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申訴
2.3.3.1在單項比賽中的雙方運動員或在團體比賽中的雙方隊長之間所達成的協議均不能改變該場比賽的裁判員就事實問題所做的決定,亦不能改變裁判長就解釋規則或規程的問題所做的決定;亦不能改變競賽管理委員會對競賽或比賽管理問題所做的決定。
2.3.3.2對有關裁判員就事實問題所做的決定,或對裁判長就解釋規則或規程的問題所做的決定,不得提出申訴。
2.3.3.3對裁判員就解釋規則或規程的問題所做的決定不服時,可以向裁判長提出申訴,裁判長的決定為最後決定。
2.3.3.4對裁判長就未包括在規則或規程中的有關比賽管理問題所做的決定有不同看法時,可向競賽委員會提出申訴,管理委員會做出的決定為最後決定。
2.3.3.5在單項比賽中,隻能由參賽的運動員就該場比賽中出現的問題提出申訴;在團體比賽中,則隻能由參賽隊的隊長就比賽中出現的問題提出申訴。
2.3.3.6對裁判長就解釋規則或規程的問題所做的決定或競賽管理委員會就比賽管理方麵的問題所做的決定仍有異議時,可以由有權申訴的運動員或隊長通過所屬協會,將問題提交國際乒聯規則委員會考慮。
2.3.3.7規則委員會將就此做出裁決,作為將來決定的指南。所屬協會仍可就該裁決向理事會或代表大會提出反對,但不影響裁判長或競賽管理委員會己做出的任何最後決定。
2.4比賽的管理
2.4.1報分
2.4.1.1當球一結束比賽狀態,裁判員應立即報分.如考慮掌聲或其它嘈雜聲將影響報分,應在情況允許時立即報分。
2.4.1.1.1報分時,裁判員應首先報下一回合即將發球一方的得分數、然後報對方的得分數。
2.4.1.1.2一局比賽開始和交換發球員時,裁判員在報完比分後,應報出下一回合發球員的姓名,並用手勢指明發球方。
2.4.1.1.3一局比賽結束時,裁判員應先報勝方運動員的姓名,然後報勝方得分數,再報負方的得分數。
2.4.1.2裁判員除報分外,還可以用手勢表示他的判決。
2.4.1.2.1當判得分時,裁判員可將靠近得分方的手舉至齊肩高。
2.4.1.2.2當出於某種原出,回合應被判為重發球時,裁判員可以將手高舉過頭表示該回合結束。
2.4.1.3建議發球員在雙方運動員未準確得知比分之前,不要發球;如裁判員認為發球員經常發球過早,對對方有不利影響,應警告發球員推遲發球,如有必要應提醒接發球員舉手表明自己未準備好。
2.4.1.4裁判員報分應使用英語或雙方運動員及裁判員均能接受的任何其它語言。
2.4.1.5應使用機械或電子設備顯示比分,使運動員看清楚,並盡量讓觀眾也能看清。
2.4.2副裁判員工作程序
2.4.2.1責任副裁判員應報出:
2.4.2.1.1"犯規",如果運動員發球動作不合法;
2.4.2.1.2“側麵”,如果處於比賽狀態的球觸及了麵對他的球台側麵上邊緣以下部分;
2.4.2.1.3“擦網",如果合法發球在球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時觸及球網裝置;
2.4.2.1.4“停",如果比賽環境受到幹擾,可能影響該回合的結果時。
2.4.2.2副裁判員在報出有關術語的同時,應將手高舉過頭,以引起裁判員的注意。
2.4.3輪換發球法的程序
2.4.3.1計時員應在每一局比賽的第一個球進入比賽狀態時開表;在比賽暫停時停表,如:到賽區外撿球擦汗、決勝局交換方位及更換損壞的比賽器材;當球重新進入比賽狀態時開表。
2.4.3.2一局比賽尚未實行輪換發球法,比賽進行到15分鍾,計時員應報“時間到”。(雙方運動員的比分均已達到19分時除外)
