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別成為自己反對的那種人
生命之歌
作者:王晶晶
22歲的服裝店老板小蔡正在體驗網絡私刑的味道。就在半個月前,作為網絡世界裏不計其數的蒙麵騎士,她也是行刑隊中的一員。
那時,接受刑罰的是一個18歲的廣東高中女生。小蔡懷疑她偷了自己店裏的衣服,把監控錄像的截屏發到網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求人肉,經常帶隻博美小狗逛街。麻煩幫忙轉發。”素不相識的網友挺身而出,他們很快就搜索出女孩的姓名、學校、住址和照片。然後劈裏啪啦地敲著鍵盤,在女孩臉上黥下罪名。
“女生啊”“嗬嗬嗬”“有沒有她微博”“我剛才一看就知道是她了”……蒙麵騎士們評論著,罵著,先不管事實到底如何,反正圍觀即態度,轉發即力量。他們以為這就是正義,其實不過是用“罪惡的方式”消滅“罪惡”。
刑罰開始不到48小時,人們在河水裏發現了女孩的屍體。她於晚飯後騎著電動摩托車出門,再也沒回來。
12月6日,女孩家屬以“網絡誹謗”為由,向法院起訴小蔡。她的家人、同學、校長認為,女孩本來就不善傾訴,承受不了網絡輿論的壓力,走上絕路。
店主小蔡被警方刑事拘留,等待調查結果。這並不妨礙網絡世界裏的人追尋他們認為的正義。首先,小蔡迅速被蒙麵騎士們剔除出自己的陣營,這樣,要為女孩死亡負責的就隻有她一個人,與其他網友無關了。接著,她被昔日的戰友推上審判席,接受那個18歲女孩曾經體驗過的刑罰。
“人肉店主!”“你好意思活著嗎?”“大眾朋友們,她不是要紅嗎,我們把她炒紅!!!”“把她家的地址、親人都搞出來,到時候砸她家去!”“我們在用你對待死去的小女孩兒的方法對待你,很公平。別說承受不了,你活該!”
還是那個邏輯。既然可以用“罪惡的方式”消滅“罪惡”,當然也可以用“人肉搜索”來懲罰“人肉搜索”。小蔡的信息很快就被公之於眾:“這個刻薄的店主叫蔡某某,手機號碼是……”
似曾相識的語言,似曾相識的憤怒,變更的隻是坐在被告席上的那個人。
有人試圖提醒狂熱中的網友恢複冷靜:“這些罵店主的,和店主罵小女孩有區別嗎?你們說店主逼死了一個人,如果店主被你們逼死,是不是別人也可以這樣來罵你們?”但這個微弱的聲音很快就被自認為代表正義的呐喊淹沒了。
在當地媒體進行的網絡調查中,78%的網友選擇“支持,這樣可以震懾其他人”。這正是網絡私刑賴以生存的土壤。
對於人肉搜索的爭論,並不因為這個女孩的不幸才開始。2009年,江蘇徐州就施行法律,規定未經允許散布個人信息的,最高處以罰款5000元。深圳在2010年開始起草《個人信息保護條例》。台灣地區也在去年施行的法律中明文規定,隻有在維護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人肉搜索才有可能免責。
個人信息應該得到尊重。但是,當他們這樣對待虐貓的女人、虐童的幼教時,看客們拍手稱快,覺得那些人罪大惡極,理應得到這樣的下場。後來,他們這樣對待欠薪的老板、破壞別人家庭的第三者,那時也沒人說什麼,在很多人看來,既然法律暫時無法懲戒這些人,網絡示眾就是最好的刑罰。
可這和把盜竊嫌疑人綁在電線杆上示眾、押著被懷疑偷盜的無辜女工遊街的行為,又有多大不同?都是理性微弱的標誌。而且,它極有可能激起人們對於暴戾的熱愛,如同一個再次煽起狂熱的壁爐。
然後,在不知不覺中,行刑者已經變成了自己正在懲罰的那種人。
摘自《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