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河善穀”慈善模式與我國當前以社會為目標的改革相契合,是移民開發、扶貧、助殘、地區經濟發展的結合。“黃河善穀”慈善模式是目前我國對慈善模式的一次新的探索,法律、政策等正式性製度的完善有助於慈善活動中在政府、企業、慈善組織、弱勢群體、普通民眾之間的協調平衡,從而促進慈善事業的健康、持續發展。正是在社會保障和慈善事業的共同作用下,紅寺堡地區的貧弱群體的生存條件得到了較大的改善,眾多的移民感受到社會保障和慈善事業的優越性,分享了改革發展的成果,對未來發展充滿了希望,這正是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基礎。
第二節 紅寺堡區慈善事業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混淆慈善與社會保障的不同性質,均分捐贈財物的觀念比較普遍
紅寺堡地區的群眾,特別是貧困人員,他們生活條件的改善,與該地區社會保障體係的不斷完善和慈善事業的發展關係較大,可以說,慈善事業讓紅寺堡地區的民眾倍感溫暖,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社會保障的不足,提高了部分貧困群體的生活水平。因此,這裏的人們對於慈善事業的發展寄予比較高的期盼。調查中,我們也聽到一些群眾講,社會各界的捐贈款物多數集中在政府民政部門和政府認定的公益性民間組織以及村委會,實際上是包括村幹部在內的行政人員決定和支配捐贈款物,既然這樣,他們應當將捐贈財物平均分配給所有的貧困家庭,大家應平均分配,憑什麼隻分配給一部分人,一些人懷疑得到捐贈物資的人也許跟幹部有各種各樣的關係。還有,燕寶基金會向菊花台殘疾人照料中心捐助五百萬,每年一百萬元,每個受到幫助的殘疾人每月有300元的生活費用,但是菊花台殘疾人照料中心最多隻能容納120人,一些沒有進駐菊花台照料中心的殘疾人認為,同樣都是殘疾人,憑什麼一部分人能夠享受照顧?我們誰來管?最近,南川鄉政府決定菊花台照料中心的120個名額,平均分給各村,每個村都有2~3名殘疾人能夠得到菊花台照料中心的待遇,但是,菊花台村的殘疾人又有意見,他們認為,以菊花台村殘疾人的名義申請得到的慈善項目,為什麼要分配給其他村的殘疾人呢?我們就住在菊花台村,反而不能住進菊花台照料中心,基金會的捐助憑什麼隻有一部分人享受,他們認為這不公平,五百萬的善款最好應當平分給所有的殘疾人。還有一些受益人擔心,接受燕寶基金的資助,政府的低保待遇就被取消了,如果五年後,燕寶基金會不再資助他們,他們的生活又該怎麼辦?政府的救助水平能夠達到燕寶基金會所給予的人均每月300元的標準嗎?他們還擔心,如果慈善企業不能賺錢,“黃河善穀”還會存在嗎?他們還會捐贈嗎?如果慈善基金資金來源減少,它們能夠堅持多久?如果個人善舉得不到更多的鼓勵,他們還會資助貧困人員嗎?
正確看待社會保障事業和慈善事業的關係,關鍵是正確理解“補充與組成部分”的區別。補充,一是指原來不足或者損失時,增加一部分,二是指在主要事物之外追加一些。$[4]慈善事業能夠在很大程度上補充社會保障的不足,成為社會保障事業的重要補充,可以說,社會保障是政府為居民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是貧弱群體生存的基本保障,所有符合條件的公民都有享受政府提供社會福利的權利,而慈善屬於社會的範疇,是公民或企業公民基於一定的價值觀而做出的利他行為,它不同於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是在自願基礎上的奉獻,絕不是一種義務。混淆社會保障與慈善事業的不同性質,很容易把政府應盡的責任看成是慈善行為,在實現社會保障目標有困難時,又把慈善捐贈攤派給特定的人群和法人,視慈善捐贈為義務。
二、慈善事業監管效力、社會效果有待進一步提升
隨意打開紅寺堡區人民政府網頁,既沒有任何關於需要救助人群的信息,沒有關於慈善捐贈情況的公告,也沒有關於慈善機構的信息。隨著媒體的宣傳報告,越來越多的人知道了紅寺堡的情況,也確實有更多的人想提供捐助和誌願服務,但是,一方麵紅寺堡地區需要幫助的人員和家庭信息不夠準確,也不夠透明,想做善事的人不知道應當幫助誰?另一方麵,社會各界的捐贈財物及去向信息不夠公開,所有落戶紅寺堡區的慈善企業在吸納殘疾人和貧困人群就業的情況、這些殘疾人的工資標準、慈善企業集中供養孤、寡老人的情況等信息都缺少相應的公示,廣大民眾對慈善企業的認可程度不像我們預期的那麼高,人人關注慈善,參與慈善的社會氛圍還沒有形成。
第三節 慈善法治——紅寺堡區慈善事業持續發展的根本保障
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需要強有力的助推力和保障力,這個助推力和保障力就是法治。