2.4.3.3比賽應立即恢複,當球被接發球運動員或其同伴還擊時,計數員應宣報每一次擊球數。計數員應使用英語或雙方運動員及裁判員均能接受的任何其它語言。
2.4.4比賽的程序
2.4.4.1在一場比賽開始前2分鍾,運動員有權在比賽球台上練習,正常間歇不能練習。隻有裁判長有權延長特殊的練習時間。
2.4.4.2如果雙方運動員不能就比賽用球達成一致意見而使比賽不能進行時,由裁判員任意決定一個比賽用球,拒絕接受該比賽用球的運動員,裁判長可取消其比賽資格。
2.4.4.3每局比賽中,每打完五分球後,或決勝局交換方位時,裁判員可允許運動員用短暫的時間擦汗。
2.4.4.4如果運動員在比賽中損壞了球拍.應立即替換隨身帶來的另一塊球拍,或場外遞進的球拍。
2.4.4.5運動員應有合理的機會檢查和熟悉將要使用的器材,在替換破球或損壞的球拍以後,運動員可練習少數幾個回合,然後繼續比賽。
2.4.4.6運動員在比賽間歇時,應將球拍留在比賽的球台上,得到裁判員的特殊許可除外。
2.4.4.7除非裁判長允許,運動員在一場比賽中應留在賽區內或賽區附近,在局與局之間的法定休息的時間內,運動員應在裁判員的監督下,留在賽區周圍3米以內的地方。
2.4.5緊急中斷比賽
2.4.5.1運動員因意外事件而暫時喪失比賽能力時,裁判長若認為中斷比賽不致於給對方帶來不利,可允許中斷比賽,但時間要盡量短些,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超過十分鍾。
2.4.5.2如果失去比賽能力的狀態早已存在,或在比賽開始前就有理由可以預見,或由於比賽的正常緊張狀態引起,則不能允許中斷比賽。如果失去比賽能力的原因在於運動員當時的身體狀況或比賽進行的方式,引起抽筋或過度疲勞,這些也不能成為中斷比賽的理由,隻有因意外事故,如摔倒受傷而喪失比賽能力,才能允許緊急中斷。
2.4.5.3在緊急中斷比賽時,裁判長可授權運動員在任何球台上練習,包括比賽用的球台。
2.4.6場外指導
2.4.6.1團體比賽,運動員可接受任何人的場外指導;單項比賽運動員隻能接受一個人的場外指導,而這個指導者的身份應在該場比賽前向裁判員說明。如未被授權的人進行指導,裁判員應出示紅牌令其遠離賽區。
2.4.6.2在局與局之間的休息時間或經批準的中斷時間內,運動員可接受場外指導。如被授權的指導者在其它時間內進行指導,裁判員應出示黃牌進行警告;如在警告後再次違犯,將被驅除出賽區。
2.4.6.3在一個團體賽或單項比賽中的一場比賽,指導者己被警告過。如任何人再進行非法指導,裁判員將出示紅牌,並將其驅除出賽區,不論其是否曾被警告過。
2.4.6.4在團體比賽中被驅除出賽區的人不允許在團體比賽結束前返回,除非需要他上場比賽。在單項比賽中,不允許在該場單打比賽結束前返回。
2.4.6.5如被驅除出賽區的指導者拒絕離開或在比賽結束前返回,裁判員應中斷比賽,立即向裁判長報告。指導者被驅除出賽區時,應出示紅牌。
2.4.6.6以上規定隻限製對比賽的指導。這些規定並不限製運動員或隊長就裁判員的決定提出正式申訴,或阻止運動員與所屬協會的代表或翻譯就某項判決的解釋進行商議。
2.4.7行為表現
2.4.7.1運動員和教練員應克服那些可能不公平地影響對手,冒犯觀眾或影響本項運動聲譽的不良作風或行為表現。包括:故意損壞比賽器材,如弄壞球、用球拍敲打球台,語言不文明或大聲喊叫,故意將球打出比賽區域,不尊重比賽官員和在比賽中堅持非法指導。
2.4.7.2裁判員認為運動員或教練員在賽區內的行為表現不能接受,裁判員應向其出示黃牌,並警告運動員或教練員,要求其停止冒犯行為,否則將被判罰。一對雙打選手中任何一人的警告將對兩個人適用。
