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公司展業的政策空間
《信托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實行,使信托公司在曆經20年跌爬摸索之後,回歸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業務本源。“一法兩規”明確了信托公司的製度特征:①過渡性,即信托財產的使用權需要過渡給受托人,受托人具有獨立運用信托財產的權利;②獨立性,信托財產在法律上具有獨立性,獨立於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債權債務之外,具有“破產隔離”的功能;③連續性,信托財產不因受托人或是受益人的變更而受到牽連,信托受益權具有續存性;④非銀行性,信托理財排除了銀行存貸和證券經紀等業務功能。
2004年,銀監會又通過一係列規定,對信托公司的監管提出了要求:不許異地發行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自營業務與信托業務必須分離;運用信托資金進行證券投資時,應實行專用賬戶和專用資金管理;證券投資市值須降到淨資產50%以下;信托資金應逐步試行托管製;至少需要作出13個方麵的信息披露;不得以任何形式將信托財產委托給證券公司或其他機構進行證券投資,不得用信托為證券公司等機構進行證券投資類的融資;嚴防交易對手風險等。這些監管措施使信托公司在核準的13項業務範圍內進一步受到限製,業務拓展存在諸多製度性障礙。主要包括:
1.營銷網絡障礙。政策規定,信托公司不允許開設任何分支機構、不允許異地經營。這不僅給信托產品營銷和客戶服務帶來了困難,而且人為地設置了信托業務在地域上的割裂,使地方保護主義成為信托行業發展的障礙,製約了信托資源的優化配置;
2.發行規模障礙。政策規定,集合資金信托業務存在5萬元下限和200份合同的限製。5萬元下限將許多個人投資者排除在信托門檻之外,200份合同又將募集資金規模限定在中小項目內。這一製度設計不僅使信托項目成本增大、信托資產規模難以擴張,而且使許多資金需求量較大的基礎設施項目難以通過信托融資方式得到滿足;
3.“公募”障礙。政策規定,信托計劃必須麵向特定的投資者定向發行,不允許在公開媒體做廣告宣傳。定向發行是一對一的公關型發行策略,發行信息不能廣泛傳播,發行的信息不對稱性往往與信托計劃有限的存續期發生矛盾,致使信托募集資金不能到位;
4.流通性障礙。信托市場的流通性取決於信托二級市場的建立。目前,信托受益權轉讓缺乏一個有效的二級市場為買賣雙方提供及時的交易信息與交易平台,沒有有效的交易機製來撮合成交,反過來又製約了一級市場的發行及其效率。
(二)信托公司展業的思路要點
信托公司政策性障礙導致信托業務拓展的政策空間不足,而政策空間不足主要是通過信托資產規模約束,來直接影響到信托行業主流盈利模式的培育。從現有的政策框架看,信托公司隻有從自身的條件出發,利用製度優勢在各個業務細分市場中通過業務創新來尋求定位。
1.發揮信托產品的“靈活性”優勢,量體裁衣地開發信托融資業務。
盡管信托公司在融資業務領域沒有銀行高信用、低利率的優勢,也沒有證券公司獨占股票發行市場的壟斷地位,但由於信托產品設計具有靈活性,尤其是在期限結構、融資主體、資金使用方向等方麵限製性較小,因此,在短期和中期融資、過橋融資、中小企業融資等領域仍有業務空間。比如,可以結合國家的產業信貸政策,以及1800多家中小國有企業的重組改製(MBO),尋找新的業務來源。但信托公司需要防止將融資業務麵局限於房地產行業,或為了發行產品而不考慮項目本身的盈利情況和風險。
在融資業務創新上,信托公司可以關注三個業務點:一是與產業投資基金相結合的產業投資信托產品。產業投資信托產品以選定的實業投資為方向,以專業化實業投資為目的集中信托資金,通過與產業投資基金連接專業化地運用資金,實現產融的結合,這一業務模式既可以改變單一信托項目的貸款型資金運用形式,增強項目的控製能力,還可以針對不同項目,在融資規模、期限結構等方麵作出靈活安排;二是參與結構型項目融資。特許經營性的政府重點項目或基礎設施建設,如路橋、水利設施、環保產業等,通常投資巨大、回收期長、具有穩定的現金流保證,需要采取結構性項目融資的建設方式,信托公司在這些項目的結構性融資中,可以通過發行以收費權、經營權為投向的專項資金信托,以短代長,充當過橋融資的角色;三是提供MBO或並購重組中的過橋融資。將產業投資信托產品的開發與國有股收購和重組過程結合起來,探索投融結合的新思路。
