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6章 我國證券市場會計監管問題(2 / 3)

因此,我國應盡快出台相應的規範製度或指導意見,對獨立財務顧問的地位、職能、從業資格、職業操守以及獨立財務顧問報告的格式、主要內容等方麵作出明確規定,以充分發揮獨立財務顧問在保護中小股東即獨立股東利益方麵的獨特作用。

(三)進一步完善非經常性損益披露的相關會計準則、法規

我國現已出台的非經常性損益的列舉式規定及關聯方交易有關規定,債務重組和非貨幣性交易等都對抑製上市公司的盈餘管理行為起到了很強的製約作用;但是,我們從分析年報資料的過程中可知,由於我國尚未披露關於非經常性損益的定義等有關規定,上市公司披露的非經常性損益項目信息的有用性和可比性遭到了削弱。例如,投資收益這一科目中哪些應歸入非經常性損益處理,哪些又不應計入,各家上市公司的處理方法大不相同。為了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的披露行為,利用好非經常性損益這一指標,我們迫切地需要財政部等披露關於非經常性損益的詳細準則,我們認為應從以下方麵進行:

1.應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的發展趨勢,考慮盡量減少會計準則中可選擇的會計程序和方法,以縮小會計政策選擇的空間範圍,有關會計政策選擇方麵的規範應更加明確、具體,一些主觀性較強的會計原則和政策的運用應規定相應的約束條件。處理好統一性和靈活性的關係,對不同行業的共同業務作出統一規定,對不同行業或不同規模的企業所特有的業務作出分類的規定,使某企業隻能適用其中的一種情況,即在強調統一性的同時,也需要考慮如何保持一定的靈活性。

2.盡量減少會計準則中的模糊性語言和概念,以防對會計準則的理解不準、故意曲解以及執行不力等原因造成的盈餘管理行為。

二、證券市場監管政策的合理化

(一)財務指標監管體係的改進

我國目前對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的增發、配股、發行可轉債等行為均有財務指標的監管要求,淨資產收益率仍為確定上市公司新股發行資格的惟一核心指標。因此,我們認為僅將淨資產收益率作為新股發行的單一財務監管指標不能從根本上消除上市公司的盈餘管理動機。建議采用一個綜合財務指標監管體係,將新股發行條件由單變量固定控製改為多變量變動控製,具體建議如下:

1.資產收益率不低於本年度行業平均淨資產收益率。

該指標的意義有兩點:首先,控製參數作為行業平均淨資產收益率的函數,更有現實意義。其次,由於要等到行業內全部上市公司年報出齊後方能算出淨資產收益率均值,因此上市公司在編製年報時使本公司淨資產收益率剛好“過線”的難度大大增加。

2.將經常性損益作為主要的利潤考核指標,主營業務利潤貢獻率高於應在全部上市公司該比例的均值之上。

該指標的意義在於以鼓勵籌資者拓展主營業務,減少上市公司利用非經常性損益來操縱利潤的動機。

3.股東回報率不低於適當比率。

該指標的意義在於減少上市公司隻注重“圈錢”,不注重給予股東回報的行為。

4.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占當年淨利潤的比例應在全部上市公司該比例的均值之上。

該指標可以衡量籌資者利用新股發行所籌現金,通過經營活動產生現金淨流的能力。

5.增加非會計參數(例如行業排名、市場占有率、主要產品發展前景等)。

(二)進一步完善退市機製,推行退市基準與上市基準無差別退市機製

我國證券市場現有的退市機製還隻是一種不完備的“選擇性退市”,要真正建立起有序和有效的股市退出機製,我們必須向前跨出一大步,即從“選擇性退市”走向“無差別退市”。“選擇性退市”的主要特點是:退市規則比較籠統,缺乏明確的、可操作性的退市基準;在退市企業的確定上有明顯人為因素;退市條件的把握不僅“回頭看”———即要看上市公司的既往業績,而且還要“向前看”———即看上市公司是否具有重組前景和重組條件。雖然“選擇性退市”是我國證券市場建設過程中的一個重要進步,但與市場經濟和股市配置資源的內在機製相比,它畢竟還不是最好的形式,而且也無益於股票市場壓迫機製的真正建立和完善。與市場經濟相適應並能起到優化資源配置作用的退市機製毫無疑問應是“無差別退市”。

1.“無差別退市”的基本特點是:按照退市基準與上市基準必須一致的原則,確定明確的無差別退市基準。

2.“無差別退市”的主要優點。

在我國,公司上市的基本條件是必須有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根據這一基準,如果公司連續3年虧損,就應該被認定已不再具備持續上市的能力,應該一律摘牌。即使有些公司具有重組前景,也應該退市重組,在重組取得顯著成效並且具備了重新上市的條件後,再按規定重新申請上市。排除了人為因素在公司退市中的作用,對企業按市場要求進行經營和投資者按企業價值進行投資選擇都會起到促進作用。同時,這種退市機製的建立還將引導市場和投資者樹立科學的投資理念,防止市場中惡炒“資產重組”概念、“越窮越光榮”現象的蔓延,從而真正發揮股票市場的價值發現功能和資源配置功能。

3.此外有必要修改股票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條件。根據現行規定,如果上市公司連續2年出現虧損,公司將被處以暫停股票上市即淪落為*ST公司,如果在成為*ST公司後半年內不能扭虧為盈,則該公司退市。該退市條件的規定較為簡單,往往使得一些上市公司可以通過財務報告粉飾來逃避懲罰。對ST公司也存在類似問題。為解決這類問題,即需要對規定作相應修改,使上市公司很難再通過財務報告粉飾得以“文過飾非”。建議將“最近2年連續虧損”定義為:最近2個會計年度內的累計虧損超過累計稅後盈利。這樣“第一年大虧,第二年扭虧”,“兩年不虧,一虧驚人,最後半年突擊扭虧”,“相隔1年或2年的間斷性虧損”等利潤操縱手法將無用武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