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4裁判員報分應使用英語或雙方運動員及裁判員均能接受的任何其它語言。
2.4.1.5應使用機械或電子設備顯示比分,使運動員看清楚,並盡量讓觀眾也能看清。
2.4.2副裁判員工作程序
2.4.2.1責任副裁判員應報出:
2.4.2.1.1"犯規",如果運動員發球動作不合法;
2.4.2.1.2“側麵”,如果處於比賽狀態的球觸及了麵對他的球台側麵上邊緣以下部分;
2.4.2.1.3“擦網",如果合法發球在球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時觸及球網裝置;
2.4.2.1.4“停",如果比賽環境受到幹擾,可能影響該回合的結果時。
2.4.2.2副裁判員在報出有關術語的同時,應將手高舉過頭,以引起裁判員的注意。
2.4.3輪換發球法的程序
2.4.3.1計時員應在每一局比賽的第一個球進入比賽狀態時開表;在比賽暫停時停表,如:到賽區外撿球擦汗、決勝局交換方位及更換損壞的比賽器材;當球重新進入比賽狀態時開表。
2.4.3.2一局比賽尚未實行輪換發球法,比賽進行到15分鍾,計時員應報“時間到”。(雙方運動員的比分均已達到19分時除外)
2.4.3.3比賽應立即恢複,當球被接發球運動員或其同伴還擊時,計數員應宣報每一次擊球數。計數員應使用英語或雙方運動員及裁判員均能接受的任何其它語言。
2.4.4比賽的程序
2.4.4.1在一場比賽開始前2分鍾,運動員有權在比賽球台上練習,正常間歇不能練習。隻有裁判長有權延長特殊的練習時間。
2.4.4.2如果雙方運動員不能就比賽用球達成一致意見而使比賽不能進行時,由裁判員任意決定一個比賽用球,拒絕接受該比賽用球的運動員,裁判長可取消其比賽資格。
2.4.4.3每局比賽中,每打完五分球後,或決勝局交換方位時,裁判員可允許運動員用短暫的時間擦汗。
2.4.4.4如果運動員在比賽中損壞了球拍.應立即替換隨身帶來的另一塊球拍,或場外遞進的球拍。
2.4.4.5運動員應有合理的機會檢查和熟悉將要使用的器材,在替換破球或損壞的球拍以後,運動員可練習少數幾個回合,然後繼續比賽。
2.4.4.6運動員在比賽間歇時,應將球拍留在比賽的球台上,得到裁判員的特殊許可除外。
2.4.4.7除非裁判長允許,運動員在一場比賽中應留在賽區內或賽區附近,在局與局之間的法定休息的時間內,運動員應在裁判員的監督下,留在賽區周圍3米以內的地方。
2.4.5緊急中斷比賽
2.4.5.1運動員因意外事件而暫時喪失比賽能力時,裁判長若認為中斷比賽不致於給對方帶來不利,可允許中斷比賽,但時間要盡量短些,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超過十分鍾。
2.4.5.2如果失去比賽能力的狀態早已存在,或在比賽開始前就有理由可以預見,或由於比賽的正常緊張狀態引起,則不能允許中斷比賽。如果失去比賽能力的原因在於運動員當時的身體狀況或比賽進行的方式,引起抽筋或過度疲勞,這些也不能成為中斷比賽的理由,隻有因意外事故,如摔倒受傷而喪失比賽能力,才能允許緊急中斷。
2.4.5.3在緊急中斷比賽時,裁判長可授權運動員在任何球台上練習,包括比賽用的球台。
2.4.6場外指導
2.4.6.1團體比賽,運動員可接受任何人的場外指導;單項比賽運動員隻能接受一個人的場外指導,而這個指導者的身份應在該場比賽前向裁判員說明。如未被授權的人進行指導,裁判員應出示紅牌令其遠離賽區。
2.4.6.2在局與局之間的休息時間或經批準的中斷時間內,運動員可接受場外指導。如被授權的指導者在其它時間內進行指導,裁判員應出示黃牌進行警告;如在警告後再次違犯,將被驅除出賽區。
2.4.6.3在一個團體賽或單項比賽中的一場比賽,指導者己被警告過。如任何人再進行非法指導,裁判員將出示紅牌,並將其驅除出賽區,不論其是否曾被警告過。
2.4.6.4在團體比賽中被驅除出賽區的人不允許在團體比賽結束前返回,除非需要他上場比賽。在單項比賽中,不允許在該場單打比賽結束前返回。
2.4.6.5如被驅除出賽區的指導者拒絕離開或在比賽結束前返回,裁判員應中斷比賽,立即向裁判長報告。指導者被驅除出賽區時,應出示紅牌。
2.4.6.6以上規定隻限製對比賽的指導。這些規定並不限製運動員或隊長就裁判員的決定提出正式申訴,或阻止運動員與所屬協會的代表或翻譯就某項判決的解釋進行商議。