法律是國家權力製定的,由國家強製力保障實施的社會體製安排和行為規則。當今社會法律對於任何社會行為的影響超過了宗教和道德觀念,慈善被經濟學家稱為“社會的第三次分配”,對於改善貧困和困難群體的生存狀況,縮小貧富差距,緩解社會矛盾、增進民眾間的團結和睦,提升社會凝聚力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慈善立法可以通過法律向社會傳達慈善明確的內涵和外延,闡釋慈善事業發展的基本方向,規範慈善機構和慈善組織的行為,保護捐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從而促進慈善事業健康持續的發展。法律對於慈善事業發展的影響力,雖然不存在有無的問題,但的確會有大小的問題。先進的法律對於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和持續發展具有強大的推動功能,相反,滯後的法律對於慈善事業的發展則表現出一定的製約和束縛。
我國的慈善法治,從總體情況看,第一是缺少最基本的慈善法律——《慈善事業促進法》。目前,對慈善組織及行為進行規製的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三部法律法規,這三部法律從不同的角度規範了慈善事務的某些方麵,既不係統,更談不上完整。尤其是對於慈善的概念、慈善組織的地位、捐贈人權利的保護、誌願服務的定位以及誌願者合法權利的保護等方麵的問題,缺乏統一的規定,社會各界都有各自的理解,認識不統一,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慈善事業的發展。第二是針對慈善的稅收優惠力度不夠,範圍有限。縱觀世界慈善事業發達的國家,對於慈善的助推主要是兩個方麵,一是通過稅收優惠引導企業和民眾積極參與公益捐贈和誌願服務,二是通過遺產稅的方式促使廣大民眾從“家庭成員”向“社會成員”的觀念轉換,這一引、一促形成了慈善事業的巨大助推力。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這樣的稅收優惠程度,不論從優惠幅度看,還是從優惠的範圍講,比起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都是比較低的,而開增遺產稅的做法目前還不能得到多數百姓的認同。第三是慈善機構的社會公信力下滑,民眾的慈善積極性一再受到衝擊。誌願服務缺乏規範和激勵機製等諸多問題。立法的滯後對於慈善事業的製約已經凸顯。當然,不少地方人大通過地方立法促進慈善事業的改進也是值得讚賞和借鑒的。
地方立法,雖然在法律效力和影響力方麵遠不及國家法律,但在針對性和地方特色方麵具有獨特的作用。2011年9月《寧夏慈善事業促進條例》的頒布與實施,對於“黃河善穀”戰略目標的實現和推動保障紅寺堡地區慈善事業的持續發展是非常有利的。該條例就慈善活動的概念、慈善組織的監管、捐贈與募捐活動的基本規則、促進慈善企業的措施及法律責任等重要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紅寺堡地區政府應當借助這一大好時機,培育慈善文化,依法治理慈善事務,打造與“黃河善穀”相一致的社會慈善氛圍。
一、以《寧夏慈善事業促進條例》為指導,培育慈善文化
任何事物的發展都與人們的主觀意識有關,缺乏強烈的主觀意識,就不可能有積極的行動,在慈善事業發展中也是如此,健康的慈善文化可以起到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作用,可以有效促進本地區的精神文明建設,提升民眾的素質。
所謂慈善文化是指一種以利他主義為思想內核和價值取向,以倡導、研究、闡釋、傳播、實施、奉行慈善理念為主要內容的文化形態、文化現象和文化形狀[5]。慈善文化首先是一種慈善理念得到社會普遍的認同,進而成為社會成員的一種自覺和習慣,經過長期的沉澱形成一種社會氛圍和風尚,慈善文化是人類愛心的生動體現和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慈善文化就像江河之源,慈善行為則是河流,而慈善製度就像是河道。慈善文化的厚重程度決定著慈善行為的流量,而慈善製度則使慈善之流沿著期望的方向滋潤大地。有了濃鬱的慈善文化,才會有慈善行為的源遠流長。慈善事業是一項社會事業,突出社會各階層成員參與的廣泛性,個別人的行為還構不成一種社會事業。因此,促進慈善事業發展,不僅要考慮稅收優惠、表彰等激勵措施,更要大力宣揚慈善文化,在全社會倡導正確的慈善觀,培育全民的慈善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加強慈善文化建設,是促進慈善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性工作,一種文化不是短時間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耐心培育,必須紮紮實實,堅持不懈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