乒乓球競賽規程(3 / 3)

2.6.4.1國際公開錦標賽可以包括男子單打、女子單打、男子雙打、女子雙打。也可包括混合雙打和代表協會參賽隊的團體賽。

2.6.4.2建議少年和兒童項目的年齡分別以17歲和14歲為限,計算年齡的日期應是該比賽賽季開始前的6月30日。

2.6.4.3建議國際公開錦標賽上的團體賽應按2.6.6中的比賽方式進行;所選定的比賽方式應在報名表或比賽指南中予以注明。

2.6.4.4在成年單打比賽中,除預選賽外,比賽應采用五局三勝製,少年單打比賽可以采用三局兩勝製或五局三勝製;其它比賽均采用三局兩勝製。

2.6.4.5單項比賽一般應采用淘汰製進行,但團體賽和單項預選賽可以按淘汰製或分組循環製進行。

2.6.5分組循環賽

2.6.5.1在分組循環賽中,小組裏每一成員應與組內所有其他成員進行比賽;勝一場得2分,輸一場得1分,未出場比賽或未完成比賽輸的場次為0分,小組名次應根據所獲得的場次分數決定。

2.6.5.2如果小組的兩個或更多的隊得分數相同,他們有關的名次應按他們相互之間比賽的成績決定。首先計算他們之間獲得的場次分數,再根據需要計算個人比賽場次(團體賽時)、局和分的勝負比率,直至算出名次為止。

2.6.5.3如果在任何階段已經決定出一個或更多隊的名次後,而其他隊仍然得分相同,為決定相同分數隊的名次,根據2.6.5.1和2.6.5.2條程序繼續計算時,應將已決定出名次的隊的比賽成績刪除。

2.6.5.4如果按照2.6.5.1一3條所規定的程序,仍不能決定某些隊(人)的名次時,這些隊(人)的名次將由抽簽來決定。

2.6.6團體賽形式

2.6.6.1世界錦標賽形式

2.6.6.1.1一個隊由3名運動員組成。

2.6.6.1.2比賽順序是:

1.A一X

2.B一Y

3.C一Z

4.A一Y

5.B一X

2.6.6.2以前的斯韋思林杯賽製

2.6.6.2.1一個隊由3名運動員組成。

2.6.6.2.2比賽順序是:

1.A一X

2.B一Y

3.C一Z

4.B-X

5.A一Z

6.C一Y

7.B-Z

8.C-X

9.A-Y

2.6.6.3以前的考比倫杯賽製

2.6.6.3.1一個隊由2、3或4名運動員組成。

2.6.6.3.2比賽順序是:

1.A一X

2.B一Y

3.雙打

4.A一Y

5.B一X

2.6.6.4巴西或法國的比賽形式

2.6.6.4.1一個隊由3名運動員組成。

2.6.6.4.2比賽順序是:

1.A一Y

2.B-X

3.C一Z

4.雙打

5.A一X

6.C-Y

7.B一Z

2.6.7團體比賽程序

2.6.7.1所有出場運動員應出自團體報名表。

2.6.7.2團體比賽前由抽簽的中簽者優先選擇A、B、C或X、Y、Z.由隊長提交給裁判長或其代理人該隊名單,並對每一個單打運動員確定一個字母所代表的相應位置。

2.6.7.3雙打比賽的配對不必立即提交,直到前一場單打比賽結束。

2.6.7.4需要連場的運動員有資格在連場的比賽之間有最多5分鍾的休息。

2.6.7.5所有比賽場次采用三局兩勝製。

2.6.7.6當一個隊贏得足夠多數場次時,為一次團體比賽結束。

2.6.8編排

2.6.8.1在單項比賽中,未經選手同意,不得安排其在四小時一節內參加五場以上三局兩勝製的比賽;或安排其在五小時一節內參加三場以上五局三勝製的比賽;或安排其在一天內參加七場以上五局三勝製的比賽。但在緊急情況下,競賽管理委員會可以否決拒絕比賽的要求。

2.6.8.2在團體賽中,未經隊長同意,不得安排一個隊在一天內比賽三次以上,但在緊急情況下,競賽管理委員會可以否決拒絕比賽的要求。

2.6.8.3建議在包括團體和單項的比賽中,團體賽要安排在要求參加團體比賽運動員參加的單項比賽開始前結束。

2.6.9成績

2.6.9.1主辦協會在比賽結束後7天之內,應盡快將詳細成績和比分,包括國際比賽、洲和國際公開錦標賽的各輪成績,以及全國錦標賽的最後幾輪的成績,寄給國際乒聯秘書長和有關洲聯合會的秘書長。

