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構建金融生態環境體係。
生態工程中的“最小因子定律”認為植物的生長取決於數量最不足的那一種物質,也就是說,數量越不足、發展水平越低的因素決定了生態係統的發展水平和產出水平。在目前的金融生態係統中,誠信缺失已經成為製約生態健康發展最基礎的因素,金融生態中的每一個因素都會受到誠信體係健全與否的影響。為此,誠信體係建設應當擺在生態環境體係構建的首位。在此基礎上,加強法製保障、金融監管與自律、中介服務以及信息披露等體係的建設,為金融改革的深入創造良好的生態環境。具體來講,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1)建立良好的社會信用體係。完善的市場經濟應當是一種信用製度高度發達的經濟。規範社會信用秩序,創造良好的信用環境,維護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是金融可持續發展係統運行的重要保障。而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有效防範信用風險,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一是加強宣傳教育,強化信用意識,提高全民的信用水平和道德素質。二是加強法律約束,規範信用秩序,通過建立完善的信用法律體係,切實保障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三是建立完善的信用評價和征信體係。建立以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社會化服務的信用評價機構,完善信用評價機製、體係和方法;加快推進全國統一的征信數據庫的建設,製定出統一的信用體係、規範標準和查詢體係,提高信用數據的開放共享程度。
(2)建立健全的法製保障體係。市場經濟是一種法製經濟,經濟運行的正常不僅依賴於法律規則的公正和公平性,也依賴於法律規則的效率性,金融可持續發展係統的運行需要一套完備的、能夠充分體現公平與效率的法律法規體係與之相配套。具體來說,應當進一步完善市場經濟條件下調整和規範交易主體之間債權債務關係的法律體係,在立法上要充分體現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原則。一是盡快出台一部完善的《破產法》。《破產法》的完善程度已成為當今評價一個國家金融狀況的重要參考標準,通過完善《破產法》使貸款人能夠運用法律手段,使破產起訴成為製約借款人的最終底線,同時對涉及解決債務人的社會保障等問題通過相應的法規加以規範,切實保證債權人權利。二是加快建設關係到債權人抵押物權能否合理實現的《擔保法》和《物權法》。三是改進行政執法和司法工作,突出運用行政執法手段和司法手段加大對違法失信行為的懲戒,提高失信者的違約成本,抑製違約行為的發生。
(3)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體係。金融監管的出發點在於消除“市場破產”的衝擊,為金融主體的良性競爭創造一種穩定公平的環境和秩序,本質上是一種規範金融主體不適當行為的規則及其監督管理機製。為了實現對金融機構的有效監管,應從以下幾方麵著手:一是充分發揮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大監管機構的監管職能,同時,人民銀行也應加大其金融監督檢查力度。二是監管方式上逐步由事後性監管、行政審批性監管向風險預警性監管轉變,建立金融風險監控預警係統。三是監管機構及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聯係與合作,建立金融穩定協調機製。
(4)建立有效的金融自律體係。金融自律是金融係統實現自我管理、自我規範、自我約束的一種有效機製,包括金融機構的個體自律和金融業的行業自律兩個層次。各金融機構在加強個體自律的同時,也要加強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職能,強化相互監督和自我約束機製,共同維護金融秩序。一是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二是對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5)建立規範的中介服務體係。社會中介機構是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評級機構等,它們承擔著對一切經濟組織進行監管的部分行政職能和社會職能,同時又是溝通政府與經濟組織之間信息的橋梁。金融可持續發展係統的運行需要規範的中介服務體係,因而必須提升中介機構專業化服務水平和誠信水平。一是從政策上鼓勵和扶持與金融業密切相關的一係列專業化的中介機構的發展。二是積極吸收國外相關的先進經驗和組織形式,嚴格行業準入和行業監管。三是培植一批誠信水平高的有代表性的大型專業化中介機構,形成良好的中介行業道德風範。
(6)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體係。會計、審計準則和信息披露標準是規範企業行為的重要機製,金融可持續發展係統的運行必須以嚴格的會計、審計準則和信息披露體係為基礎。一是參照高水平的國際標準,並結合我國自身行業和企業製度特點,製定適合我國國情的高標準的審計、會計、信息披露標準;二是在標準的執行方麵進一步改進,努力保證審計會計準則不論在大企業還是中小企業中都得以真正嚴格執行。
綜上所述,金融生態建設問題涉及麵廣,是一項複雜的係統工程,隻有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才能達到理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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