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篇
“權力製衡”難以製止腐敗
“天賦人權”純屬一種虛構
迄今,在全世界每個國家政府的檔案中,都記載著以形形色色的錢權交易與貪汙賄賂為核心內容的醜聞,在有些國家和地區,這種記錄甚至在不斷增加。對這種蔓延於世界各個角落的腐敗墮落行為,人們開始稱之為“世界通病”,後來甚至有人悲觀地喻之為“撲不滅的火焰”、“惡性腫瘤”等等。
為了與這種醜惡現象作鬥爭,各國政府製定了繁瑣的法律條文,建立了五花八門的反腐防腐機構,竭力抑製這種現象的出現和危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取得了一些成績。但也沒有任何一個政府敢說自己國家沒有政治墮落與腐化分子。有效的治理,也僅僅表現為腐化發生的頻率較低,程度較輕,危害沒有遍及全社會而已。在這種意義上說,腐敗的治理是一個漫長而艱苦的過程。它要求有專門的、高效能的反腐倡廉機關,更要求教育、經濟、技術及其他一切有利於社會繁榮昌盛的條件的發展。
當代資本主義國家反腐倡廉製度是經過300多年的摸索和實踐建立起來的。隨著國王掌握了絕對的權力,與之而來的是聚斂財富、歌舞升平、揮霍無度等腐敗現象。上行下效,官吏們一旦握權在手,便象一群饑餓的獵犬,總是利用各種機會幹蠅營狗苟的勾當;賄賂公行,不僅行政人員貪贓枉法,而且法官自己依靠捐稅、賄賂和罰款來維持生活。所有這一切,無一不嚴重地損害了資產階級和廣大民眾的利益。
在反對絕對君主專製鬥爭中,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們提出了一係列理論,盡管這些理論並沒有對腐敗現象與反腐倡廉機製作出明確的、深入的分析(這與當時政治發展和這些思想家所擔負的任務有關),但已滲入到這些國家公民的精神中,形成了這些國家政治傳統和社會共識,使這些國家反腐倡廉體製的形成和發展有廣泛的理論、社會基礎。
在西方政治理論界,自古至今存在著一種政治原罪思潮,即行使權力的人有一種自私和邪惡的自然本性和犯罪的潛在危險。因此,必須對政治權力本身進行預防和規範,對政治權力進行合理分割並建立相互製衡的關係。
在資產階級學者看來,權力惡性的爆發,就象洶洶的洪水,必然會找到一個發瀉的缺口。這樣,人性惡與權力原罪便成了一對孿生兄弟,擁有權力的人在行使權力時不可避免地濫用和貪贓。法國著名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進行了經典的論述:“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很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9世紀,英國學者阿克頓尖銳指出:權力是要腐敗的,絕對的權力必然絕對地腐敗。20世紀西方最大的思想家馬克斯·韋伯甚至更加明確和進一步指出:權力即使在麵臨反對的情況下也有能實施自己願望的能力,也能夠濫用和借此貪贓。
在孟德斯鳩後的幾百年間,人們對於政治具有犯罪性的本性一直探討不斷。1963年,美國學者愛森斯達在其所著《各帝國的政治製度:曆史上官僚社會的興衰》中指出:“隻要政府借用官僚形式,政府官員自然就會強烈地意識到,他們手中的職權賦予了自己個人特權;具體而言,他們必然拚命運用職權以營私。”
隨著國家對社會經濟幹預的加強,資產階級對於政府“濫用權力”的認識又有了進一步的發展,產生了“新濫用權力理論”。“新濫用權力理論”強調的是政府某些合法的行為因其不合理,不公平乃屬濫用行為,即用現代價值觀衡量,合法行為就會變為非法行為,必然同樣受到遏製與約束。
