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債務人權力機構對債權轉股權的表決程序。債權債務關係從信貸關係轉變為投資與籌資關係,債權麵臨的風險增大。通過債權轉股權方式增加注冊資本須經過債務人股東會決議,應是股東真實意思的表達。
5、公司轉股權的債權是淨債權。在公司債權轉股權時,既要對債務人的相關負債進行全麵分析,對符合轉股條件的負債進行審核;又要對債務人相關債權進行核實,確保債權人應承擔債務的相關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6、債權人或債務人為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國有性質單位的,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四、公司債權轉股權所麵臨的挑戰
實行債權轉股權的本意,是幫助債務人盤活債權,從“呆賬經濟”走向信用經濟。如果債權出資機製不完善或工作不到位,有可能成為“賴賬經濟”的溫床。一方麵,債權出資容易使地方政府和企業產生某種債務豁免的期望,甚至助長企業的賴賬行為;另一方麵,有些銀行為了降低不良資產的比率,獲得更多的新增貸款額度,有意將一些較好的資產或回收希望較大的不良資產轉成股權,這就容易導致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或其他股東權益受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實行債權轉股權,需要較為發達的資本市場和較為規範的中介機構支持。隻有這樣,用於出資的債權才能得到確切的鑒定,才能真實反映債權的價值和債權人的意圖。
五、公司債權轉股權的監管
首先要規範債權轉股權相關協議和決議。申請人在申請設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時應提供債權轉讓協議。股東須簽訂債權出資承諾書,承諾書還應約定債權無法收回時,公司股東應承擔補繳出資的責任。
其次要完善注冊登記製度,規範債權出資行為。債權出資畢竟不同於貨幣出資,債權出資涉及多方主體,債權的價格確定、權屬移轉等都對債務人資產的真實性、完整性有著直接影響。
注冊登記機構要認真審查第三方同意的書麵文件及中介機構的鑒定報告,並確認公司股東會決議及章程是否載明債權出資事項及日後未能及時收回債權時補足注冊資本的措施。
再次要注冊登記機關要及時跟進,對實行債權出資的公司實行“照後回訪”和定期巡查,建立健全信用等級分類監管體係,加強日常監管。
最後加強宣傳解釋,引導申請人正確認識債權出資。通過廣泛宣傳,使申請人全麵了解債權出資政策,明白債權出資不是“免費的午餐”,其本質隻是為了幫助企業盤活債權,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明白債權出資不隻是減少企業的經營債務或出資時無須支付貨幣資金,而是要盡可能地給公司股東支付比銀行利息更多的紅利。防止出現本來該破產的企業和本來能還本付息的企業都來爭取債權出資,防止企業賴賬和弄虛作假。
且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全麵反映債權出資的真實狀況。出資人債權出資實現後,需進行完備的帳務處理,作為出資方應將扣除負債後的淨債權轉為長期股權投資,並明確投資對象、投資方式、投資控股比例等;作為債務人應將扣除債權後淨負債轉為公司實收資本(股本),並明確出資對象、出資金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和出資比例等。
六、公司債權轉股權的限製性條件
1、公司債權轉股權必須是債權人自已直接持有的債權,不得將債權人所受讓的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列為轉股債權。
2、國有商業銀行信用貸款,由於涉及貸款抵押、質押等法律行為,目前在資本市場及中介服務不健全的條件下,金融機構貸款暫時不應列為公司的轉股債權。
3、債權人為國有企業和國有事業單位時,要進行債權轉股權的可行性分析,並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政策。
4、債務人要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各項規章製度。對債務人治理結構混亂,無明確經營項目和目標,長期經營虧損且高負債運營的、對債務人財務管理混亂,會計核算不健全,連續二年沒有通過工商管理部門年檢的,不應列為債權轉股權的公司範圍。
5、債務人因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罰的,不應列為債權轉股權的公司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