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章 兩岸貨幣清算機製比較研究(3 / 3)

(一)金門—廈門:一種可先試先行的操作方案

金門與廈門一水之隔,兩地人員交流頻繁。2003年12月,中國銀行廈門市分行開始試辦人民幣與新台幣現鈔兌換業務。2005年10月3日起,金門地區金融機構也開始試辦新台幣與人民幣兌換業務。2005年10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台灣地區旅行社和從事對台小額貿易的台灣貿易機構,在福建省內各商業銀行開立人民幣臨時存款賬戶。在金門、廈門兩地都可進行人民幣和新台幣現鈔兌換的基礎上,可以通過兩地銀行業協會協商的模式現行開展金門—廈門人民幣清算試點,試點的內容包括人民幣存款、兌換、銀行卡和彙款業務。

具體清算安排為:一是對金門居民的人民幣存款,由廈門銀行作為金門銀行的代理行。金門銀行吸收的本地居民存款轉存至廈門銀行,利率由兩岸協商,但不能超過規定的利率上限。二是對金門、廈門兩地的人民幣兌換,目前兩地的部分銀行已經開始辦理。由廈門從事人民幣與新台幣兌換的銀行為金門銀行提供人民幣頭寸的軋平服務。存款轉存和頭寸軋平都不是強製的,金門銀行可以保留部分人民幣備付。三是由兩地銀行試辦人民幣和新台幣雙幣種銀行卡,允許持卡者在廈門和金門進行消費性支付,或在自動取款機上提取現鈔。四是金門銀行作為間接參與者,通過代理行(需為直接參與者)發起兩地人民幣彙款業務。

這一試點,一是由兩地銀行業協會出麵協商,可以避開兩岸金融管理部門直接接觸可能產生的政治問題和業務梗阻。二是在小範圍內和基層進行,即使試點出現問題,依然有更正回旋餘地,不會產生較大負麵影響。三是可以為日後建立兩岸人民幣直接清算模式積累經驗。

(二)銀聯卡清算:一種應急和替代性解決方案

在目前兩岸經貿交往密切,無法建立合適的清算機製前,通過銀聯卡清算可作一種應急或替代性的解決方案。因為銀聯卡實行的是會員製和協議代理製,可以跨地區清算。主要是由台灣地區清算行和內地銀行卡聯合組織(中國銀聯)辦理人民幣卡的清算事宜。允許兩地銀行或其附屬機構發行的個人人民幣卡,在內地或台灣用於消費性支付,或在自動取款機上提取現鈔。兩岸銀聯卡合作方案:一是與華資背景的香港銀行合作,發揮銀聯香港會員銀行的作用,鼓勵這些銀行在台灣、在台灣分行獨立或與當地機構合作受理銀聯卡。二是選擇在台灣的外資銀行如花旗銀行作為切入點,以求初步實現銀聯卡在當地的受理。三是與台灣本土收單機構如NCCC(台灣聯合信用卡中心)和FISC(台灣財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先在實現“小三通”的地區率先開展銀聯卡受理業務,為實現兩岸“大三通”後的服務積累經驗。

(三)以香港清算行作為清算中介模式

內地已經為香港銀行提供了人民幣到內地清算的安排,並指定中銀香港作為香港銀行的人民幣清算行。在這種情況下,台灣銀行可以直接在香港清算行開立人民幣清算賬戶,即將台灣地區的銀行視同香港參加行辦理人民幣業務,通過香港清算行進行資金清算,辦理現金業務。在本模式中,台灣地區人民幣清算業務可直接利用香港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現有的清算渠道。本方案需要香港金融管理局和台灣的金融管理當局就將台灣銀行人民幣業務納入香港清算行服務範圍達成一致意見。

(四)兩岸三地商業銀行合作清算模式

因為台灣當局的阻撓,內地銀行未能在台灣島內開設分支機構,台灣島內銀行在內地開設的分支機構也很少,這與內地的台商經濟規模以及島內的人民幣流通現狀都極不相稱。在市場需求推動下,越來越多的台灣本地商業銀行和內地的商業銀行進行合作,解決兩岸資金結算問題。這是一種“純民間”模式,也是目前被許多台灣銀行采用的模式。在銀行卡業務方麵,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發行的兩岸三地信用卡;在彙款業務方麵,如工商銀行與花旗銀行合作的台灣彙款業務,廣東建設銀行與台灣17家本地銀行、23家外資銀行在台分支機構合作推出的“台灣彙款通”業務。但由於台灣當局阻撓,目前這種模式實際上並未涉及人民幣清算。以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發行的兩岸三地信用卡為例,從業務層麵來看,該信用卡實際上由3家銀行合作(即台灣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香港的上海商業銀行和上海的上海銀行)發行,3家銀行分別發行、分開清算。而各種合作彙款業務多是以美元等自由兌換貨幣進行結算。

(五)閩台直接清算模式

無論是兩岸三地商業銀行合作模式,還是以香港清算行作為清算中介的模式,都是間接的清算模式。從長遠來看,這些間接結算模式是暫時的,而建立閩台直接清算是最可取的。可以借鑒香港和澳門的人民幣清算模式,逐步為台灣銀行的個人人民幣存款、兌換、銀行卡和彙款業務提供到內地清算的安排。根據這種模式,首先需要甄選1家符合要求的台灣本地銀行作為辦理台灣個人人民幣業務的清算行。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為清算行開立清算賬戶。初步的清算安排為,一是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接受清算行的存款並支付利息,該存款應為其接受台灣其他參加行所吸收的台灣居民個人存款;二是新台幣並不是中國外彙交易中心的交易品種,所以無法像港澳模式那樣讓授權的台灣清算行直接在外彙交易中心進行人民幣和新台幣平盤買賣。因此,可以由人民銀行授權1家開辦新台幣與人民幣兌換業務的銀行作為台灣清算行的代理行,為台灣清算行提供平盤服務。三是先行推進台灣居民個人發起的、以自己為收款人的彙款業務,該業務經台灣的清算行彙往內地。台灣的清算行以直接參與者的身份通過福州CCPC接入現代化支付係統,台灣的其他參與行作為間接參與者,在清算行開立清算賬戶,通過清算行辦理人民幣彙款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