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銀行貸款問題解析
1.企業同銀行貸款合同的簽訂、擔保與公證問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企業向銀行貸款時的合同簽訂、擔保與公證問題在企業融資中就顯得愈來愈重要了。
(1)企業借款合同的簽訂問題
企業借款合同是銀行(貸方)與借款企業(借方)就確立貨幣借貸權利和義務關係所簽訂的協議。銀行與企業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必須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計劃為準則,遵循平等協商的原則。合同中應明確貸款的種類、數額、用途、期限、利率、還款的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保證條款、違約責任和當事人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借款合同依法簽訂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企業與銀行都必須遵守合同條款,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一般地說,借款合同簽訂有以下3個步驟:
①借款企業提出申請。實際工作中,借款企業提出借款申請,一般以填寫“借款申請書”(表格)的方式提出。借款申請的內容主要包括:借款單位名稱及主要部門,現在地址;法人代表姓名、住址;企業現有職工人數,現有固定資產價值、資金利潤率;借款用途、金額、期限,還款的資金來源以及單位主管部門和財稅部門的意見等。
②貸款銀行審查。銀行要對借款企業的申請進行審查,內容包括兩個方麵:第一,形式審查,即檢查“借款申請書”有關內容的填寫是否符合要求,有關的批準文件、計劃是否具備等;第二,實體審查,即檢查“借款申請書”有關內容是否真實、正確、合法。若審查結果符合貸款條件,可在“借款申請書”的審查意見欄內注明“同意貸款”字樣。
③簽訂借款合同。借款企業的借款申請,經銀行審查同意的,借貸雙方可簽訂“借款合同”。合同必須采用書麵形式。借款申請書、有關借款的憑證、協議書和當事人雙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書麵材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組成部分。借款合同必須由當事人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憑法定代表人授權證明的經辦人簽章,並加蓋雙方單位的公章,才能生效。由第三方充當保證人的借款合同,還應由保證單位的法人代表簽名,加蓋公章。
簽訂借款合同時應注意:合同條款必須完備;必須明確違約責任;貸款數額大、期限長的借款合同,必須要求借款方提供必要的擔保,如設置抵押品或第三方作保證人;對借款方提供擔保的借款合同,應及時辦理公證,以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
(2)企業借款合同的擔保問題
擔保是保證合同履行的一種法律製度。借款合同擔保的目的是促使借款人履行合同,按期如數歸還貸款本息。《貸款合同條例》規定,保證條款為借款合同的必要條款之一。我國借款合同的擔保方式主要有兩種,即抵押和第三方保證。
①抵押。它是指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方或第三方以其財產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當借款方不能履行合同時,作為貸款方的銀行享有從抵押財產的價值中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貸款的一般方式,是借款企業把產權屬己的適銷、適用的物資財產抵押給銀行,在借款合同中訂明有關抵押事宜,如抵押金額、抵押期限、抵押物的處置等,作為向銀行借款的物資保證。抵押品一般包括:表示財產所有權和債權的各種有價證券和物權憑證,如股票、債券、國庫券、提貨單、彙票、期票等;動產和不動產,如房屋建築物、機械設備、運輸工具、材料或其他物品。
②第三方保證。即由借款方與第三方約定,當借款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歸還貸款的義務時,由第三方保證人履行或承擔連帶責任,一旦發生糾紛,銀行可向法院對保證人提起訴訟,要求保證人歸還借款。必須明確:保證合同是由借款合同(主合同)中的債權人(銀行)與保證人簽訂的一個從合同,它隨著借款合同的生效而生效,隨著借款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解除(或終止);保證合同必須是本著保證人自願的原則簽訂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保證人必須是具有一定財力,並有一定財務支付能力的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