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費留澳
★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申請延長留學期限的有關規定
★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是為鑒定非外語專業人員的外語水平而設置的考試,其成績主要用於選拔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每年舉行兩次考試,第一次考試定於6月的第四個星期六,第二次考試定於12月的第三個星期六。
★辦理出國手續是一個複雜的過程,怎樣在這個複雜的手續辦理過程中節省時間,這就要求掌握出國各種手續辦理的步驟與相關技巧。
★在異國的留學生活是什麼樣的呢?遇到了麻煩該怎麼辦?
公費留學相對來說,比較“容易”,但申請條件及相關手續應怎樣辦理,想要留學的人如何“搶”到這有限的“名額”呢?
第一步了解我國當前相關政策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決定以國家留學基金資助方式在全國選拔各類出國留學人員2000多名。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中國公民,均可按規定的程序和辦法申請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
★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申請延長留學期限的有關規定
★中新社北京一月十六日電(記者張希敏)記者今天從教育部獲悉,教育部今年將選派二千三百名各類人員出國留學。
公費留學作為留學大軍中的“少學民族”頗受大家青睞,而我國政府對公留學有著一定的限製。
1.公費留學政策指南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決定以國家留學基金資助方式在全國選拔各類出國留學人員2000多名。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中國公民,均可按規定的程序和辦法申請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
(1)資助計劃資助各類留學人員數額比例為:
高級訪問學者20%,訪問學者/進修人員67%,研究生及其它13%。資助留學學科比例為:自然科學、工程技術、醫學和農、林、牧科學70%;人文、社會科學15%;經濟、管理科學10%;非通用語種等特殊專業5%。派出國別比例為:歐洲、北美和大洋洲75%;亞洲、非洲和拉丁美洲25%。申請者擬留學、研修的學科、專業應是擬去國的強項。申請或由國家留學基金委安排享受與外國政府互換或項目獎學金人員,應符合有關獎學金項目對專業、語言、年齡等條件的要求。
(2)資助內容高級訪問學者:
①資助期限根據需要一般為三個月或半年;②資助包括往返國際旅費、國外生活費、學術活動補貼費。訪問學者/進修人員:①資助期限一般為一年;②資助包括往返國際旅費、國外生活費;③享受協議交換獎學金者的資助期限、派出時間及資助內容根據該項獎學金的具體規定確定。研究生:資助期限、派出時間及資助內容根據有關合作項目獎學金的具體規定確定。
(3)申請者類別條件高級訪問學者:
應是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及大中型骨幹企業的學術帶頭人、技術骨幹或高級管理人員,或目前參與國家、部門、地方重點並確有需要到國外進行高層次研究的人員。應有針對性很強的研究項目和課題,有明確的、高水平的國外合作對象。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年齡不超過55歲。在國內教學、科研、管理和生產建設中做出突出成績者。
訪問學者/進修人員:應是在本人所從事的學科領域內有較深入的研究並取得一定成果、確有必要出國培養的教學、科研、技術、管理人員。年齡在50歲以下,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曆人員。大學本科畢業人員一般應有5年以上工作經曆,具有碩士學位人員一般應有2年以上工作經曆。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已獲碩士以上學位者,優先選拔。部分從事非通用外語語言學習、地區問題或某些特定專業研究的人員(主要通過與有關國家互換獎學金或雙邊協議派出),可以是具有大學以上學曆、畢業後已工作2年以上人員,年齡一般在45歲以下(部分獎學金項目要求申請人年齡在35歲以下)。
研究生:根據雙邊文化教育合作交流項目或其它合作項目選派,具體條件與選派辦法另行通知項目單位,目前除了德國DAAD項目以外,不受理個人申請。
2.公費留學相關規定
我國政府關於公費留學的總方針是:“支持留學,鼓勵回國,來去自由”。國務院辦公廳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二日發布了《關於在外留學人員有關問題的通知》,解決了留學工作中許多重大政策問題。主要內容如下:
(1)歡迎留學人員回國工作。
公派在外學習人員有義務在學成之後回國服務。所有在外學習的人員,不論他們過去的政治態度如何,都歡迎他們回來,包括短期回國進行學術交流合作,以及探親、休假。
(2)對要求將因公普通護照換為因私普通護照的,可給予辦理(注:一九九三年底前出國持因公護照的留學人員也可按此原則辦理);已取得外國國籍的人員應提出退出中國國籍,依照我國國籍法的規定辦理,按外籍華人對待。
(3)留學人員申請辦理護照延期、換發新護照,以及退出中國國籍手續時,應予辦理。如與原派出部門或單位有經濟及其它未了事宜,應與這些部門或單位協商解決,不影響上述手續的辦理。
(4)留學人員短期回國後,隻要他們持有我國有效護照和外國再入境簽證,無須再履行審批手續,即可隨時再出境。
(5)派出單位應加強與在外留學人員的聯係,主動關心他們的工作和生活。留學人員回國後,按“雙向選擇”的原則,可回原單位工作或自行聯係工作,也可以進入“三資”企業工作或自行開辦企業等。要鼓勵促進國際交流和合作,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在國外兼職。
(6)留學人員的家屬申請出國探望留學人員,應當允許,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審批。
(7)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按照本通知精神落實具體措施,方便在外留學人員回國,簡化入出境手續,妥善解決留學回國人員工作、生活上的具體問題。