新濫用權力中的非金錢目的的濫用職權形式多樣,主要是指各種官僚主義表現,包括行政人員的偏見、疏忽、遲緩、無能、剛愎、專橫等。為金錢而濫用職權往往具有更大的隱蔽性而似合法。這種形式的濫用權力,一般不表現為明顯的權與錢的交換,而是作出有利於己的決策。例如利用職權優先興建某一道路,在公共工程修建承包問題上,做出有利子自己關係人的投資決策。1963年,美國市政官員喬治·華盛頓·普郎基特就是利用以上形式發了大財,當司法機關對其進行審訊時,他卻大聲為自己辯護,說自己幹的是“誠實貪贓”。其實,當時美國發生的“誠實貪贓”與“不誠實貪贓”的分歧與爭論,正表現了“新濫用權力”觀念與“原有濫用權力”準則的交鋒與對立。
基於政治原罪理論,權力就應當被束縛。以權力束縛權力就是權力製衡學說的核心內容。為了防止權力被濫用,就必須以權力製約權力,形成一種能夠聯合各種權力,各種權力相互配合而又互相牽製的政治實體。
分權學說作為近代資產階級國家組織國家的學說,首先由約翰·洛克提出,經過孟德斯鳩、漢密爾頓的發揮,從而形成了完整的權力必須協調前進的權力製衡理論。分權製衡理論所提倡的分權製衡、監督、約束等原則構成了資本主義國家反腐倡廉理論的重要一部分。同時,這些理論原則被充分運用到政治實踐之中。“分權製衡”的原義,就其“分權”來說,指的是階級分權;就“製衡”來說,指的是對主權的約束,是反對君主的無限權力。等資產階級獨掌政權後,階級分權成了資產階級內部不同利益集團、不同黨派之間的相互爭權。“製衡”也就從製度上成了各個集團、各個黨派間運用各自權力來牽製對方,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去影響整個決策和執行過程的途徑和手段。這樣,分權和製衡所要達到的目的就是確定統治階級內部各集團之間的政治地位,按一定的組織形式讓各集團的政治地位和權力各得其所。
為了防止政府濫用權力和侵害民權,資產階級學者從社會契約出發,提出了“主權在民”、“天賦人權”理論。“主權在民”在現實的政治生活中表現為人民對政府的授給權和監督權,即人民授出權力並監督其執行。他們試圖確立預防政府違法的有效措施。洛克認為政府的權力是人民委托的,它的權限應受到委托的目的的限製;當政府忽略或破壞這一目的時,委托權自然取消。人們有權收回他們的權力,並把它重新授給他們認為最能夠保障他們安全的人。“主權在民”思想經過盧梭的發展後,形成了全麵完整的學說。權力來於人民,政府應當服從人民,受人民委托並接受人民監督,政府的成員都是社會的公仆。主權在民理論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反腐倡廉的根本理論依據。
資產階級學者從反封建的角度出發,認為人人具有天生的平等權利或“天賦人權”。這種天生的權利是不可剝奪的。他們把這種權利的內容歸結為財產、自由和安全等。荷蘭思想家斯賓諾莎認為,每個人都有自己思想的主義,沒有人願意被迫地把天賦的思考自由和判斷之權讓給別人。“天賦人權”觀念既有反封建的進步作用,又是從政治上反映資本主義關係、體現資產階級政治要求的一種觀點、一種思潮和一麵旗幟。同時,也必須看到,離開一定的經濟和階級關係,談論所謂的“天生的”、“固有的”權利,完全是一種虛構。所謂的“天賦人權”不過是建築在私有財產權基礎上的法律麵前的人人平等。這種平等隻不過是一種形式上的平等權利,是一種以形式上的平等掩蓋其實質上的不平等。同樣,正因為腐敗根源於私有製,所以,資本主義國家不可能懲治腐敗,也不可能鏟除腐敗。
(梅金華)
公務員製度亦有紕漏
反腐敗體製終難完善
西方公務員製度是資產階級在反對封建君主“恩賜官職製”過程中,並在總結資產階級“政黨分贓製”經驗教訓基礎上,逐步形成和完善起來的。在封建君主統治時期,官吏的任用和升遷,主要取決於他們的門第出身和對國王的忠誠,而不是依據個人表現和真才實學。
