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日本(3 / 3)

②申請人不應接受低於做同樣工作的日本人接受的工資。

(13)人文學家/國際服務專家(SpecialistinHumenitives/InternationalServices)

根據同日本的公、私機構簽訂的合同,提供有關法學、經濟學、社會學或其他人文學知識服務的專家或者提供某種特殊思想方法的國際服務專家。居留期為1年或6個月。

(14)公司內部調動人員

外國公、私機構調派到其駐日本分支機構的人員。居留期為1年或6個月。

根據日本政府司法部的規定,申請此類簽證的外國人,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①申請人在調到日本工作以前,必須是已經在其外國公司總部其他國外分支機構工作一年以上;並且在日本分支機構從事的工作可以劃為“工程師”或“人文學專家、國際服務專家”一類。

②申請人在日本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5年。

③如果申請人將要在日本從事的工作需要自然科學方麵的技能和知識,或人文學方麵的知識,申請人不應接受低於做同樣工作的日本人接受的工資。

④如果申請人將要從事的工作,需要特殊的思維方式或對外國文化有靈性的感受,他們的工資應該至少每月25萬日元。

(15)演藝人員(Entertainer)

從事戲劇表演、音樂表演、體育表演及其他娛樂性演出活動的人員。居留期為1年或3個月。

(16)熟練工人(SkilledLabor)

根據同日本公共或私人機構簽訂的合同,在工業或特殊領域提供工藝技巧或技能服務的工人。居留期為1年或6個月。

(17)文化交流人員

從事無收入的學術或藝術活動的人員,或專門研究日本文化和藝術的人員,或在專家指導下學習日本文化或藝術的人員(不包括留學生和研修生)。居留期為1年或6個月。

(18)臨時訪問者(TemporaryVisitor)

包括觀光、娛樂、體育運動、探親、參加會議、講課或到日本簽訂商業合同以及其他需在日本短期停留從事類似活動的人員。居留期為90天或15天。

(19)留學生(ForeignCollegeStudent)

在日本的大學、學院或同等教育機構接受教育的學生,在高級職業學校學習專門課程的人員以及已經在國外讀完12年中學準備進入日本大學學習的人員。居留期為1年或6個月。

(20)高中生(Pre-collegestudent)

在普通高中、盲人學校高中班、殘廢兒童學校高中班、高級職業學校、職業學校或其他類似職業學校的教育機構的高級班或普通班接受教育的學生。居留期為1年、6個月或3個月。

(21)研修生(Trainee)

在日本的公、私機構學習以取得技術、技能或知識的人員(上述“留學生”和“高中生”除外)。居留期為1年、6個月或3個月。

(22)合法居留人員的家屬(Dependent)

符合上述合法居住身份(不含第1、2和18居住身份)的人員的配偶或未婚的幼年子女。居留期為3年、1年、6個月或3個月。

(23)個別人員

由日本法務大臣特別批準入境的個別外國人。居留期由日本司法部長確定。

(24)永久居民(PermanentResident)

指由法務大巨批準永久在日本居住的外國人,居留期無期限。

(25)日本僑民的配偶或子女(SpouseorChildofJapaneseNational)

僑居國外的日本人的配偶以及根據民法典第817-2條規定,僑民收養的子女或其親生的子女。居留期為3年、1年或6個月。

(26)永久居民的配偶或子女(SpouseofChildofPermanentResident)

具有“永久居民”居住身份的人的配偶,或根據1965年第146號法律即日本與韓國關於居住在日本的韓國僑民的合法身份和待遇問題的協議,具有永久居住許可的人的配偶或子女。居留期為3年、1年或6個月。

(27)按126號法律規定享有居民權的人的子女(ChildofResidentUnderLawNo.126of1952)

被劃為屬於1952年第126號法律第二章第二條的居民所生的子女,並且他們一直居住在日本。居留期為3年。

(28)長期居民(LongTermResident)

日本法務省出於特殊情況的考慮,批準可在日本長期居留的人。居留期由法務大臣決定。

在上述28種居住身份中,對於從事國際經濟合作,包括勞務輸出的中國公司來說,至少有一半是適用的。公司派出的業務人員和勞務人員中,申請人的入境和居住身份可能屬於第3、4、7、9、10、11、12、13、14、15、16、17、21和22種。懂得日本移民法和日本政府關於外國人入境簽證的有關規定,赴日人員在申辦入境和填寫“日本入境簽證申請書”時,應該對“職業”、“現在職位”、“赴日目的”、“在日逗留期間”以及“在日保證人或有關商號、親友”等欄目更要慎重認真地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