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0章 房地產金融製度係統運作有效性的評析(3 / 3)

(1)對居民住房購買力的測算不夠科學,銀行對住房消費性資金的支持,是建立在科學測算居民現有房屋購買力的基礎上進行的,而我國房改進程中對居民購買力的測算多以城鎮居民儲蓄餘額和流通中現金之和為準。但實際情況為:近年來,我國居民儲蓄餘額呈上升趨勢,但實際情況是在居民儲蓄中含有非居民存款部分,即私營企業等以居民名義存的款額;居民的儲蓄量也相差懸殊。因此單純以儲蓄餘額來判斷居民的房屋購買力是不全麵的。

(2)按全國職工平均工資額來測定購買力和製定貸款、還款政策也缺少科學性。住房貸款的還款政策是依據職工基本工資水平測定的,但統計年鑒中統計的是職工基本工資,而目前各企事業單位給予職工的實際工資與這個數有很大出入;經營狀況好的企業給予職工的附加工資可高於基本工資,經營狀況不好的企業卻不能保證基本工資的發放。因此,單純地按全國職工平均基本工資數來製定還款政策已不能為房改決策提供可靠翔實的依據。

測算居民房屋購買力應分地區進行,按各地區的經濟狀況及各類職工實際收入進行測算,測算出社會各類企事業單位職工的購買力的同時,還應劃分出高、中、低收入水平的界限,為國家的房改決策提供可靠參考依據。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居民收入的差距已經拉開,對現有房屋供給福利政策的實施應更具有針對性,才能使房改效果更為明顯。在這方麵,我們應當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合理地測算居民收入水平後,製定申請購房貸款者的收入水平界限。房改政策中可做出規定:低、中收入者可申請政策性房改住宅貸款,而高收入者允許申請經營性購房貸款,在住房上不再享有帶有國家優惠政策的貸款。

(3)房地產金融市場法律法規體係尚未建立。房地產金融製度係統運作過程中,要與社會各部門發生廣泛的經濟聯係並形成一定的經濟法律關係,需要有健全的法律製度為市場發展提供法律保障。我國目前應加強對國外成熟市場房地產金融法律法規的研究和借鑒,加快進行現有房地產金融法律法規的清理,按照市場發展實際情況和現實要求,對有關法律進行修改和補充。迫切地要求房地產金融產品的相關法律應盡早出台。

3.理順價格體係。

房地產商品價格是調節房地產投資的杠杆,然而由於我國房地產價格體係混亂,使這一杠杆的調節作用受到製約。

目前我國房地產商品價格是在有效需求不足的情況下呈直線上升的,這種房屋價格水平使市場信息反饋失真,有礙房地產金融機構了解房地產投資信息,增大了信貸投資的盲目性及投資結構上的失控,房地產金融製度係統的有效運作,需要改變現行的價格體係,使之能夠靈活地、有效地、準確地反映市場供求關係的變化,為房地產金融機構能夠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提供可靠依據。房地產價格體係混亂的主要原因有:

(1)價格的構成不合理,商品房屋中,存在不合理攤派因素,加大了建設成本。

(2)市場的炒作與哄抬行為。

(3)建設前期費用增加,征地拆遷、勘察設計、市政建設等費用不斷上漲,地方財政補貼不足,致使大部分費用均攤入房屋售價。

由於價格具有沿襲性,對於混亂的價格體係如不給予及效的控製將影響房地產商品價格的製定。要改變房地產價格體係的現狀,必須理順房地產價格體係,分清價格的合理構成,做好以下工作:

(1)降低建房成本,穩定房屋售價。對建設前期費用必須由有關部門嚴加控製,對征地拆遷、勘察設計、市政建設等取費,要限製在合理的範圍之內;對於商品房售價中不應包括的因素,中央應做出明確規定,並應由相關部門根據市場房價水平及其構成給予跟蹤和監察。

(2)控製建築材料價格。一方麵要采取措施抑製建材價格大幅度上漲;另一方麵,通過加快建材基地的建設,提高建材供應能力,緩和建材供應緊張狀況,穩定建材市場價格,降低房屋造價。

(3)對各類房屋價格的控製。在我國房地產商品按房屋用途分類,可分為第三產業及公共設施用房、民用住宅兩類。民用住宅類又可分為政策性住宅商品房和經營性住宅商品房。為適應我國房地產商品的實際供求情況,對兩類商品房供給價格應分別給予控製和管理。對第三產業用房的價格可按市場供求情況完全放開,對於政策性住宅可以在價格上給予優惠政策,但同時規定購買者收入界限,對不同性質的房屋商品價格製定上應該有政府的支持價格和限製價格政策的體現。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模式的確立,為房地產業開辟了良好的發展前景,同時也對提高房地產金融製度係統運作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麵對我國方興未艾的房地產經濟形勢,房地產金融製度係統運作的有效性不僅要通過信貸手段對房地產業給予有力的資金支持,而且還要通過調節信貸投資結構、資產負債結構、利率水平等手段和製定相應的投資政策,對房地產業的發展給予調節和引導行為給予體現。因此在房地產金融製度係統運作過程中要不斷完善房地產金融製度係統的構成內容保證與房地產經濟發展相適應的製度供給;房地產金融製度係統的各運作層次中的運作要素存在的合理性和運作狀況決定著該層次的運作效果,當各層次的運作能夠達到協調發展時,房地產金融製度係統運作效能達到最佳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