2.6.10電視轉播

2.6.10.1除世界錦標賽、洲錦標賽、奧運會比賽以外的比賽,隻有經主辦協會許可,才可對比賽進行電視轉播。

2.6.10.2轉播國際比賽須征得有電視轉播權協會的同意,在世界錦標賽、洲錦標賽、奧運會比賽期間現場直播和一個月之內的錄像轉播都應征得有電視轉播權協會的同意。

2.7國際比賽資格

2.7.1以下規定將適用於世界錦標賽,世界團體錦標賽和國際公開錦標賽的團體賽。

2.7.2一名運動員應有資格代表一個協會參賽,如果他在那個協會所控製的領土上出生或已經在那裏居住了至少6年,但是,他須在前6年內沒有代表過其他協會,2.7.2.1一2的規定除外。

2.7.2.1未代表過原協會的運動員轉會居留期限為3年。

2.7.2.2如果一個運動員在16歲以前移居到他的居住地,他代表這個協會參加比賽,將不受居住期限的限製。

2.7.3協會應向國際乒聯秘書長注冊準備代表其協會的運動員,而這些運動員從前有權代表另一個協會,不管其是否曾經代表過那個協會。此注冊不得晚於他們代表協會參加的第一個比賽前6個月,並且如被要求,協會應提供關於出生和居住資格的正式文件證明。

