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案件報道中的四大法律邊界(3 / 3)

在“陳永洲案”中,央視對案件的報道也涉嫌泄露“偵查秘密”。在央視的報道中,不僅公然播放公安民警對犯罪嫌疑人的審訊現場,同時也把相關人員的筆錄呈現在鏡頭中,“王中”、“朱宗文”、“三一重工”赫然出現在屏幕上,這樣的行為很容易造成關聯人串供、逃跑的情況。雖然我國媒體在偵查階段進行新聞報道的範圍並未受到法律的嚴格約束,在實際操作中所報道的內容也大多取決於公安機關的“需要”,但是作為一起備受社會廣泛關注的刑事案件,案件偵查階段的筆錄、口供理應成為“偵查秘密”,不能進行公開報道。

邊界四:媒體報道不能影響司法公正

我國憲法第126 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的幹涉。”我國憲法所明確規定法院在審判過程中要嚴格“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排除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的幹涉,確保審判權的公正行使,防止審判過程以及審判結果受到其他力量的幹涉和影響,媒體當然也不例外。然而在現實情況中,時常會出現司法迫於媒體壓力而受其影響的情況。

就“陳永洲案”而言,央視在案件偵查階段進行的報道,在一定範圍內影響了公眾對案件本身以及陳永洲本人的認識,使人們產生了“陳永洲有罪”的“共識”,而這種社會公認的“共識”難以避免地會影響到司法領域。這對法院的獨立審判,乃至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都是不利的。因此,在我國的現實境遇下,保障公正審判對於維護被追訴人的人權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在新聞自由與其他權益發生衝突時,國家應當以司法公正和被追訴人人權為優先選擇。

結語

刑事案件報道既是新聞媒體報道活動的重點之一,也是媒體容易侵犯當事人權利的重災區。為此,各法治國家均在本國的法律體係中建立了完善而成熟的刑事司法報道規製機製,確立了限製刑事司法報道的媒體職業倫理規範。言論自由是公民政治權利中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公民的知情權是公民實現其他政治權利的前提和保障。劃定刑事案件報道中法律邊界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權利,而不是禁錮言論和封閉信息。因此,刑事司法報道規製體係必須建立在保障言論自由和信息公開的基礎之上。司法公正和新聞自由是良性互動的關係,司法公正內在地包含了對當事人權利的保護,而新聞自由是監督司法、防止司法不公的重要製衡力量。在充分保障言論自由和知情權的同時,為言論自由劃定邊界,既是對一個自由而負責任的新聞界的要求,也是保障公民權利免受侵害、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應有之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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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周長軍:《製度與邏輯——刑事訴訟機製的轉型分析》[M].中國方正出版社,2005:45

(作者: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新聞與傳播係研究生)

責編:姚少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