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日本(2 / 3)

日本國政府通過貫徹移民控製法來控製外國各類移民,包括各國勞務人員的入境。日本接受外國勞務人員的政策也是通過移民控製法來的。

日本雖然勞動力短缺,但其接受外國工人的政策規定,隻接受具有專業技術、技能和知識的外國人,準許他們從事使用其技能的工作。原則上不準許沒有技能的外國工人去日本就業。這是日本政府目前接受外國工人的基本政策。

因此,在日本從事非技術工作的外國人,目前隻限於準許的永久居民及永久居民的配偶和子女;日本僑民的配偶和子女;日本接收的亞洲部分國家的工人;經過允許的部分時間打工的外國留學生等。

日本政府不準許外國非熟練工入境就業的主要原因有:

認為外國非熟練工的進入,可能對勞工市場及當地工人的工作條件產生不良影響;認為由於文化背景、工資水平、生活標準和語言的不同,可能導致社會問題增加;認為不能依賴沒有技術的廉價工人,因為他們不能加速工業現代化和自動化,也不利於大大提高平均工資水平;

日本政府還注意到,有的國家在經濟高速增長時期,接受了大量外國工人,到了80年代經濟緩慢增長時期,有的工人暫時被解雇,有的工人失業,但是失業的外國工人返回本國,這樣就出現了貧民窟,形成目前難以解決的社會問題和文化問題。

基於這些因素,日本政府製定了上述基本政策,並對原移民控製法和難民法令其作出修改。新移民法令已於1990年6月1日生效,比原法令放寬了外國人的就業範圍,但外國人須以自己的專業技能、技術或知識而工作。另一方麵也對大量增加的非法外國工人加強了限製。

新移民法有關外國人入境和從事相應活動的規定

日本國是通過外國人的居住身份決定是否同意其入境和在日工作的。

居住身份(StatusofResidence)是指外國國民在日本合法居住和從事相應活動的身份,也稱“在留資格”。以前的移民法共規定18種居住身份。顯然,隨著日本經濟和社會的進一步國際化,進入日本的外國人也日趨多樣化,再加上日本公司和機構對有技術、技能和知識的外國工人的需求增加,這18種法定的在留資格是不夠的,不能適應日本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為符合實際需要,新移民法令補充增加了10種的居住身份,擴大了準許在日本居住的外國人的活動領域。這28種居住身份(在留資格)及居留期限如下。

(1)外交人員(Diplomat)

外國駐日本的使、領館工作人員;根據條約或國際慣例給予外交豁免權或類似特權的人員;上述外交人員的家屬,居留期為他們在日本的任期。

(2)官員(Official)

日本政府確認的外國政府官員或國際組織官員及其家屬。居留期為他們出訪日本的期間。

(3)教授(Professor)

在大學或相當於大學的教育機構從事研究、指導研究或教學活動的教授。居留期為3年、1年或6個月。

(4)藝術家(Artist)

從事有效的藝術交流活動,包括音樂家、畫家和作家等。居留期為3年、1年或6個月。

(5)宗教界人士(Religionists)

從事傳教或其他宗教活動的宗教人士。居留期為3年、1年或6個月。

(6)新聞工作者(Journalist)

根據事先簽訂的合同從事新聞報道和其他有關新聞活動的人員。居留期為3年、1年或6個月。

(7)投資者或商業管理人(Investor/BusinessManager)

從事國際貿易或其他生意人經營活動,在國際貿易或其他商業領域的投資者,經營和管理那些商業活動,或代表外國國民或外國公司經營管理國際貿易或其他商業活動的經理。居留期為3年、1年或6個月。

(8)法律或會計服務人員(Legal/AccountingServices)

從事法律和會計服務的外國律師和注冊會計師,律師需由外國律師法認定作為外國法律專家;注冊會計師需按照會計法認定作為外國會計或具有其他資格的人。居留期為3年、1年或6個月。

(9)醫療服務人員(MedicalService)

指內科、牙科或具有其他合法資格的醫生,從事醫療服務活動。居留期為1年或6個月。

(10)學術研究人員(Researcher)

根據與日本公共或私人機構簽訂的合同從事學術研究活動的人員。居留期為1年或6個月。

(11)教師(Instructor)

在小學、初中、高中、盲人學校、殘疾兒童學校、職業學校、高級職業學校或同等教育機構從事評議教育活動的教員。居留期為1年或6個月。

(12)工程師(Engineer)

根據與日本的公共或私人機構簽訂的合同,從事技術、知識、自然科學、工程等領域服務活動的工程師。居留期為1年或6個月。

根據日本司法部的規定,申請以“工程師”身份入境的外國人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①申請人必須大學畢業或結業,或者曾在類似的教育機構主修過將要從事的工作所需要的技能、知識課程,或者申請人至少具有10年經驗(包括在大學、高中、高級職業黨校學習有關技能和知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