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須知》中所寫的要求,是根據各駐華使館的規定而提出的,材料不足和邀請信不符合要求,使館是不會受理的。邀請人的說法是不足為憑的,道理很簡單,簽證的下簽與否,決定權在使館和有關國家國內簽證審發機構,有的邀請人對此並不清楚。
五、問:我的行期較緊,如何能盡快得到簽證?可否托人或自己到使館催問?
答:簽證體現著一個國家的主權,各國對此都有嚴格具體的辦理程序。就目前而言,我留學人員流向集中的主要大國中,申辦美國和德國簽證,隻要材料合格、齊備,便可較快拿到簽證(具體時間和安排《須知》中都有介紹),其他多數國家駐外使館無權直接簽發,需征得國內簽證審批部門(一般為司法部門移民或入國管理部門)的批準。因此,簽證的快慢和下簽與否,關鍵不在駐華使館。托人或自己頻頻催問是徒勞的,如引起使館人員的反感,效果適得其反。較為可行的辦法是,當材料送入使館一段時間後(一般說在我處提出申請兩周後為宜),與邀請人聯係,讓其與國內簽證審核部門聯係確認,敦促該部門答複駐華使館。
當然,簽證的下發,往往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如使館有關人員的調動、交接,申請的時間(暑假期間使館接受簽證申請最多,所以也最慢)、辦案人員的工作作風,甚至國家關係等。同時各使館對簽證材料的要求也經常發生變化,有時還會對具體個人提出特殊的要求,碰上這種情況,下簽的時間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因此《須知》中介紹各國簽證所用下簽時間,隻是一般而言,具體到每個個人,或長或短都是有的。如申請者簽證超常不下,我們會主動與使館聯係,采取適當對策。因此,在簽證申請的正常期限內,我們也不希望大家頻頻打電話來我處催問,敬請理解。
六、問:我自己到使館申請簽證被拒簽,想再通過你們到使館申請,不知可否?
答:非常抱歉,盡管我們對你的遭遇感到同情,為你不能按時成行感到遺憾,但我們還是難以受理你的申請。因為各使館在拒發簽證時,不但在護照上做有記號,而且在使館保有電腦記錄,我們如將被拒簽者的材料送入使館,一旦被查出,將大大影響我中心的信譽,為以後的工作帶來麻煩,對廣大留學人員的利益造成損害。但對於由我處送入使館的個別被拒簽者,我們將采取措施,盡量替大家排憂解難。
七、問:我是國家公派訪問學者,對方邀請人同時邀請家屬同行,是否可在此一並申請他們的簽證?
答:我處服務的對象是各類公派留學人員,你作為國家公派訪問學者,將由我處辦理出國手續,但不能受理你家屬的申請;而且據我們所知,對於出國時間在一年以下的國家公派訪問學者,教委是不提倡或者說是不允許帶家屬同行的,因為大家在外的時間和經費都是有限的。
八、問:你處是否為單位公派和地方公派的留學人員預定和購買機票?聽說機票蓋上留學服務中心公章可以多帶行李,是否屬實?在別處定購的機票,是否可在此蓋章?
答:如上所說,中心對公派留學人員實行一條龍服務,當然也包括有關機票服務,歡迎大家在此辦理機票手續。在我處定票買票,至少有以下幾條好處:
1.手續順,在辦理簽證的同時,預定機票,來取簽證時,同時可拿到機票,免去了許多勞頓之苦;
2.不論何時,機座均有保證;
3.最便宜的價格;
4.可訂世界任何國家航班最經濟的聯票;
5.最重要的一條,就是你所提到的,我中心和中國民航達有協議,凡由我中心辦理出國手續並此定票乘坐中國國航飛機者,在機票上加蓋我留學服務中心公章,可免費托運隨機行李30公斤(一般為20公斤);乘坐中美中加航線可托帶64公斤。
因此,我們認為,單位公派和地方公派的出國人員,在我處辦理機票手續,應該是最好的選擇。對於不是在我處辦理手續者,則不能提供這項服務,因為如上所述,我們與民航的協議最基本的條件是由我處派出的留學人員,我們必須遵守協議。
九、問:想了解一下辦理手續的收費情況?
答:目前我處收取的費用有:
1.護照費,僅限在此辦理護照者;
2.簽證申請費,是各國使館收取的,除國家公派人員由本中心統一支付外,其他人員均需交付;各國簽證費多少不一,並隨彙率浮動而變化,基於財務技術上的原因,我處每季度調整一次;
3.手續費,我中心是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有償服務機構,因此在我處辦理手續要收取相應的費用,我處收取的費用,是經物價局核準並經教委財務司批準的最低價格。
十、問:在此辦理手續的大致程序是怎樣的?