2.4.7行為表現
2.4.7.1運動員和教練員應克服那些可能不公平地影響對手,冒犯觀眾或影響本項運動聲譽的不良作風或行為表現。包括:故意損壞比賽器材,如弄壞球、用球拍敲打球台,語言不文明或大聲喊叫,故意將球打出比賽區域,不尊重比賽官員和在比賽中堅持非法指導。
2.4.7.2裁判員認為運動員或教練員在賽區內的行為表現不能接受,裁判員應向其出示黃牌,並警告運動員或教練員,要求其停止冒犯行為,否則將被判罰。一對雙打選手中任何一人的警告將對兩個人適用。
2.4.7.3運動員在受到警告後再犯,裁判員可判對方得1分;第二次再犯,裁判員可判對方得2分;每一次判分時,應同時出示黃牌和紅牌。但2.4.7.5中另有規定者除外。
2.4.7.4如果教練員在被警告後仍堅持上述做法,裁判員應向其出示紅牌並將其驅除出比賽區;並且在該場團體賽或單項比賽的剩餘時間內不得返回,2.4.7.5中另有規定者除外。
2.4.7.5如運動員在因不良行為被判罰2分後仍堅持不良行為,或運動員、教練員的不良行為非常嚴重時,裁判員應立即停止比賽並向裁判長報告。
2.4.7.6無論是否得到裁判員的報告,裁判長可決定對堅持冒犯行為的運動員采取紀律行動,包括取消其參加該場、該項或整個比賽的比賽資格。
2.4.7.7如果一名運動員在團體(或單項)比賽中有兩場被取消了比賽資格,就自動取消了其參加團體(或單項)比賽的比賽資格。
2.4.7.8在一場比賽中,運動員未通知裁判員和對方即自行更換球拍,裁判員應立即將此事報告裁判長。裁判長應給予初犯者警告。如再犯,裁判長應取消其比賽資格。
2.4.8興奮劑
2.4.8.1在各類比賽中,運動員在比賽之前或比賽中,不得服用任何興奮劑。服用興奮劑,是指以任何方式向體內輸入任何一種被禁止服用的藥物,以達到在比賽中提高運動成績的目的。
2.4.8.2任何運動員如使用違禁藥物,一經發現將取消其參加當場比賽的資格並報告其所屬協會。
2.4.9賭博
2.4.9.1運動員或工作人員不得就比賽進行賭博。
2.4.9.2一旦發現運動員或工作人員違反上條規定,比賽組織者應報告其所屬協會。
2.5淘汰賽的抽簽
2.5.1輪空和預選賽運動員
2.5.1.1淘汰賽第一輪的位置數應為2的冪。
2.5.1.1.1如果位置數多於已接納的報名人數,第一輪應設置足夠的輪空位置以補足所需位置數目。
2.5.1.1.2如果位置數少於已接納的報名人數,應舉行預選賽,使預選賽出線人數和免於參加預選賽的人數的總和等於所需的位置數。
2.5.1.2輪空位置應按照種子排列先後次序安排,在第一輪中盡可能均勻分布。
2.5.1.3通過預選賽的選手應視情況盡可能均勻地抽入相應的上下半區、各四分之一區、八分之一區或十六分之一區。
2.5.2按排名排列種子
2.5.2.1排名在前的選手應被列為種子,以使他們在比賽進行到較後輪次時相遇。
2.5.2.2種子數不得超過該項比賽第一輪的選手數。
2.5.2.3第一號種子應安排在上半區的頂部,第二號種子應安排在下半區的底部,其餘種子應通過抽簽進入規定的位置,具體如下:
2.5.2.3.1第三、第四號種子應抽入上半區的底部和下半區的頂部;
2.5.2.3.2第五至第八號種子應抽入單數四分之一區的底部和雙數四分之一區的頂部;
2.5.2.3.3第九至第十六號種子應抽入單數八分之一區的底部和雙數八分之一區的頂部;
2.5.2.3.4第十六至第三十二號種子應抽入單數十六分之一區的底部和雙數十六分之一區的頂部。
2.5.2.4在團體淘汰賽中,每一協會中排名最高的隊才有資格按排名被列為種子。
2.5.2.5排列種子應按國際乒聯最新公布的排名表為準,下列情況除外:
2.5.2.5.1如果符合種子條件的報名選手(隊)均來自同一洲聯合會下屬的協會,該聯合會最新公布的排名表應優先考慮;
2.5.2.5.2如果符合種子條件的報名選手均來自同一協會,該協會最新公布的排名表應優先考慮。
2.5.3按協會提名排種子
2.5.3.1來自同一協會的報名選手應盡可能合理分開,使他們在比賽進行較後輪次時相遇。
2.5.3.2各協會應按技術水平由強至弱地排列其報名運動員和雙打配對的順序,並應與種子排名表的順序一致。
2.5.3.3排列為第一和第二號的選手應被抽入不同的半區,第三和第四號選手應被抽入沒有本協會第一、二號選手所在的另外兩個四分之一區。
2.5.3.4排名第五至第八號的選手,應盡可能均勻地抽入沒有前四號選手的八分之一區。