2.4.7.3運動員在受到警告後再犯,裁判員可判對方得1分;第二次再犯,裁判員可判對方得2分;每一次判分時,應同時出示黃牌和紅牌。但2.4.7.5中另有規定者除外。
2.4.7.4如果教練員在被警告後仍堅持上述做法,裁判員應向其出示紅牌並將其驅除出比賽區;並且在該場團體賽或單項比賽的剩餘時間內不得返回,2.4.7.5中另有規定者除外。
2.4.7.5如運動員在因不良行為被判罰2分後仍堅持不良行為,或運動員、教練員的不良行為非常嚴重時,裁判員應立即停止比賽並向裁判長報告。
2.4.7.6無論是否得到裁判員的報告,裁判長可決定對堅持冒犯行為的運動員采取紀律行動,包括取消其參加該場、該項或整個比賽的比賽資格。
2.4.7.7如果一名運動員在團體(或單項)比賽中有兩場被取消了比賽資格,就自動取消了其參加團體(或單項)比賽的比賽資格。
2.4.7.8在一場比賽中,運動員未通知裁判員和對方即自行更換球拍,裁判員應立即將此事報告裁判長。裁判長應給予初犯者警告。如再犯,裁判長應取消其比賽資格。
2.4.8興奮劑
2.4.8.1在各類比賽中,運動員在比賽之前或比賽中,不得服用任何興奮劑。服用興奮劑,是指以任何方式向體內輸入任何一種被禁止服用的藥物,以達到在比賽中提高運動成績的目的。
2.4.8.2任何運動員如使用違禁藥物,一經發現將取消其參加當場比賽的資格並報告其所屬協會。
2.4.9賭博
2.4.9.1運動員或工作人員不得就比賽進行賭博。
2.4.9.2一旦發現運動員或工作人員違反上條規定,比賽組織者應報告其所屬協會。
2.5淘汰賽的抽簽
2.5.1輪空和預選賽運動員
2.5.1.1淘汰賽第一輪的位置數應為2的冪。
2.5.1.1.1如果位置數多於已接納的報名人數,第一輪應設置足夠的輪空位置以補足所需位置數目。
2.5.1.1.2如果位置數少於已接納的報名人數,應舉行預選賽,使預選賽出線人數和免於參加預選賽的人數的總和等於所需的位置數。
2.5.1.2輪空位置應按照種子排列先後次序安排,在第一輪中盡可能均勻分布。
2.5.1.3通過預選賽的選手應視情況盡可能均勻地抽入相應的上下半區、各四分之一區、八分之一區或十六分之一區。
2.5.2按排名排列種子
2.5.2.1排名在前的選手應被列為種子,以使他們在比賽進行到較後輪次時相遇。
2.5.2.2種子數不得超過該項比賽第一輪的選手數。
2.5.2.3第一號種子應安排在上半區的頂部,第二號種子應安排在下半區的底部,其餘種子應通過抽簽進入規定的位置,具體如下:
2.5.2.3.1第三、第四號種子應抽入上半區的底部和下半區的頂部;
2.5.2.3.2第五至第八號種子應抽入單數四分之一區的底部和雙數四分之一區的頂部;
2.5.2.3.3第九至第十六號種子應抽入單數八分之一區的底部和雙數八分之一區的頂部;
2.5.2.3.4第十六至第三十二號種子應抽入單數十六分之一區的底部和雙數十六分之一區的頂部。
2.5.2.4在團體淘汰賽中,每一協會中排名最高的隊才有資格按排名被列為種子。
2.5.2.5排列種子應按國際乒聯最新公布的排名表為準,下列情況除外:
2.5.2.5.1如果符合種子條件的報名選手(隊)均來自同一洲聯合會下屬的協會,該聯合會最新公布的排名表應優先考慮;
2.5.2.5.2如果符合種子條件的報名選手均來自同一協會,該協會最新公布的排名表應優先考慮。
2.5.3按協會提名排種子
2.5.3.1來自同一協會的報名選手應盡可能合理分開,使他們在比賽進行較後輪次時相遇。
2.5.3.2各協會應按技術水平由強至弱地排列其報名運動員和雙打配對的順序,並應與種子排名表的順序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