答:申請人持申辦簽證的各類材料,向我處分管所去國家的工作人員提出申請(美大、歐洲在321室,亞非在325室),本人按照此處提供的規範樣表(樣表在318室)填好交辦案人員,辦案人員檢查登錄後,由外勤人員送達駐華使館。
簽證下簽,辦案人員檢查簽證為有效簽證後,履行登記手續,然後轉主管派出手續辦案人員(在323室),後者依照申請人填寫的《出國留學人員行期表》定購機票,通知申請人來此辦理手續。所以公派留學人員隻要在我處提出申請,一般即可在家中坐等簽證。
十一、問:一般從駐華使館領取的第一次簽證有效期多少?
答:因國家而異。多數獲取的是一次入境簽證,有效期多為三個月,有的半年,此類簽證隻要在有效期內出國即可。有的是按邀請信提供的時間,在此時間內入境即可;有的個別國家頒發的是居留簽證,在外居留時間從生效日期算起。
十二、問:領取護照、簽證時需提交哪些證件?
答:因派出渠道而有所差別,具體如下:
1.經國家留學基金委錄取人員:出示保證金交存單原件;經公證的《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原件;本單位人事或外事部門的公函;
2.單位公派留學人員憑本單位人事或外事部門的公函;
3.部委、地方委托代辦人員憑我處出具的"受理簽證憑證";
4.委托代取護照簽證,憑本人的親筆委托書、本單位介紹信要注明代取人的姓名,代取人要帶本人身份證。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因由許多手續要辦,一般需親自辦理。
對外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8:00--11:30下午1:30--5:00
星期五:上午8:00--11:30
星期五下午、星期六、星期天均不對外辦公
聯係地址:(100083)北京市海澱區學院路15號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國事務處
電話號碼:簽證62310882(美大、歐洲)62342133(亞、非及赴香港特區通行證)派出62311396(帶傳真)62312280(傳真)
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
辦理出國手續的幾點說明
一被錄取的留學人員在接到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發出的《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錄取通知書》後,須與留學基金委(甲方)簽定《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協議書》正本一式五份,由甲方通過原接受申請材料的國家出國留學基金申請受理機構(以下簡稱"申請辦")交留學人員(乙方)。甲方已在協議書上簽字。留學人員可在該申請辦指導下,進行簽約和辦理公證事宜。
1.凡按規定免於外語培訓或外語口試者,應在一個月內辦完甲方與乙方、丙方的簽約和《協議書》公證事宜。
2.凡按規定須參加外語培訓或外語口試者,應在合格後的十日內辦完甲方與乙方、丙方的簽約和《協議書》公證事宜。
二、留學人員聯係落實外接受單位的方式有兩種,即:
(1)自行聯係;
(2)留學基金委協助聯係。
對《錄取通知書》上注明是:"自行聯係"者留學基金委將提供統一的資助證明;對屬於後一種對外聯係方式者,留學基金委秘書外或國家教委外事司屆時將另行通知。
三、留學人員按申按渠道向有關申請辦領取《公派留學人員申請護照登記表》(JW108表),由本人在戶籍所在公安機關申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四、根據留學人員所赴國家(地區)在華領事轄區的規定和有關派出項目的要求,留學人員按規定的程序和辦法向國家教委設置的有關留學服務中心或集訓部申辦出國簽證手續。全國共三處辦理,北京、上海、廣州。中南六省區辦理有關手續由國家教委廣州留學服務中心負責。
附1:關於簡化辦理公派出國留學人員派出手續的通知
教留司辦[1992]3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教委、高教(教育)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司(局),人事廳(局),科技幹部局,解放軍總政幹部部,委直屬高等學校:為簡化辦理公派(含公費)出國留學人員派出手續,特作如下通知:
(1)公派留學人員按有關規定與所在單位簽署《出國留學協議書》,由單位負責落實。國家教委留學服務中心不再查驗此協議書;
(2)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出國一年(含一年)以上者,應按有關規定注銷戶口和糧油關係。國家教委留學服務中心不再查驗注銷戶口、糧油關係的回執。
(3)公派出國留學人員按國家教委留學服務中心發出的《出國通知書》中要求辦理派出手續。
(4)以上各項同樣適用於單位公派留學人員。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日
附2: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申請延長留學期限的有關規定
(1)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在其出國前,由國內選派單位明確出國留學任務及期限。少數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確因業務需要,需延長在國外的留學期限,應經過批準,但在延長留學期限內,不能改變留學身份。延長留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隻能申請一次。
(2)要求延長留學期限在半年或半年以內者,須提前1個月由本人持國內派出單位同意信件,並附國外留學所在單位或導師的信件和資助證明,向我駐外使、領館申請,由使,領館審批,
(3)要求延長留學期限在半年以上者,其審批辦法是:
①申請人必須提前3個月向我駐外使、領館申請,填寫“延長留學期限申請表’(簡稱“JW104表”),並附國外留學所在單位或導師的信件和資助證明。
②“JW104表”由使、領館審核並提出意見後,轉給申請人的國內派出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主管部門。
③上述主管部門應在收到“JW104表”後兩個月內,經征求派出單位意見後作出審批,並將審批結果函(電)告我駐外使、領館並報國家教委備案;
