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工作的一場浩劫(3 / 3)

在十年動亂中,由於廣大幹部和群眾利用“抓革命、促生產”的口號,對林彪、江青兩個反革命集團進行了有效的抵製,全國民族自治地方的農牧業生產,總的說仍有緩慢增長。特別是一九七五年鄧小平主持中央工作後,與江青為首的反革命集團進行了針鋒相對的鬥爭,並采取了一係列有利於發展工農業生產的措施,全國民族自治地方的工農業生產,呈現了上升的趨勢。據統計,一九七五年,即國民經濟第四個五年計劃的最後一年,全國民族自治地方的農業總產值為152.2億元(按一九七○年不變價格計算),扣除價格變動因素,比一九六五年增長23%,平均每年增長2.1%。糧食產量為3069.5萬噸,比一九六五年增長38%,平均每年增長3.3%。牲畜年末總頭數為1.62億頭(隻),比一九六五年增長14.9%,平均每年增長1.5%。同時,在此期間,各民族地區還搞農田基本建設,完成了一些水利配套工程,如新疆最大的防衝滲渠道工程——葉爾羌河引洪大渠、塔裏木墾區大型水利樞紐工程——塔裏木河攔河閘、內蒙古自治區最大的電力揚水站——磴口揚水站擴建工程及其他水利設施等,增加了旱澇保收麵積,為發展農牧業生產創造了有利的條件。

2、工業交通建設有一定發展

十年動亂期間,在加強“戰備”和“三線建設”的推動下,民族自治地方的工業和交通建設,除西藏外,均有一定的發展。據統計,截至一九七五年,全國民族自治地方的工業總產值為154.3億元(按一九七○年不變價格計算)。扣除價格變動因素,比一九六五年增長129.8%。從一九六六年至一九七五年的十年中,平均每年增長8.7%。工業總產值在工農業總產值中的比重,第一次超過農業總產值,使民族自治地方國民經濟各部門的比例關係,發生了曆史性的變化。

在此期間,少數民族地區建成了一批重點項目。其中在能源方麵較大的有:寧夏回族自治區的賀蘭山煤炭工業基地、新疆哈密的現代化大型露天煤礦、全長296公裏的克拉瑪依—烏魯木齊輸油管道以及位於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永靖縣境內總發電能力為122.5萬千瓦的劉家峽水電站等。在鋼鐵、有色金屬、機械和化工方麵,也分別在寧夏、廣西等地建成了一批大型廠、礦。在鐵路建設方麵,主要有:由四川首府成都到雲南首府昆明的成昆鐵路,由湖南湘潭到貴州首府貴陽的湘黔鐵路、由湖北枝江到廣西柳州的枝柳鐵路。公路建設,各地除新建公路和橋梁外,還鋪築了幾千公裏的黑色路麵,如寧夏回族自治區在“文化大革命”期間鋪築的黑色路麵,比一九六五年增加了13倍,新建和改建的橋梁長度比一九六五年增加50%。其中全長590多米的葉盛黃河大橋就是在一九七○年底建成的。此外,在此期間還建成了一條南起雲南下關,北至西藏自治區芒康,全長716公裏的滇藏公路。這是繼川藏、青藏和新藏公路之後,從內地通往西藏的又一條公路幹線。這些鐵路和公路的建成,對於改善少數民族地區的交通,促進工農業生產和經濟文化的發展,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六十年代中期,中共中央從戰備出發,把全國劃分為一線、二線和三線地區,即沿海及其他在戰爭發生後首當其衝的地區為一線,遠離邊沿的內地為三線,介於兩者之間的地區為二線。撥出大量資金,調配大批技術力量,加強“三線建設”。同時為了使工業的布局趨於合理,使加工工業更接近原料產地,中共中央還決定,以後新建企業要適當地多配置在三線地區,並且為了戰備的需要,把原在沿海地區的一部分軍事工業及其他重要企業,搬遷到三線地區。由於不少民族地區地處三線,因而那裏的工業交通事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例如青海省是“三線建設”的重點地區。在一九六六年至一九七六年,國家的基本建設投資為32.83億元,比一九五○年至一九六五年的十五年中的基建投資總和還多25.19%。而在32.83億元的投資中,還沒有包括國家直接在青海建設的青藏鐵路、軍工企業及中央直接管轄的重要企業的投資。寧夏回族自治區在“文化大革命”期間建立起來的一些工廠,有相當一部分是從華北、東北等地區的老工業基地搬遷來的。

通過“三線建設”,使少數民族地區有了一批現代化的工業企業,從而使那裏的經濟結構和工業產值在工農業總產值中的比重發生了重大變化。並且為適應“三線建設”的需要,建成了一批鐵路幹線,大大改變了一些少數民族地區交通閉塞的狀況。更重要的是,通過“三線建設”,為少數民族地方工業的發展提供了人力、資金和技術基礎。顯然,少數民族地區“三線建設”的成就和作用是不容忽視的。然而,由於“三線建設”不是循著經濟發展的常軌實現的,在這種特殊條件下的發展,給民族地區的國民經濟帶來了比例關係的嚴重失調,造成了農、輕、重倒置的畸形結構。很多“三線建設”的重點項目和搬遷來的企業,無法和當地的少數民族經濟建立有機的聯係,不能在經濟上給當地帶來實惠,相反地,卻增加了當地政府和人民的負擔。甚至侵犯了當地少數民族人民的利益,給民族團結造成了不利的影響。

3、民族文化和民族團結破壞嚴重

“文化大革命”期間,林彪、江青兩個反革命集團,在大砍民族院校,企圖扼殺民族教育的同時,對少數民族的傳統文化也進行了猖狂的破壞。他們公然禁止少數民族使用自己的語言文字,大砍少數民族語文翻譯出版機構。據統計,“文化大革命”前的一九六五年,用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的圖書共計1694種,2480萬冊;雜誌36種,268萬冊。到了一九七○年,出版的少數民族文字圖書猛降為312種,1331萬冊;少數民族文字的雜誌,也猛降為5種,93萬冊。很多少數民族的文物、古籍被當作“四舊”而破壞焚毀,造成了令人痛心的嚴重損失。對少數民族傳統習俗的侵犯和幹涉,更為嚴重。在有些回族或其他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竟強迫回民社隊和回民家庭養豬。並把這種破壞民族政策、違背群眾意願的事當作“新生事物”宣傳推廣。

這些違背民族政策、破壞民族團結的作法,理所當然地激起了少數民族群眾的極大義憤,不得不奮起反抗。“文化大革命”期間在雲南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發生的“沙甸事件”,就是因為那裏的回族群眾不堪忍受對他們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的粗暴汙辱而憤起抗爭,以致釀成流血事件的。

林彪、江青兩個反革命集團對民族文化的摧殘,在少數民族廣大幹部和群眾的民族情感上,造成了很深的創傷,從而使新中國成立以來逐漸建立起來的良好的民族關係,出現了新的裂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