(8)在留學回國人員較集中的地方,可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或社會團體根據需要建立留學服務機構,幫助留學人員辦理有關事宜,為他們提供各種服務。
(9)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國家管理留學事務,應保護我留學人員的合法權益,對他們的學習研究工作和日常生活給予幫助,為他們排憂解難,並及時向他們介紹我國內情況。
(10)國家對公派留學人員身份管理的規定
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在國外留學期間,其公派身份不因經費資助來源或待遇的變化而變化,仍須遵守國家關於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
公派出國大學生、研究生、進修人員或訪問學者的身份均在出國前確定,出國後一般不得改變。個別人員如確有特殊需要要求改變身份(如在美國的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改變為研究生),應由國內派出的主管部門(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嚴格審核。被批準者,隻能是極少數。其學科專業確屬國內急需的人員,年齡限於35歲以下,並有對方教授同意必讀研究生的推薦信和可靠的資助證明。
公派出國進修人員或訪問學者,在國外期間不得改讀學位,但如在規定的進修期限內,完成了出國前確定的進修或研究課題計劃,而國外的導師和學校願授予學位,可以接受。
(11)公派出國留學人員選派工作和經費的管理
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選派、應遵循國家派遣出國留學人員的方針、政策,根據部門、地方、單位的需要和可能,有計劃、有目的地進行;
單位公派以派遣在職人員出國進修(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為主,少派在職人員出國攻讀學位。在學本、專科大學生和研究生一般不以單位公派方式選派,個別特殊需要以單位公派方式選派的,須經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派遣計劃(包括擬派出人數、身份、國別、經費來源等),須由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主管部門製定。各主管部門須在每年11月,將下一年度的派遣計劃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審核。
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選拔條件與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相同。
在職、在學人員,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聯係國內外獎學金、貸學金等資助。各單位不準為上述未經批準的在職,在學人員提供成績單、推薦信、介紹信等對外聯係出國留學的材料;
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由各選派的基層單位按隸屬關係報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審批。
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經費來源,可分為部門、地方、單位全部提供,部分提供或利用國內外獎學金、貸學生、資助等。其經費管理辦法、參照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經費管理的規定自行製定,並在與出國留學入員簽訂的出國留學協議書中予以明確。
①由部門、地方或單位提供全部經費的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其國外生活費用標準按國家公派同類出國留學人員在國外的生活費用(含醫療、保險等費用)標準發放。
②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國內工資待遇與國家公派同類出國留學人員相同。
③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出國及回國的國際旅費,可采取由選派部門、地方、單位全部提供、部分提供或國外接受單位提供的辦法解決。
④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出國服裝費、出國研究生和大學生中途回國休假的往返國際旅費的支付辦法,由選派部門、地方或單位參照國家統一規定自行製定。
⑤利用國外獎學金等資助派出和在國外期間獲得國外獎學金等資助的單位公派留學人員,其經費使用和結算辦法,由選派部門,地方或單位根據不同情況,參照財政部、國家教育委員會、外交部《關於公費出國留學人員經費開支的規定》製定。
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出國前,各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主管部門必須組織一周左右的集中學習,學習國家有關對外方針、政策,出國留學人員的規章製度、外事紀律,介紹我國社會主義建設成就並組織相應的參觀活動,介紹有關國家的情況及其它注意事項;
學成回國的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如係在職人員,應回原選派單位工作,如原係在學人員,由原選派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安排工作。
(12)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申請延長留學期限的有關規定
①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在其出國前,由國內選派單位明確出國留學任務及期限。少數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確因業務需要,需延長在國外的留學期限,應經過批準,但在延長留學期限內,不能改變留學身份。延長留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隻能申請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