2.發揮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優勢,開拓個人理財和專業化理財業務。
信托的財產隔離、權益重置功能,是信托公司在理財業務市場上所享有的獨特優勢。這一製度優勢不僅使信托公司憑借“信托合同”,可以規避政策限製、避稅,而且在風險隔離、收益保底等方麵具有靈活性。
但信托公司的理財業務不能局限於與銀行、基金公司、證券公司等強大對手競爭的個人資金理財業務方麵。因為,以證券投資信托為主要內容的資金信托理財業務,無論是理財規模還是銷售渠道都不占有優勢,信托公司不應以弱對強。信托公司的個人理財業務應重點集中到個人財產管理方麵,包括動產或不動產信托、股權信托、物權或債權信托、其他財產權信托、遺囑信托等。由於信托資產獨立、賬戶分立,當事人法律關係、責任清晰,投資者擁有知情權,隻要業務定位及服務到位,“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信托本源業務是能夠得到充分發揮的。
除個人財產管理業務之外,信托公司還應該在專業理財業務方麵尋求突破。這裏有兩個業務點:一是專業化的中長期資金管理業務,比如企業年金信托等。企業年金(補充養老保險)是理財業務的一個巨大市場,但這一業務市場對資金的安全性、權益的連續性要求很高,需要製度性的風險隔離機製,加上專業化的投資理財能力,才能保證養老保險資金不受損失或貶值,還能實現一定的增值。而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和信托合同的靈活性,正好可以滿足企業年金管理的風險控製和收益保底要求,信托公司應該充分利用這一製度優勢,搶占企業年金管理業務市場的主導地位;二是法人信托理財業務。目前,我國企業存款已達6萬多億元,其中許多企業存款由於缺乏專業理財能力而處於閑置狀態。信托公司可以利用證券投資、信貸、拆借、項目投資等資金運用方麵的全麵組合管理能力,為企業設計不同的收益—風險組合,在不同的市場安排不同的資產結構,以達到組合投資、規避風險、保值增值的效果。
3.發揮信托橫跨三大市場的優勢,開拓信托中間業務。
信托公司的中間業務目前幾乎還是空白。盡管中間業務的開展將麵臨著來自券商、投資銀行、谘詢公司的競爭,但信托公司是目前惟一能夠綜合利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產業市場的金融百貨,其投行業務範圍“幾乎可以與人類的想像力相媲美”。
信托公司開展中間業務需要利用全能投資銀行的優勢突出重點,而不能在管理谘詢、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傳統業務領域與競爭對手遍地開花地競爭。信托公司的著力點應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麵:一是金融資產證券化業務。這一業務在我國已經開始起步,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上萬億不良金融資產,和國有商業銀行改製上市所產生的後續不良金融資產,以及大量的房地產抵押貸款,將是信托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不絕來源。而這些龐大不良金融資產一天不流動、不變現,中國金融體係的風險之劍就一天懸在脖子上。由於信托公司在資產證券化中天然地具有SPV功能,資產出讓方完全不必另外再造一個SPV,同時合約式設計具有期限結構和規模結構的靈活性,還可以適當引入期權等創新工具,因此,信托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同樣具有有利條件;二是與信托融資相聯係的MB0、並購重組業務。信托公司可以利用提供過橋融資的條件開展MB0和並購重組的顧問業務;三是企業托管和債券發行承銷業務。除股票承銷外,信托公司可以開展國債、政策性銀行債、企業債券的承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