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並購企業自身問題
第一,運營文化差異問題。企業文化看似無形,但有時不同的企業文化往往成為企業日後運營失利的罪魁禍首。過去並購以“大魚吃小魚”的形式居多,小企業被消化在大企業中在情理之中。不過,近年的並購中卻出現了“兩強聯合”甚至是“蛇吞象”的現象,文化的融合格外重要。
第二,員工安置問題。在宣布將被物美收購的第二天,卜蜂蓮花就出現了員工風波。由於對未來前途的不確定,員工選擇了罷工閉店以討要安置說法。相比於上世紀90年代中末期的並購潮,如今企業的並購重組更加理性。不過,並不是所有並購都能為企業帶來利好。人員安排是企業整合後將麵臨的首要解決難題,管理層人員位置變化、普通員工去向如何都需要解決
第三,供應鏈整合問題。橫向並購是企業快速擴張的一種有效手段,但決定並購行為成敗的還是內部供應鏈的整合。在業界看來,橫向並購後的企業為避免原有的供應鏈各自為政,並且為整合外部供應鏈打下基礎,必須進行內部供應鏈的整合。據已有的統計數據顯示,在已有的案例中,中方對外資並購的成功率低於五成。失敗的重要原因是並購後的整合管理出現了問題,從業務需求來看,供應鏈對協同性和整合深度要求都是最高的,它要求各專業部門、各分支機構高度協同。
五、本土零售業並購對策研究
(一)政府應推動企業參與跨國並購
第一,需要我國從整體規劃角度上來加速建立符合國際慣例的投資法律條例。為了應對跨國並購法律空缺的障礙,從投資並購立法上,對海外投資和海外保險等相關法律的修補和優化,構建與跨國並購相關的法律,增強法律上的支持力度。對此,我國應向美國取經,根據經濟形勢的不同,填充法律體係的不足,優化法律規範條例,實現跨國並購管理的規範化和法製化,為企業的利益保駕護航。從促進民企發展上,法律中應明確定位民營企業性質,確保民企和國企的相同地位,用法治來維護市場的公平,降低民企的市場準入標準,杜絕政府腐敗對民企造成損失,保護私人產權,提供與其發展相應的配套措施等。
第二,政府要製定商業振興規劃,通過並購方式培育大型民族零售企業,優化產業結構。市場機製在零售業並購當中要起基礎性作用,這並不否認政府在零售業並購中的引導作用。政府要基於外資零售企業、港澳台零售企業、內資零售企業的競爭狀況,以及各自的優劣勢,製定我國商業振興規劃。要通過並購稅收減免、融資貼息、提供優惠貸款、財政補貼等手段,鼓勵內資零售企業對內資零售企業、港澳台資零售企業、外資零售企業進行並購,以在短期內培育出幾個全國性的大型內資零售企業,能與世界零售巨頭同台競爭,同時提高零售業集中度,優化零售業產業結構。
第三,適當準許外資企業並購,但要維護零售產業安全與經濟安全。不可否認,外資零售企業並購對我國零售業的發展具有積極作用,如像鯰魚的激活作用等。而外資過多搶占市場,甚至會形成行業壟斷的臨界點。鑒於零售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先導性、基礎性地位,以及零售業市場勢力的增強,政府要劃一條“紅色警戒線”,允許外資企業適度並購內資零售企業、港澳台資零售企業,以維護我國零售產業安全和經濟安全。可以從以下方麵展開:第一,建立明確的產業發展戰略。應事先設定收購主體的資格。這種限製條件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最為寬泛,即允許各類資本並購,外資、民資、國資均可;第二類僅允許內資並購,外資不得參與並購或隻能參股;第三類僅允許國資並購,民資不得參與並購或隻能參股。對於重要企業的並購,外資涉入的深度和方式都要有所規定,必須堅持國家利益之上的原則。第二,積極穩妥地推進外資並購的發展。既要進一步創造有利於外資並購投資的環境,又要加強對外資並購的引導,規範其發展。同時,要以《公司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為依據,推進企業依法改革、規範改製。在企業並購重組過程中,要嚴格履行程序,理性選擇適於企業實際的合作夥伴、合作形式,不能盲目資本化運作,防止以搞運動的方式推動企業改革重組。第三,創建多部門聯合並購審查機製。重大並購重組活動,要經過專項評估和論證。同時,建立並購中的國家經濟安全預警機製,防範潛在風險。
第四,政府要實施“走出去”戰略,鼓勵企業走出國門並購零售企業。我國有些企業經過改革開放以來30多年的發展,已經具備了相當強的綜合實力與國際競爭力。政府要支持、鼓勵這些企業到國外並購零售企業,在海外落地生根,發展壯大,成為全球知名的跨國企業集團,為我國擴大商品出口創造有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