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費留澳(2 / 3)

②要求延長留學期限在半年或半年以內者,須提前1個月由本人持國內派出單位同意信件,並附國外留學所在單位或導師的信件和資助證明,向我駐外使、領館申請,由使,領館審批。

③要求延長留學期限在半年以上者,其審批辦法是:

A.申請人必須提前3個月向我駐外使、領館申請,填寫“延長留學期限申請表”(簡稱“JW104表”),並附國外留學所在單位或導師的信件和資助證明。

B.“JW104表”由使、領館審核並提出意見後,轉給申請人的國內派出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主管部門。

C.上述主管部門應在收到“JW104表”後兩個月內,經征求派出單位意見後作出審批,並將審批結果函(電)告我駐外使、領館並報國家教委備案;

D.“JW104表”自使、領館寄出後的3個月後得不到答複的,該項延長留學期限的申請,由使、領館審定。

④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在獲準延長留學期限內的國外費用均應自行解決。對原定由國家提供回國旅費的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回國旅費從所得國外資助中解決,不足部分由使、領館根據我在當地公費留學人員生活費標準核算後予以補貼。

(13)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工資、工齡和有關經費的管理辦法

出國進修人員和訪同學者,在批準出國期限內,國內工資由原單位照發,並計算工齡。公派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獲得博士學位後,其受批準的攻讀博士學位年限,在國內計入工齡。公派出國攻讀學位的在職入員,在學習期限內的國內工資待遇按國內對同類人員的有關規定辦理。

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出國置裝費、出國旅費、在國外學習期間學習和生活費、研究生和大學生中途回國休假的往返國際旅費等,按國家的統一規定辦理。

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管理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的經費,並對部門、地方、單位公派出國留學的經費開支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國外經費的具體管理,由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專人負責或由使、領館財務部門代管。

對公派出國研究生留學年限及在國外期間國內工資(或生活補助費)待遇和演讀博士學位期間工齡計算的有關規定

國內大學本科畢業生出國攻讀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年限,根據各國不同情況都有規定。公派出國研究生應在規定的年限內完成學業。確因特殊情況未在規定年限內完成學業者,可按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申請延長留學期限的辦法辦理延期手續。

公派出國研究生,如出國前係國內在學研究生,其享受的國內生活補助費,自離境之次月起停發。

1986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的公派研究生,出國後由原單位按規定發放工資的,發放年限以附表規定的公派出國研究生攻讀外國碩士、博士學位的年限為準。超過附表規定年限者,其國內工資停發。

1987年1月1日以後出國的公派研究生,如出國前係國內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後工作5年以上,或碩士研究生畢業後工作2年以上的在職人員(包括在職研究生),學成後仍回原單位工作的,其在附表規定的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年限內,國內工資由原單位照發。

1979年1月1日以後出國的公派研究生,在規定的年限(包括經批準延期的時間)內獲得博士學位,並按規定的留學期限(包括獲得博士學位後經批準延期做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時間)回國的,按其在國外攻讀博士學位時間計算工齡。

(14)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回國休假及其配偶出國探親的有關規定

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回國休假及其配偶出國探親的辦法要有利於出國留學人員了解國家建設的發展和需要,要合理照顧出國留學人員的學習和生活,又要考慮國內有關單位的工作秩序。

對公派出國大學生、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在國外留學規定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滿二年(其間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須獲得攻讀博士學位資格)後,享受公費回國休假一次。

公費回國休假由本人按規定自我駐外使、領館申請,並按規定的路線回國。

公派大學生、研究生自費回國休假、探親,以不影響學習為前提,由駐外使、領館審批。

公派大學生、研究生,在國外享受國家或單位公費留學期間,公費或自費回國休假,探親,國外費用停發,國內生活費憑我駐外使、領館證明,由派出單位按國家統一規定辦理。

公派大學生、研究生回國休假的時間根據所在國學校假期長短確定。

公派出國研究生在國外時間較長,其在國內的配偶申請自費出國探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辦理。公派出國研究生的配偶如係在職職工,應按規定向所在單位申請探親假。經單位批準後,出國探親假一般為三個月,最多不得超過六個月。前三個月國內工資照發,從第四個月起,停薪留職,從第七個月起,是否保留公職,視情況由其所在單位決定。

研究生配偶在探親期間,聯係到國外獎學金、資助金,申請留學的,在探親假期內報經國內工作單位批準,可以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轉為公派或自費留學。