2.7.4當一名運動員有資格代表一個協會時,他應一直保有該資格,除非他代表另一個他有資格代表的協會,此時,他變成隻有資格代表後一個協會。

2.7.5如果運動員接受了代表一個協會的提名,無論他是否出場比賽,均被視作已經代表了該協會。代表的日期應是提名的日期或比賽的日期,兩者中較遲的一個。

2.7.6一個協會可以提名符合出生或居住資格,但現在居住在另一個協會所控製的領土上的運動員代表其協會,但是,該運動員須與後一協會有著良好的關係。

2.7.7對於不接受任何上述資格的或因控製國際代表資格的規定而出現的任何其它問題,應提交執行局處理,執行局的決定將是最終決定

1.1球台

1.1.1球台的上層表麵叫做比賽台麵,應為與水平麵平行的長方形,長274米,寬1.525米,高地向高76厘米。

1.1.2比賽台麵不包括球台台麵的側麵。

1.1.3比賽台麵可用任何材料製成,應具有一致的彈性,即當標準球從離台麵30厘米高處落至台麵時,彈起高度應約為23厘米。

1.1.4比賽台麵應呈均勻的暗色,無光澤,沿每個2.74米的比賽合麵邊緣各有一條2厘米寬的白色邊線,沿每個1.525米的比賽台麵邊緣各有一條2厘米寬的白色端線。

1.1.5比賽台麵由一個與端線平行的垂直的球網劃分為兩個相等的台區,各台區的整個麵積應是一個整體。

1.1.6雙打時,各台區應由一條3毫米寬的白色中線,劃分為兩個相等的“半區”。中線與邊線平行,並應視為右半區的一部分。

1.2球網裝置

1.2.1球網裝置包括球網、懸網繩、網柱及將它們固定在球台上的夾鉗部分。

1.2.2球網應懸掛在一根繩子上,繩子兩端係在高15.25厘米的直立網柱上,網柱外緣離開邊線外緣的距離為15.25厘米。

1.2.3整個球網的頂端距離比賽台麵15.25厘米。

1.2.4整個球網的底邊應盡量貼近比賽台麵,其兩端應盡量貼近網柱。

1.3球

1.3.1球應為圓球體,直徑為38毫米。

1.3.2球重2.5克。

1.3.3球應用賽璐璐或類似的材料製成,呈白色,、黃色或橙色,且無光澤。

1.4球拍

1.4.1球拍的大小,形狀和重量不限,但底板應平整、堅硬。

1.4.2底板厚度至少應有85%的天然木料,加強底板的粘合層可用諸如碳纖維,玻璃纖維或壓縮紙等纖維材料,每層粘合層不超過底板總厚度的7.5%或0.35毫米。

1.4.3用來擊球的拍麵應用一層顆粒向外的普通顆粒膠覆蓋,連同粘合劑厚度不超過2毫米;或用顆粒向內或向外的海綿膠覆蓋,連同粘合劑,厚度不超過4毫米。

1.4.3.1”普通顆粒膠”是一層無泡沫的天然橡膠或合成橡膠,其顆粒必須以每平方厘米不少於10顆,不多於50顆的平均密度分布整個表麵。

1.4.3.2"海綿膠"即在一層泡沫橡膠上覆蓋一層普通顆粒膠,普遍顆粒膠的厚度不超過2毫米。

1.4.4覆蓋物應覆蓋整個拍麵,但不得超過其邊緣。靠近拍柄部分以及手指執握部分可不予以覆蓋,也可用任何材料覆蓋。

1.4.5底板、底板中的任何夾層、覆蓋物以及粘合層均應為厚度均勻的一個整體。

1.4.6球拍兩麵不論是否有覆蓋物,必須無光澤,且一麵為鮮紅色,另一麵為黑色。拍身邊緣上的包邊應無光澤,不得呈白色。

1.4.7由於意外的損壞、磨損或褪色,造成拍麵的整體性和顏色上的一致性出現輕微的差異。隻要未明顯改變拍麵的性能,可以允許使用。

1.4.8比賽開始時及比賽過程中運動員需要更換球拍時,必須向對方和裁判員展示他將要使用的球拍,並允許他們檢查。

1.5定義

1.5.1“回合”:球處於比賽狀態的一段時間。

1.5.2“球處比賽狀態”,從發球時,球被有意向上拋起前,靜止在不執拍手掌上的一瞬間。到該回合被判得分或重發球。

1.5.3“重發球”:不予判分的回合。

1.5.4“一分”:判分的回合。

1.5.5“執拍手”:正握著球拍的手。

1.5.6“不執怕手”:未握著球拍的手。

1.5.7“擊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或執拍手手腕以下部分觸球。

1.5.8"阻擋”:對方擊球後,處於比賽狀態的球尚未觸及本方台區也未超過比賽台麵或其端線,即觸及本方運動員或其穿帶的任何物品。

1.5.9“發球員":在一個回合中,首先擊球的運動員。

1.5.10“接發球員:在一個回合中,第二個擊球的運動員。

1.5.11"裁判員:被指定管理一場比賽的人,

1.5.12“裁判助理":被指定在某些方麵協助裁判員工作的人。

1.5.13運動員“穿或帶”的任何物品,包括他在一個回合開始時穿或帶的任何物品。

1.5.14球從突出台外的球網裝置之下或之外經過,或回擊的球越過球網後又回彈過網,均應視作已”超過或繞過”球網裝置。

1.5.15球台的“端線”包括端線兩端的無限延長線。

1.6合法發球

1.6.1發球時,球應放在不執拍手的手掌上,手掌張開和伸平。球應是靜止的,在發球方的端線之後和比賽合麵的水平麵之上。

1.6.2發球員須用手把球幾乎垂直地向上拋起,不得使球旋轉,並使球在離開不執拍手的手掌之後上升不少於16厘米。

1.6.3當球從拋起的最高點下降時,發球員方可擊球,使球首先觸及本方台區,然後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再觸及接發球員的台區。在雙打中,球應先後觸及發球員和接發球員的右半區。

1.6.4從拋球前球靜止的最後一瞬間到擊球時,球和球拍應在比賽台麵的水平麵之上。

1.6.5擊球時,球應在發球方的端線之後,但不能超過發球員身體(手臂、頭或腿除外)離端線最遠的部分。

1.6.6運動員發球時,有責任讓裁判員或副裁判員看清他是否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

1.6.6.1如果裁判員懷疑發球員某個發球動作的正確性,並且他或者副裁判員都不能確信該發球動作不合法,一場比賽中此現象第一次出現時,裁判員可以警告發球員而不予判分。

1.6.6.2在同一場比賽中,如果運動員發球動作的正確性再次受到懷疑,不管是否出於同樣的原因,不再警告而判失一分。

1.6.6.3無論是否第一次或任何時候,隻要發球員明顯沒有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他將被判失一分,無需警告。

1.6.7運動員因身體傷病而不能嚴格遵守合法發球的某些規定時,可由裁判員做出決定免予執行,但須在賽前向裁判員說明。

1.7合法還擊

1.7.1對方發球或還擊後,本方運動員必須擊球,使球直接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或觸及球網裝置後,再觸及對方台區。

1.8比賽次序

1.8.1在單打中,首先由發球員合法發球,再由接發球員合法還擊,然後兩者交替合法還擊。

1.8.2在雙打中,首先由發球員合法發球,再由接發球員合法還擊,然後由發球員的同伴合法還擊,再由接發球員的同伴合法還擊,此後,運動員按此次序輪流合法還擊。

1.9重發球

1.9.1回合出現下列情況應判重發球:

1.9.1.1如果發球員發出的球,在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時,觸及球網裝置,此後成為合法發球或被接發球員或其同伴阻擋。

1.9.1.2如果接發球員或同伴未準備好時,球己發出:而且接發球員或其同伴均沒有企圖擊球。

1.9.1.3由於發生了運動員無法控製的幹擾,而使運動員未能合法發球。合法還擊或遵守規則。

1.9.1.4裁判員或副裁判員暫停比賽。

1.9.1.5在雙打時,運動員錯發,錯接。

1.9.2可以在下列情況下暫停比賽:

1.9.2.1由於要糾正發球、接發球次序或方位錯誤;

1.9.2.2由於要實行輪換發球法;

1.9.2.3由於警告或處罰運動員;

1.9.2.4由於比賽環境受到幹擾,以致該回合結果有可能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