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國縣域金融體製改革的政策保障
縣域金融體製的改革與重構不僅僅是“設多少金融機構”和“設什麼樣的金融機構”的問題。隻強調縣域金融機構本身的調整和改革,不解決縣域金融整體的政策環境問題是不夠的,這也是在我國金融體製改革過程中某些改革結果與目標不一致,容易發生變異的原因。我們認為:要使重構後的縣域金融體係發揮有效的作用,還必須有相應的政策和措施的配合。
(一)完善金融立法體係
法律保障是解決目前我國縣域經濟金融支持不足的根本之策。當前,我們應盡快製定和出台《縣域金融服務促進法》、《農村合作金融法》等法律法規,明確界定縣域金融的概念,對縣域金融體係、縣域金融機構支農義務、縣域金融機構的監管及扶持、農業保險與再保險等建立明確的製度。同時,中央銀行在辦理再貸款業務時,要考核金融機構縣域貸款比例及成效。當然,政府也必須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可能對縣域金融機構提供支持。同時我們還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製定和實施《社區再投資法》,以法律形式規定縣域存款類金融機構將在社區內吸收的資金按一定比例投入本社區、反哺於本社區,這樣可以有效地控製縣域資金外流,加大對縣域經濟發展的資金投入。
(二)實行向縣域傾斜的區域性貨幣政策
中央銀行在製定貨幣政策時要充分考慮縣域經濟的實際,做到區別對待,適當傾斜,以引導資金向縣域及欠發達地區回流。中央銀行可通過再貸款與再貼現政策、利率政策和有差別的存款準備金製度等一切貨幣政策手段來引導縣域經濟結構調整,體現支持“三農”和中小企業發展的貨幣政策意圖。各級人民銀行要提高執行貨幣政策水平,建立和完善政、銀、企溝通渠道,促進經濟金融的協調發展。
(三)靈活運用財政政策支持縣域金融的發展
金融體製缺乏效率的問題,不可能隻由金融機構和金融政策的改善而得到解決。金融體製的改革應與其他非金融政策的改革配套進行。在改革金融製度時如不同時采取正確的國內稅收刺激政策和財政政策等,僅僅改革金融製度是沒有什麼意義的。因此,在縣域金融體係重構中,財政政策的配合是至關重要的,尤其是對欠發達地區,效果會更加明顯。一般來說,財政政策有利於解決“外部效應”和“市場失靈”,鼓勵和扶持欠發達地區金融經濟的發展。政府可運用稅收優惠、利率補貼等措施,發揮財政政策的調節作用,引導銀行資金向縣域流動,貸款向縣域傾斜,校正市場自發調節的不足。通過財政補償金融,金融支持經濟,從而實現金融穩定和經濟長期的健康發展。
(四)加強信用體係建設
加強信用環境建設是實現縣域經濟和縣域金融協調發展的重中之重。各級地方政府要把加強信用製度建設,改善信用環境作為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改善投融資環境的重要工作來抓。在加強縣域信用體係建設中,要加強信用宣傳,喚起全社會的信用意識,建立健全企業和個人征信體係,完善銀行信貸登記谘詢係統。要大力推進縣域金融安全區的創建,以推廣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評定信用戶、創建信用農戶、信用企業、信用村、信用鄉(鎮)為重點,確立農戶的信用等級,建立完整的農戶資信檔案,對符合條件的農戶發放信用證,使農戶真正享受到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務。要切實規範中小企業設立、兼並、重組,確保銀行債權的落實,嚴禁用各種違法違規手段逃廢金融債務行為的發生。司法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企業逃廢債行為,對逃廢債企業法人要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製度。
(五)構建與縣域金融相適應的金融監管體係
強有力的金融監管與宏觀調控,是經濟金融健康運行的重要保證,縣域金融同樣需要有效的監管保障。我國是一個發展中的國家,各地經濟金融差異很大。就銀行業而言,規模結構差異亦十分懸殊。因此,逐步建立銀行分層次監管審批製度是提高監管效率的有效途徑之一。即全國性商業銀行和跨地區的分支行製商業銀行仍由中國銀監會審批。而包括社區銀行在內的地方商業銀行和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今後則可下放由各省銀監局審批。從現實的發展看,賦予地方政府對於地方金融機構一定的管理職能,承擔防範和化解區域金融風險的職責已經成為不可回避的問題。要構建起地方政府、人民銀行、銀監會統一協調的監管體係。加強金融監管和服務理念,確保金融安全,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製,完善金融風險監測指標體係,建立金融風險監測係統和預警係統。
(六)建立規範的金融退出和準入機製
長期以來,導致我國金融體製改革與金融業發展滯後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缺乏規範健全的金融退出和準入機製。因此,允許並鼓勵中小銀行的發展,必須考慮到風險的防範和控製,盡快構建適應縣域金融特點的金融機構退出機製,有效的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增強政策導向效應,引導中小銀行從根本上放棄對國家的習慣性依賴,改善和加強自身經營,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在建立規範的金融退出製度的同時,應按照市場化改革的方向,在金融領域實施適度開放,允許民間資本以各種形式投資中小銀行。民間資本投資中小銀行,一定要做到產權明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注意打破政府和國有資本的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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