對於公派出國研究生的配偶,如係國內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班的學生或研究生,為了不影響完成學業和研究計劃,一般不批準請假出國探親。

公派出國進修人員、訪問學者在國外時間較短,按規定不享受回國休假的待遇。他們在國內的配偶,屬在職職工的,一般也不給予出國探親的假期。

(15)國家公派留學基金資助計劃

為促進中國高校的國際化,並為建設世界一流大學培養高級人才,國家留學基金委員會負責的“重點高校係主任實驗室骨幹出國研修項目”正在實施,並已選出503名自然科學類高級訪問學者,將於今年赴世界各國研修。同時還將選拔百名左右社會科學領域的高級訪問學者出國研修。

據了解,自1996年起,國家教育部對公費出國留學的選派和管理工作進行了改革。新的管理辦法實施“個人申請、專家評審、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簽約派出、違約賠償”辦法。

截至2000年10月底,教育部按照新辦法,共向46個國家派出各類留學人員8100人,已有5155人按期回國,回歸率占應回國人員的92.8%,對未按期回國人員,國家留學基金委員會均按協議追究其違約責任,履約率達5%。

第二步公費留學申請

★新的改革辦法遵循的原則是根據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政府計劃宏觀指導下,對國家公費出國留學的選派和管理實行“個人申請,專家評審,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新辦法。

★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是為鑒定非外語專業人員的外語水平而設置的考試,其成績主要用於選拔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每年舉行兩次考試,第一次考試定於6月的第四個星期六,第二次考試定於12月的第三個星期六。

申請公費留學是否能夠成為國家公派留學中幸運的一員的關鍵。究竟什麼樣的條件才可以到相關機構去申請,又要通過哪幾步才能完成呢?

1.了解申請機構

為了適應新的國家以費出國留學選派工作,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在全國各省、自轄市及部分中央部委設立了99個申請受理機構。北京地區的申請人員可向北京地區各申請受理機構申請,申請人須攜帶本人身份;證、學曆證明、成績主明或免試證明及申請手續費,具體地址如下:

(1)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出國留學工作辦公室

負責受理國家教育部直屬及北京市直屬院校、教育、教研機構人員的申請,並負責受理未設立申請受理機構的中央部委直屬院校的申請。

地址:北京市海澱區皂君廟甲4號

電話:62238078

傳真:62216799

(2)北京市科技幹部局留學人員服務中心

負責受理北京市非教育係統單位及未設立申請受理機構的中央部委直屬非教育係統單位留學人員的申請。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雅寶路7號

電話:6592834465855628

傳真:65954240

(3)中央部委申請受理機構

中央各部行設立的申請受理機構,負責受理本係統各直屬單位留學人員的申請。

2.公費留學申請條件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2002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選派計劃。2002年將選派各類出國留學人員2300名。

為保證國家留學基金在支持重點、滿足國家和地方需要方麵發揮更積極的作用,根據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全麵需求及入世後對諸多方麵人才的急需情況,國家留學基金委調整了優先資助學科專業目錄,並對申請者的條件和外語水平的要求做了適當調整,以鼓勵更多的優秀人才。申請受理工作將於近期開始,截止日期為2002年3月10日。有關選拔簡章及獎學金項目要求、優先資助專業指南等已在國家留學基金委網站(www.csc.edu.cn)上公布。符合申報條件的中國公民均可申請國家留學基金。

為配合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2001年國家留學基金委啟動了《西部地區人才培養特別項目》,在鼓勵西北地區繼續積極利用國家留學基金麵上計劃的同時,每年再單獨從西部地區選派300名各類人員出國研修。本項目將根據西部各省、區的特殊需要設若幹子項目,按定向培養的原則選派西部地區的急需人才。

教育部從1996年起對國家公費出國留學的選派和管理工作進行了改革。新的改革辦法遵循的原則是根據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政府計劃宏觀指導下,對國家公費出國留學的選派和管理實行“個人申請,專家評審,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新辦法。截至2001年8月底,按新辦法共向46個國家選派各類留學人員9551人,已有6745人按期回國,按期回歸率占應回國人員的95.2%。對未按期回國人員,基金委均按協議追究其違約責任,履約率達99%以上。

3.掌握申請過程及標準

國家留學基金委調整了優先資助學科專業目錄。有關選拔簡章及獎學金項目要求、優先資助專業目錄等已在國家留學基金委網頁上公布。符合申報條件中國公民均可申請國家留學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