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對公司債權轉股權的思考(1 / 2)

關於對公司債權轉股權的思考

資本運營

作者:張友蘭

【摘 要】公司通過債權轉股權方式,可消除資金供需雙方的矛盾和擔憂,本文詳細分析了公司債權和股權的內函及法律地位、公司債權轉股權的前提條件。麵對公司債權轉股權所麵臨的挑戰,初步提出了監管要求及應采取的限製措施,以彌補公司債權轉股權過程存在的漏洞和風險。

【關鍵詞】背景;法律地位;前提條件;挑戰;後期監管

近年以來全國部分省市陸續頒布了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進一步規範了公司債權轉股權的經濟行為,在我國資本市場不夠發達,中介機構不夠規範的前提下,確保公司債權轉股權行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學性,維護資金供需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民營實體經濟健康發展。

一、公司債權轉股權的背景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民營實體創造了大量的社會財富,集聚了大量的民間資本,但民間資本的信貸行為沒有得到政府的認可,以非法借貸的形式存在。與此同時,民營實體的發展卻難以得到國家信貸資金的支持,使資金供求嚴重失衡。民營實體為了發展,以不同形式吸納了大量的民間資本參與其經營活動,民間資本已成為民營實體重要的資金來源。在國家投資渠道狹窄且體製僵化的背景下,民間資本為了保值和增值,又以不同方式滲透到民營實體。民營實體長期處於高負債率,低營運資金的不利狀況,承擔不定期還款的巨大壓力。

為了協調好民間資本供需關係,為民營實體營造寬鬆的經營環境,讓民間資本所有者直接參與被投資實體的經營決策,給民間資本合法的地位和更多的話語權。民營實體通過債權轉股權方式,以消除民間資本供需雙方的矛盾和擔憂,使資金提供者和資金使用者信息共享、責權分明、地位平等,充分發揮民間資本的社會效益,更好地促進民營實體的健康發展。

二、公司債權和股權的性質及其在公司經營過程中的法律地位

從法律主體關係上,資金使用方為債務人,資金提供方為債權人。公司債權人可按約定的期限和條件要求債務人無條件償還資金,不承擔債務人的經營風險。公司債權人無權參與債務人的經營決策和日常管理活動,無權參與債務人的盈餘分配。因債務人非正當原因,使合法債權無法履行時,債權人可申請國家司法機關,按法定程序,要求債務人強製償還。

股權是股東投入到公司的已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出資額,未經登記的出資額不能列為公司股權。公司股權是公司最原始、最基本的資金來源,是公司經營活動的信用保障,承擔著公司全部的經營風險。公司股東享有公司管理決策權,有權參與公司經營決策和重大資產處置活動,有權參與公司盈餘分配。

三、公司債權轉股權的前提條件

債權的確權和登記,在政策上和操作上存在不確定性。各地現行的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中,對可轉股權的公司債權進行了限定,並沒有形成統一意見,基本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麵:

1、債權權屬清晰、權能完整。債權權屬是指債權的歸屬,債權可依法轉讓,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應通知債務人。由於債權人的不確定性,這就要求在確定債權權屬時,必須理順債權的變動路徑,同時審查與債權轉移相對應的經濟行為的合法性和手續的完備性。

債權權能完整性要求可轉股權的債權不存在質押或貼現,任何已質押或貼現的債權不能轉為股權。

2、債權是基於雙務合同產生以貨幣或實物給付為內容,合法有效的合同之債。

合同之債的特點是由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引起的,由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合同之債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自由約定。

任何無貨幣或實物給付的債權,均不屬於轉股權的債權。在會計實務中下列債務人賬麵所列債權不得轉作股權:

(1)債權人與債務人實物給付形成的合同之債中所涉及的資產無產權或產權未辦理過戶手續;

(2)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係債務重組形成的;

(3)債務人賬麵所列債權的原始憑證未能直接認定為債權人的債權;

(4)債權並非是債務人經營中產生的貨幣或實物給付的合同之債;

(5)債務人入賬債權的原始憑證不合規、不合法或手續不齊全。

3、債權依法可以評估和轉讓。根據已頒布的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債權的價值采用審計和評估的方式確定,按一定程序同意債權人以債權轉股權方式出資,確認債權評估金額、轉增注冊資本數額、出資方式、出資日期等。債權評估不是對債權形成時給付的貨幣或實物資產進行的評估,而是根據債務人經營狀況和償債能力,對債權在評估時點的可回收情況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