④“JW104表”自使、領館寄出後的3個月後得不到答複的,該項延長留學期限的申請,由使、領館審定。
(4)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在獲準延長留學期限內的國外費用均應自行解決。對原定由國家提供回國旅費的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回國旅費從所得國外資助中解決,不足部分由使、領館根據我在當地公費留學人員生活費標準核算後予以補貼。
附3:對從事國外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有關規定
(1)博士後研究是指在某些國家的一些學科中獲得博士學位的我國公派出國研究生,不改變留學人員身份,在高等院校或科研機構,申請到“博土後研究”職位,在規定的期限內從事本專業的研究,從事國外的“博士後研究”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已獲得博士學位的國內在職人員,申請去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另一種是出國研究生在國外獲得博士學位後,申請直接在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博士後在國外實習是指獲得博士學位的我國公派出國研究生,不改變留學身份,進入國外公司、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本專業的實習,博士後研究或實習隻能進行一次,期限般在一年以內,最長為一年半。
(2)獲國內博士學位並在國內確定了工作單位,工作滿一年後的在職人員以及我國公派出國研究生在國外獲博士學位後罪回國工作滿一年後的在職人員,根據單位需要,可申請從事國外博士後研究或實習。這類人員暫按公派出國訪問學者的辦法選派和管理,即:
①由申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報告,說明擬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理由、內容和期限。
②所在單位組織專家、教授對所提博士後的研究方向或實習的業務範圍進行評議並簽署意見,由該單位領導批準後,按隸屬關係報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辦理出國審批手續。
③去國外從事博土後研究或實習所需經費,一般由派出單位解決。
④獲準者,其在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期間,國內工資照發。
附4:在國外的公派研究生申請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審批辦法
(1)申請者必須在獲得博士學位半年前向所在國我使、領館提出申請,並填寫“從事國外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申請表”。說明擬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理由、內容和期限。“JW105表”由使、領館審核並提出意見後,轉給申請人國內派出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的主管部門。
(2)國內派出單位收到申請後,須在三個月以內組織有關學科的專家、教授評議,提出意見,並經單位負責人簽字,單位蓋章後,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將審批結果,函(電)告我駐外使、領館,再由我駐外使、領館通知申請者。三個月內得不到派出單位答複的,即由我駐外使、領館審定。
(3)申請者聯係要在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單位,並收到聘請書後,本人應將從事“博士後”研究方向或實習業務範圍、單位和期限等報告國內派出單位和駐外使、領館。其研究課題或實習的業務範圍與原申請批複不符的,應重新報請審批。
在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所需一切費用,包括做“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結束後的回國旅費,均由本人自理。
研究生在國外獲得博士學位後,要求轉到第三國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一般應先回國工作一段時間後,再提出申請。因特殊需要由國外直接轉第三國的,應提前半年提出申請,按隸屬關係報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批準。
從事國外的“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期限一般為一年至一年半。
附5: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工資、工齡和有關經費的管理辦法
(1)出國進修人員和訪同學者,在批準出國期限內,國內工資由原單位照發,並計算工齡。公派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獲得博士學位後,其受批準的攻讀博士學位年限,在國內計入工齡。公派出國攻讀學位的在職入員,在學習期限內的國內工資待遇按國內對同類人員的有關規定辦理。
(2)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出國置裝費、出國旅費、在國外學習期間學習和生活費、研究生和大學生中途回國休假的往返國際旅費等,按國家的統一規定辦理。
(3)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管理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的經費,並對部門、地方、單位公派出國留學的經費開支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國外經費的具體管理,由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專人負責或由使、領館財務部門代管。
(4)對公派出國研究生留學年限及在國外期間國內工資(或生活補助費)待遇和演讀博士學位期間工齡計算的有關規定
