贏了官司輸了錢(1 / 1)

贏了官司輸了錢

對方違約我等著索賠,這是許多人最直觀的維權反應。然而有時由於這一反應,卻蒙受了更加巨大的經濟損失。專家提醒,對方違約後,你的第一反應應是防止損失擴大。

對方違約我索賠,放任損失受連累

近日,王先生接到法院送來的終審判決書,明明是對方的過錯導致了損失,為什麼還要由自己來承擔責任呢?這令王先生十分困惑。

運輸受阻,違約成事實

王先生經營的一家頗具規模的食品公司(以下簡稱食品公司),所生產的係列蜜餞食品在各地頗受歡迎。1999年底,王先生決定將一批山楂係列蜜餞食品運往上海銷售,於是他與興隆運輸公司(以下簡稱運輸公司)簽訂了一份《貨物承運委托書》。

合同約定:一、由運輸公司將王先生的這批山楂係列蜜餞食品在10天內運往上海。二、王先生向運輸公司預交運費10000元。合同簽訂後,王先生立即向運輸公司預交了部分運費。後因王先生的這批貨物無法由一輛車承運,該運輸公司經過王先生同意即將其中的400件貨物中轉鴻興運輸隊(以下簡稱車隊)承運。

王先生怎麼也沒料到會接到運輸公司的通知,告知承運其400件山楂食品的運輸車因裝有走私香煙被浙江省的有關部門扣留,無法運抵上海。這一突然變故不僅全盤打亂了王先生的銷售計劃,使王先生在精神和物質上都遭受到了巨大的損失。

無補救措施

幾個月後王先生這批被扣的山楂產品終於被運回了,並存放於車隊的倉庫內。同時,運輸公司即將貨物已運回的情況通知給了王先生,並要求他前來處理。王先生接到通知後來到運輸公司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並拒絕接受運回的這批山楂。他認為,經過這麼長的時間,這批山楂很難再如期銷售出去,所以應由運輸公司負責賠償他全部的經濟損失。在多次向運輸公司要求賠償未得到滿意答複的情況下,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

判決:違約責任難免,擴大損失不賠

法院受理後,依法將承運這400件貸物的鴻興運輸隊作為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運輸公司認為,因原告的這一批貨物無法用一輛車運完,其即與鴻興運輸隊聯係由該車隊承運其中的400件貨物,這400件貨物已於2000年3月運回,其曾叫原告去拉回處理,原告卻不予理睬,因此該案的責任與被告無關。

第三人鴻興車隊則認為,原、被告訴稱的這400件貨物不是第三人承運的,其不應承擔責任。現被扣的貨物已退回並存放於第三人的倉庫中,要求原告拉回處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批山楂產品被運回,並存放於第三人的倉庫內,被告立即通知原告前往處理,但原告不去處理。經清點,該批貨物共400件均存放於第三人的倉庫中,但因存放時間過長有部分損失,貨物價值24000元。

原、被告之間的運輸合同是經過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將其中的400件貨物轉交他人承運,未能按合同約定如期運抵目的地上海,違反了合同的約定。

此外,被告將這400件貨物轉由第三人車隊承運,是經過原告同意的,也是合法有效的貨運關係,第三人對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並應將現存的貨物退還給原告。

另外貨物被運回後,被告有通知原告前往處理,但原告卻不予理會,致使貨物無法得到及時的處理,對此原告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部分責任。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興隆運輸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7088元;

二、第三人鴻興運輸隊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並退還原告山楂產品400件;

三、案件受理費2370元,由原告負擔1676元,被告負擔347元。

王先生拿著判決書,請教了許多法律專業人士,他們的回答和法院的判決都是一樣的,王先生逐漸明白,承擔部分責任都是因為自己沒有及時前往運輸公司的倉庫處理貨物造成的,說來說去,“都是不懂法惹的禍”,王先生感慨地說:“看來以後得好好學習法律,否則的話有理都會變成沒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