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兩黨製形成初期,實行“政黨分贓製”,造成了普遍的政治腐化。美國總統格蘭特說:“分贓製使10個人中的9個人成為敵人,1個人成為忘恩負義者。”政黨分贓給政治生活以極大的消極影響,出現了許多弊端。首先是定期發生社會動蕩。隨著政府的更迭,在大選中獲勝的黨上台後第一件事就是清除上屆政府中的反對黨官員。那些與執政黨有千絲萬縷聯係的人同時蜂湧而至向總統或執政的官員求職。大批官員失業必然引起社會秩序的不穩定。其次是政府管理體製效率低。以對黨派是否忠心為原則的用人製度,必然是冗員充塞政府。一些毫無業務和行政管理經驗的人在政府中巧於酬酢,工於心計,曲意逢迎,爭權奪利,致使政府的工作和政策都不能得以有效的完成。最後是出現結構性貪汙腐敗現象。由子製度上的缺陷,使不法分子得以利用其漏洞乘機謀取私利,貪汙民財。
可見,無論是“恩賜官職製”還是“政黨分贓製”,都不能做到人盡其才。昏庸無能之輩,阿諛奉承之徒,往往登上權力的寶座,屍位素餐,無功受祿者不乏其人。顯然,這種官吏任用製度隻是有利於封建勢力和資產階級中某些既得利益者,卻損害了整個資產階級的根本利益,尤其是違背了後起的工業資本家要求發展經濟的願望,違背了資產階級“機會均等”和“自由競爭”的原則。
這樣,為了促進和保證政治行政的廉潔與高效,為了杜絕公務人員以權謀私、貪汙受賄,鏟除腐敗現象,英國政府率先(其他國家緊隨其後)對吏治製度進行了改革。經過100多年的改進,形成了現代文官製度即公務員製度,建立了反腐敗體製。這種體製解決了許多可能因腐敗問題而導致社會動亂的矛盾,平抑了一些人的不滿,使西方資本主義社會的演進得以按漸進的方式進行,減少了兵戎相見的殘酷政治局麵的發生;但是,不可能依此去消滅乃至減少腐敗行為的發生。它實際上隻是一種改良,其實質是為資產階級利益服務的。
西方公務員製度自身有四個內在的機製,對於反腐倡廉有一定的作用:
第一,競爭機製。不斷汰劣存優,提高了公務員的素質水準,保證了政府的廉潔與高效。為了破除“任人唯親,,的弊端,當年西方各國在建立公務員製度時,幾乎都是以改變官吏錄用方式為突破口。公務員的基礎素質在考試競爭中不斷得到提高和檢驗,那些濫竽充數的腐敗無能之輩自然地被不斷地汰除。西方各國普遍實行功績製,即論功行賞,論功提拔。各國的政務官大都通過選舉產生。盡管各政黨各階層為了自身的利益常常不擇手段地進行競選活動,但在一般情況下,都不會把那些貪占酒色之徒、平庸無能之輩作為自己的候選人,因為那樣做,對手輕輕一擊就會失敗。
第二,法律機製。使公務員管理依法進行,公務員的各種權利得到可靠保證,從而恪盡職守,無後顧之憂。西方各國通過法律和規範把公務員常任、工資福利和退休後的優厚待遇均規範化和製度化。這樣做,對外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可以招徠人才;對內可以保證公務員隊伍的穩定,保證公務員個人的盡職盡責,使他們無論在職還是退休都較少有生活上的壓迫感和危機感,這是官吏廉潔奉公的思想作風得以培植和強化的物質基礎。由此可見,政府要想廉潔就必須付出適當的養廉費用。這恐怕是古今中外人事管理的一個常識性原則。
第三,道德機製。促使公務員循規蹈矩,以助反腐倡廉之風。西方各國對公務員個人的職業道德要求普遍較高。職業道德的內容,在公務方麵主要表現在守法和盡職兩個方麵,在個人品質方麵主要強調廉潔和服務態度。許多國家和地區都製定有比較完備的法律和條例,規定了禁止性條款、防範性條款、懲戒性條款,以此來防範和杜絕政府官員貪贓枉法。這點做法值得我們借鑒。當然,西方國家關於對公務員職業道德的要求和規定在實際中並非執行得完美無缺。然而,在倫理上,法規上有了這些要求,無形中對公務員造成一種心理鉗製和行為約束,使得公務員不敢輕易越軌,否則就會受到懲罰甚至丟掉“鐵飯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