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競賽規則(3 / 3)

2.5.3.3排列為第一和第二號的選手應被抽入不同的半區,第三和第四號選手應被抽入沒有本協會第一、二號選手所在的另外兩個四分之一區。

2.5.3.4排名第五至第八號的選手,應盡可能均勻地抽入沒有前四號選手的八分之一區。

2.5.3.5排名第九至第十六號的選手應盡可能均勻地抽入沒有前八號選手的十六分之一區,以此類推直到所有報名選手都進入適當位置為止。

2.5.3.6由不同協會的選手組成的男子雙打或女子雙打配對,應被視為屬於在世界排名表上排名較高選手的協會;如果兩名選手在世界排名表上無名,則應被視為屬於在相應的洲聯合會排名表排名較高選手的協會;如果兩名選手均不在上述排名表內,則應被視為屬於在世界團體賽排名表中排名較高的協會。

2.5.3.7由不同協會的選手組成的混合雙打配對,應被視為屬於男選手的協會。

2.5.3.8在預選賽中,同一協會的不多幹預選賽分組數目的選手應抽入不同的小組,並應按2.5.3.5所述的原則使通過預選賽的選手盡可能地合理分開。

2.5.3.9協會可提名其權限內的運動員參加其有資格參加的任何單項比賽;因出生地、居住期限等原因有資格代表其它協會的運動員有權接受該協會的提名。

2.5.4變更抽簽

2.5.4.1隻有競賽管理委員會授權,才能對已經結束的抽簽進行更改,情況許可時,還須征得各與之直接有關協會代表的同意。

2.5.4.2抽簽一經完成,通常不可更改,除非出現下列情況:

2.5.4.2.1糾正在通知和接受報名方麵產生的錯誤和誤解;

2.5.4.2.2糾正2.5.4.7所述的嚴重不平衡;

2.5.4.2.3按2.5.4.8所述,加入補報的運動員。

2.5.4.3一個項目比賽開始後,除必要的刪減外,抽簽結果不可作任何更改;但預選賽可視作一個單獨項目,不在此例。

2.5.4.4未得到有關運動員的允諾,不可將其從抽簽中除掉,除非裁判長依據其管轄範圍內的理由取消其比賽資格;該允諾應由運動員本人書麵提出,如果運動員缺席,可由其授權的代表書麵提出。

2.5.4.5如果兩名雙打運動員均已到會,健康狀況允許比賽,不得變更其配對,變更配對的理由須是其中一名運動員受傷、生病或缺席。

2.5.4.6不允許運動員從抽簽的一個位置移到另一個位置。除非發生大批運動員退出比賽,使抽簽結果極不平衡,須做出重新安排,在此情況下,應盡可能根據原來的程序全部重新抽簽,2.5.4.7所列舉的情況除外。

2.5.4.7如果不平衡是由於同一抽簽區內若幹種子選手缺席造成,而全部重新抽簽又不可能時,剩餘種子可重新排列順序,在種子範圍內重新抽簽,其它部分不變。

2.5.4.8抽簽時未包括在一個項目內的運動員,由競賽管理委員會許可及經裁判長同意,可以補報,補報者按下列程序列入:

2.5.4.8.1種子位的空缺,應首先按排名順序,補抽進實力最強的增補運動員。

2.5.4.8.2如果增補數目小於種子位空缺數目,應按排名順序把增補選手盡量安排進這些空缺。

2.5.4.8.3如果增補數目大於種子位空缺數目,多出的選手應先抽入因缺席或取消資格而出現的空位,然後抽入其它輪空位置,最後抽入為種子安排的輪空位置。

2.5.4.8.4當種子位仍有空缺時,原抽簽的選手便可按排名順序抽入種子置。

2.5.4.9依據2.5.4.7-8的規定進行的變更抽簽,應盡量考慮同一協會選手的排列順序。

2.6競賽的組織工作

2.6.1許可

2.6.1.1在遵守章程規定的前提下,任何協會都可以在本土組織公開賽、限製賽、邀請賽或安排國際比賽。

2.6.1.2協會可以在任何賽季提出舉辦成年和少年公開賽各一次,作為它的成年和少年國際公開賽。隻有由其協會允許的運動員,才可以參加此類比賽。

2.6.1.3在國際限製賽或國際邀請賽中非主辦協會的運動員必須經其所屬協會允許方能參賽,除非獲得國際乒聯允許,或運動員均來自同一洲,並得到洲聯合會的允許。

2.6.1.4未經國際乒聯允許,任何比賽不能用“世界”稱號;未經洲聯合會允許,不能用“洲”稱號。

2.6.2代表資格

2.6.2.1有選手報名參加世界、洲或國際公開錦標賽的所有協會的代表有權出席抽簽,有權參與磋商抽簽的更改或可能直接影響其選手的申訴的決定。

2.6.2.2來訪協會應有權提名至少一位代表進入其參加的國際比賽的管理委員會。

2.6.3報名

2.6.3.1國際公開錦標賽的報名表,最遲應於比賽開始前兩個月和報名截止前一個月寄給所有協會。

2.6.3.2公開賽的組織者應接受由協會報名參賽的所有選手,但有權將報名選手安排進行預選賽;在決定此安排時,組織者應考慮國際乒聯和洲聯合會有關的排名表,以及由報名協會提出的報名順序。

2.6.4比賽項目

2.6.4.1國際公開錦標賽可以包括男子單打、女子單打、男子雙打、女子雙打。也可包括混合雙打和代表協會參賽隊的團體賽。

2.6.4.2建議少年和兒童項目的年齡分別以17歲和14歲為限,計算年齡的日期應是該比賽賽季開始前的6月30日。

2.6.4.3建議國際公開錦標賽上的團體賽應按2.6.6中的比賽方式進行;所選定的比賽方式應在報名表或比賽指南中予以注明。

2.6.4.4在成年單打比賽中,除預選賽外,比賽應采用五局三勝製,少年單打比賽可以采用三局兩勝製或五局三勝製;其它比賽均采用三局兩勝製。

2.6.4.5單項比賽一般應采用淘汰製進行,但團體賽和單項預選賽可以按淘汰製或分組循環製進行。

2.6.5分組循環賽

2.6.5.1在分組循環賽中,小組裏每一成員應與組內所有其他成員進行比賽;勝一場得2分,輸一場得1分,未出場比賽或未完成比賽輸的場次為0分,小組名次應根據所獲得的場次分數決定。

2.6.5.2如果小組的兩個或更多的隊得分數相同,他們有關的名次應按他們相互之間比賽的成績決定。首先計算他們之間獲得的場次分數,再根據需要計算個人比賽場次(團體賽時)、局和分的勝負比率,直至算出名次為止。

2.6.5.3如果在任何階段已經決定出一個或更多隊的名次後,而其他隊仍然得分相同,為決定相同分數隊的名次,根據2.6.5.1和2.6.5.2條程序繼續計算時,應將已決定出名次的隊的比賽成績刪除。

2.6.5.4如果按照2.6.5.1一3條所規定的程序,仍不能決定某些隊(人)的名次時,這些隊(人)的名次將由抽簽來決定。

2.6.6團體賽形式

2.6.6.1世界錦標賽形式

2.6.6.1.1一個隊由3名運動員組成。

2.6.6.1.2比賽順序是:

1.A一X

2.B一Y

3.C一Z

4.A一Y

5.B一X

2.6.6.2以前的斯韋思林杯賽製

2.6.6.2.1一個隊由3名運動員組成。

2.6.6.2.2比賽順序是:

1.A一X

2.B一Y

3.C一Z

4.B-X

5.A一Z

6.C一Y

7.B-Z

8.C-X

9.A-Y

2.6.6.3以前的考比倫杯賽製

2.6.6.3.1一個隊由2、3或4名運動員組成。

2.6.6.3.2比賽順序是:

1.A一X

2.B一Y

3.雙打

4.A一Y

5.B一X

2.6.6.4巴西或法國的比賽形式

2.6.6.4.1一個隊由3名運動員組成。

2.6.6.4.2比賽順序是:

1.A一Y

2.B-X

3.C一Z

4.雙打

5.A一X

6.C-Y

7.B一Z

2.6.7團體比賽程序

2.6.7.1所有出場運動員應出自團體報名表。

2.6.7.2團體比賽前由抽簽的中簽者優先選擇A、B、C或X、Y、Z.由隊長提交給裁判長或其代理人該隊名單,並對每一個單打運動員確定一個字母所代表的相應位置。

2.6.7.3雙打比賽的配對不必立即提交,直到前一場單打比賽結束。

2.6.7.4需要連場的運動員有資格在連場的比賽之間有最多5分鍾的休息。

2.6.7.5所有比賽場次采用三局兩勝製。

2.6.7.6當一個隊贏得足夠多數場次時,為一次團體比賽結束。

2.6.8編排

2.6.8.1在單項比賽中,未經選手同意,不得安排其在四小時一節內參加五場以上三局兩勝製的比賽;或安排其在五小時一節內參加三場以上五局三勝製的比賽;或安排其在一天內參加七場以上五局三勝製的比賽。但在緊急情況下,競賽管理委員會可以否決拒絕比賽的要求。

2.6.8.2在團體賽中,未經隊長同意,不得安排一個隊在一天內比賽三次以上,但在緊急情況下,競賽管理委員會可以否決拒絕比賽的要求。

2.6.8.3建議在包括團體和單項的比賽中,團體賽要安排在要求參加團體比賽運動員參加的單項比賽開始前結束。

2.6.9成績

2.6.9.1主辦協會在比賽結束後7天之內,應盡快將詳細成績和比分,包括國際比賽、洲和國際公開錦標賽的各輪成績,以及全國錦標賽的最後幾輪的成績,寄給國際乒聯秘書長和有關洲聯合會的秘書長。

2.6.10電視轉播

2.6.10.1除世界錦標賽、洲錦標賽、奧運會比賽以外的比賽,隻有經主辦協會許可,才可對比賽進行電視轉播。

2.6.10.2轉播國際比賽須征得有電視轉播權協會的同意,在世界錦標賽、洲錦標賽、奧運會比賽期間現場直播和一個月之內的錄像轉播都應征得有電視轉播權協會的同意。

2.7國際比賽資格

2.7.1以下規定將適用於世界錦標賽,世界團體錦標賽和國際公開錦標賽的團體賽。

2.7.2一名運動員應有資格代表一個協會參賽,如果他在那個協會所控製的領土上出生或已經在那裏居住了至少6年,但是,他須在前6年內沒有代表過其他協會,2.7.2.1一2的規定除外。

2.7.2.1未代表過原協會的運動員轉會居留期限為3年。

2.7.2.2如果一個運動員在16歲以前移居到他的居住地,他代表這個協會參加比賽,將不受居住期限的限製。

2.7.3協會應向國際乒聯秘書長注冊準備代表其協會的運動員,而這些運動員從前有權代表另一個協會,不管其是否曾經代表過那個協會。此注冊不得晚於他們代表協會參加的第一個比賽前6個月,並且如被要求,協會應提供關於出生和居住資格的正式文件證明。

2.7.4當一名運動員有資格代表一個協會時,他應一直保有該資格,除非他代表另一個他有資格代表的協會,此時,他變成隻有資格代表後一個協會。

2.7.5如果運動員接受了代表一個協會的提名,無論他是否出場比賽,均被視作已經代表了該協會。代表的日期應是提名的日期或比賽的日期,兩者中較遲的一個。

2.7.6一個協會可以提名符合出生或居住資格,但現在居住在另一個協會所控製的領土上的運動員代表其協會,但是,該運動員須與後一協會有著良好的關係。

2.7.7對於不接受任何上述資格的或因控製國際代表資格的規定而出現的任何其它問題,應提交執行局處理,執行局的決定將是最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