2.5.3.5排名第九至第十六號的選手應盡可能均勻地抽入沒有前八號選手的十六分之一區,以此類推直到所有報名選手都進入適當位置為止。
2.5.3.6由不同協會的選手組成的男子雙打或女子雙打配對,應被視為屬於在世界排名表上排名較高選手的協會;如果兩名選手在世界排名表上無名,則應被視為屬於在相應的洲聯合會排名表排名較高選手的協會;如果兩名選手均不在上述排名表內,則應被視為屬於在世界團體賽排名表中排名較高的協會。
2.5.3.7由不同協會的選手組成的混合雙打配對,應被視為屬於男選手的協會。
2.5.3.8在預選賽中,同一協會的不多幹預選賽分組數目的選手應抽入不同的小組,並應按2.5.3.5所述的原則使通過預選賽的選手盡可能地合理分開。
2.5.3.9協會可提名其權限內的運動員參加其有資格參加的任何單項比賽;因出生地、居住期限等原因有資格代表其它協會的運動員有權接受該協會的提名。
2.5.4變更抽簽
2.5.4.1隻有競賽管理委員會授權,才能對已經結束的抽簽進行更改,情況許可時,還須征得各與之直接有關協會代表的同意。
2.5.4.2抽簽一經完成,通常不可更改,除非出現下列情況:
2.5.4.2.1糾正在通知和接受報名方麵產生的錯誤和誤解;
2.5.4.2.2糾正2.5.4.7所述的嚴重不平衡;
2.5.4.2.3按2.5.4.8所述,加入補報的運動員。
2.5.4.3一個項目比賽開始後,除必要的刪減外,抽簽結果不可作任何更改;但預選賽可視作一個單獨項目,不在此例。
2.5.4.4未得到有關運動員的允諾,不可將其從抽簽中除掉,除非裁判長依據其管轄範圍內的理由取消其比賽資格;該允諾應由運動員本人書麵提出,如果運動員缺席,可由其授權的代表書麵提出。
2.5.4.5如果兩名雙打運動員均已到會,健康狀況允許比賽,不得變更其配對,變更配對的理由須是其中一名運動員受傷、生病或缺席。
2.5.4.6不允許運動員從抽簽的一個位置移到另一個位置。除非發生大批運動員退出比賽,使抽簽結果極不平衡,須做出重新安排,在此情況下,應盡可能根據原來的程序全部重新抽簽,2.5.4.7所列舉的情況除外。
2.5.4.7如果不平衡是由於同一抽簽區內若幹種子選手缺席造成,而全部重新抽簽又不可能時,剩餘種子可重新排列順序,在種子範圍內重新抽簽,其它部分不變。
2.5.4.8抽簽時未包括在一個項目內的運動員,由競賽管理委員會許可及經裁判長同意,可以補報,補報者按下列程序列入:
2.5.4.8.1種子位的空缺,應首先按排名順序,補抽進實力最強的增補運動員。
2.5.4.8.2如果增補數目小於種子位空缺數目,應按排名順序把增補選手盡量安排進這些空缺。
2.5.4.8.3如果增補數目大於種子位空缺數目,多出的選手應先抽入因缺席或取消資格而出現的空位,然後抽入其它輪空位置,最後抽入為種子安排的輪空位置。
2.5.4.8.4當種子位仍有空缺時,原抽簽的選手便可按排名順序抽入種子置。
2.5.4.9依據2.5.4.7-8的規定進行的變更抽簽,應盡量考慮同一協會選手的排列順序。
2.6競賽的組織工作
2.6.1許可
2.6.1.1在遵守章程規定的前提下,任何協會都可以在本土組織公開賽、限製賽、邀請賽或安排國際比賽。
2.6.1.2協會可以在任何賽季提出舉辦成年和少年公開賽各一次,作為它的成年和少年國際公開賽。隻有由其協會允許的運動員,才可以參加此類比賽。
2.6.1.3在國際限製賽或國際邀請賽中非主辦協會的運動員必須經其所屬協會允許方能參賽,除非獲得國際乒聯允許,或運動員均來自同一洲,並得到洲聯合會的允許。
2.6.1.4未經國際乒聯允許,任何比賽不能用“世界”稱號;未經洲聯合會允許,不能用“洲”稱號。
2.6.2代表資格
2.6.2.1有選手報名參加世界、洲或國際公開錦標賽的所有協會的代表有權出席抽簽,有權參與磋商抽簽的更改或可能直接影響其選手的申訴的決定。
2.6.2.2來訪協會應有權提名至少一位代表進入其參加的國際比賽的管理委員會。
2.6.3報名
2.6.3.1國際公開錦標賽的報名表,最遲應於比賽開始前兩個月和報名截止前一個月寄給所有協會。
2.6.3.2公開賽的組織者應接受由協會報名參賽的所有選手,但有權將報名選手安排進行預選賽;在決定此安排時,組織者應考慮國際乒聯和洲聯合會有關的排名表,以及由報名協會提出的報名順序。
2.6.4比賽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