(5)國內大學本科畢業生出國攻讀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年限,根據各國不同情況都有規定。公派出國研究生應在規定的年限內完成學業。確因特殊情況未在規定年限內完成學業者,可按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申請延長留學期限的辦法辦理延期手續。
(6)公派出國研究生,如出國前係國內在學研究生,其享受的國內生活補助費,自離境之次月起停發。
(7)1986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的公派研究生,出國後由原單位按規定發放工資的,發放年限以附表規定的公派出國研究生攻讀外國碩士、博士學位的年限為準。超過附表規定年限者,其國內工資停發。
(8)1987年1月1日以後出國的公派研究生,如出國前係國內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後工作5年以上,或碩士研究生畢業後工作2年以上的在職人員(包括在職研究生),學成後仍回原單位工作的,其在附表規定的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年限內,國內工資由原單位照發。
(9)1979年1月1日以後出國的公派研究生,在規定的年限(包括經批準延期的時間)內獲得博士學位,並按規定的留學期限(包括獲得博士學位後經批準延期做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時間)回國的,按其在國外攻讀博士學位時間計算工齡。
附6: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回國休假及其配偶出國探親的有關規定
(1)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回國休假及其配偶出國探親的辦法要有利於出國留學人員了解國家建設的發展和需要,要合理照顧出國留學人員的學習和生活,又要考慮國內有關單位的工作秩序。
(2)對公派出國大學生、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在國外留學規定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滿二年(其間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須獲得攻讀博士學位資格)後,享受公費回國休假一次。
(3)公費回國休假由本人按規定自我駐外使、領館申請,並按規定的路線回國。
(4)公派大學生、研究生自費回國休假、探親,以不影響學習為前提,由駐外使、領館審批。
(5)公派大學生、研究生,在國外享受國家或單位公費留學期間,公費或自費回國休假,探親,國外費用停發,國內生活費憑我駐外使、領館證明,由派出單位按國家統一規定辦理。
(6)公派大學生、研究生回國休假的時間根據所在國學校假期長短確定。
(7)公派出國研究生在國外時間較長,其在國內的配偶申請自費出國探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辦理。公派出國研究生的配偶如係在職職工,應按規定向所在單位申請探親假。經單位批準後,出國探親假一般為三個月,最多不得超過六個月。前三個月國內工資照發,從第四個月起,停薪留職,從第七個月起,是否保留公職,視情況由其所在單位決定。
(8)研究生配偶在探親期間,聯係到國外獎學金、資助金,申請留學的,在探親假期內報經國內工作單位批準,可以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轉為公派或自費留學。
(9)對於公派出國研究生的配偶,如係國內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班的學生或研究生,為了不影響完成學業和研究計劃,一般不批準請假出國探親。
(10)公派出國進修人員、訪問學者在國外時間較短,按規定不享受回國休假的待遇。他們在國內的配偶,屬在職職工的,般也不給予出國探親的假期。
附7:國家科研助費申請審批程序
(1)為促進國家公費出國留學改革的深入發展,增強公費出國留學人員的榮譽感,鼓勵和支持公費留學人員按期學成回國服務,經研究,決定對國家公費出國留學改革後派出並按期學成回國的留學人員擇優提供科研資助費。
(2)科研資助費主要用於留學人員回國後開展科研工作的啟動與立項,不得用於出國、出書和購買與科研無關的音像設備。受資助者及所在單位應嚴格執行本規定,不得截留、挪用;同時要接受上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3)資助對象為國家公費出國留學改革後派出的,在國外做出一定成績,按期回國並主要從事教學、科研工作,年齡在45歲以下的留學人員。對曾獲得過國家教委留學回國人員科研啟動基金資助的,原則上不再給予資助。
(4)申請審批程序:
①符合條件的留學人員,可通過國內工作單位提出申請,也可在回國前3個月內向我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提出申請。申請者須填寫“留學回國人員科研資助費申請表“一式兩份並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複印件)。
②經國內工作單位或我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簽署意見,由國內工作單位的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國家留學基金委。個人報送的材料不予受理。
③國家留學基金委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組織專家評議(今年試行)後,將審定的受資助名單報國家教委外事司審批。國家留學基金委常年受理申請,原則上每年集中審批二次,擇優資助。對經評審獲資助的項目由國家教委外事司批準後,由基金委書麵通知申請者所在單位。
④為體現各級管理部門對留學回國人員的重視和關懷,獲資助者所在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應提供不低於本基金資助經費額度的配套經費用於獲資助項目的研究工作。
⑤試點後派出留學人員科研資助費為:文科五千元至一萬元,理工等科原則上不超過一萬五千元至二萬元。
(5)改革後派出留學回國人員科研資助費的使用和管理按“國家教委留學回國人員科研啟動基金實施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