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方應在財務狀況表中確認一項資產(租賃資產的使用權)和一項負債(租金支付義務)。
新的會計計量模式提高了財務信息的可比性。從承租方的角度來看,單一的會計處理模式進入表內,提高財務信息的相關性和決策有性,但也有不少缺陷與不足。首先在租賃雙方的會計計量處理仍未實現一致,承租人采用單一的會計計量模式,而出租人釆用混合的會計計量模式。在確認和計量方麵,承租人和出租人對租賃交易某些項目的會計處理方法也不一致,比如或有租金的計量、折現率的選擇。
(二)出租方的會計計量
同時,根據FASB和IASB在新準則中提出的計量模型,出租方的會計計量方法有兩種:履約義務法和終止確認法。出租人應在租賃開始日確定所選擇的方法,且在租賃開始日之後不再變更其會計處理。確定依據就是出租人在租賃期內是否轉移與租賃資產相關的重大風險或收益,若未轉移,則出租人應當采用履約義務法;若轉移,則出租人應當采用終止確認法。
(1)履約義務法。在租賃期開始日,出租人應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一項資產(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權利)和一項負債(履行租賃的義務),且保留租賃資產。
(2)終止確認法。在租賃期開始日,終止確認法下的出租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一項租金支付收取權;終止確認租賃資產中代表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對租賃資產的使用權的那部分賬麵價值;將租賃資產中代表出租人仍保留的權利的那部分賬麵價值重分類為剩餘資產。
從出租方的角度來看,新的會計模式中出租人將確認代表其有權利收回租金的權利為資產,並且將根據與標的資產相關的風險和報酬的暴露程度,選擇采用履約義務法或終止確認法。這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現行租賃會汁準則“風險報酬”標準這種主觀臆斷分類方法所產生的一係列問題,提高了計量信息的相關性和決策有用性。但是,出租方會計處理的混合模式又提供了其構建租賃安排、虛構租賃交易的機會。
三、租賃會計計量的改良
結合上麵的分析結果,筆者認為租賃會計計量的新模式應當具備以下屬性:
(1)與財務報表使用者的相關性。租賃會計計量應該為一般目的的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應該能使信息使用者對財務報表的數據做出更少的調整,也降低報表使用者為了做出對會計信息的恰當調整而對補充信息的需要。也就是說,租賃會計計量的計量結果要能有效提高相關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和決策有用性。
(2)承租人會計計量模式和出租人會計計量模式形成互補。租賃雙方的會計模式應該形成互補,假設沒有第三方參與,承租人和出租人關於任何租賃的財務報告描述應該達到一致。如果一項租賃業務是一項融資交易,那麼對於租賃雙方來說,都應該是融資交易。
(3)內部一致性。租賃會計計量模式應該達到內在統一,如果一項租賃活動由於被認為是融資交易而確認進資產負債表,那麼,其餘的財務報表中也應該相應地反映或記錄該交易。
(4)外部一致性。租賃會計計量模式應該和兩個委員會發布的概念框架協調一致,應該和由概念框架指導的其它準則協調一致,比如,出租人會計處理應與新頒布的收入確認指引緊密相連。
具備上述屬性的租賃會計計量模型可以對目前租賃業務有一個很好的計量確認,減少結構性誘因,以免誤導會計信息的使用者。
所以,綜合全文看來,當前的租賃會計計量需要完善,經營租賃資本化等措施,確實可以提升租賃會計計量的信息質量。這也會是未來租賃會計計量改革的方向。高質量的租賃會計計量,對於實現租賃業的長期健康發展也會有著極大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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