼓勵民營企業家將全部或大部分資本投入銀行。當地政府原則上不應入股。國有企業及其他具有國有性質的企業不能成為前三位的大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