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泄密先簽保密協議
市場的競爭使得人才流動不可避免,怎樣使人才流動的同時商業秘密不流動,怎樣使商業秘密受到侵犯後能及時得到補救,是企業特別是高科技企業麵臨的不可忽視的問題,其中簽訂保密協議是關鍵。
保密:有約在先
胡一林作為一家高科技企業的老總,他深知技術乃科技企業的生命,因此在華霖公司成立伊始,他就在腦袋中上了技術保密這根弦。泄密主要是人為的因素造成,特別是公司的技術開發人員本身,他覺得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首先是要靠待遇穩住技術人員,其次靠法律的保障。
當胡一林重金吸納第一批技術人員錢路和吳恬到公司時,他首先要做的就是要求簽訂帶有保密條款的勞動協議。譬如該協議第7條約定:“(2)由於乙方(錢路和吳恬)原因未按時完成工作任務和泄漏甲方(華霖公司)機密,乙方必須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3)乙方在受聘從事有關專利、專有技術和技術秘密的經營管理和開發研究的,在技術合同解除後三年內不得從事與專利、專有技術、技術秘密有關的工作,否則以侵權論。”對於技術的歸屬,勞動合同也做出明確約定:“所用IC卡應用技術(資料、軟件程序、硬件設計),包括乙方在職期間開發出來的軟件、硬件技術,都歸華霖公司所有;乙方不得將此項技術據為己有或轉交他人作為產品開發之用;乙方調離時,應將所有資料、軟件程序、硬件設計等歸還華霖公司;乙方如有任何違約行為,華霖公司有權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合同一簽,胡一林就放手叫錢路和吳恬去開發項目了。僅1995年一年就完成了食堂售飯、商場管理、證件管理和考勤等係統的IC卡軟件開發及硬件設計等工作,並在大專院校和企業推廣作用,給華霖公司帶來了相當的經濟效益。
技術的腳步從來不會停留,華霖公司又開始了IC卡管理係統的升級開發。然而,危機卻不期然悄悄衍生了。
跳槽:技術秘密連鍋端
1997年5月,就在華霖公司以為錢路和吳恬在埋頭開發技術項目時,他們卻偷偷與武貝公司簽訂了一份合同。成立武貝公司金卡部。開始為武貝公司開發金卡業務,技術含量幾乎就是華霖公司IC卡的翻版。
半年以後,武貝公司金卡部已略具雛形,錢路和吳恬又通過種種手段如價格、售後服務的承諾等等,將華霖公司的一些老客戶轉移到武貝公司。並在1997年底,一腳踹了華霖,投身到了武貝。
錢路和吳恬辭職後僅半年,華霖公司的銷售收入就銳減。可武貝公司的金卡早已浮出市場,並且來勢凶猛。金卡的性能幾乎和華霖公司的IC卡一致。很快地,華霖公司從錢路和吳恬的去向、從原有老客戶的去向中,終於找到了因果關係。
告他:保密協議不能白簽
了解到問題的關鍵後,華霖公司以錢路、吳恬以及武貝公司為被告,一紙訴狀告到法院。訴稱,被告錢路和吳恬利用掌握華霖公司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和便利條件,與被告武貝公司共同對華霖公司進行不正當競爭,致使華霖公司產品銷售明顯下降,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和商譽損失。故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IC卡管理係統的開發、銷售、並銷毀非法複製的軟、硬件及各種資料;2、被告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並保證不再侵犯華霖公司的產品;3、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商譽損失30萬元,並承擔本案律師費及訴訟費用。
被告武貝公司辯稱:武貝公司金卡部職員雖然在原告公司工作過一段時間,但是並沒有掌握原告的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當今IC卡技術已經是一種公開的應用技術,原告並不享有IC卡管理係統的專有權。武貝公司沒有利用原告的經營秘密,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侵權行為成立
法院認為,華霖公司投入大量人力財力開發的IC卡技術,該公司對此項技術沒有進行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登記,而是通過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和加強公司內部管理等方式進行保護,使自己的技術及其經營信息始終處於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秘密狀態中。因此,華霖公司的IC卡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是商業秘密,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原告華霖公司與被告錢路與吳恬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保密協議係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嚴格執行。武貝公司不能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舉證證明在上述單位的IC卡管理係統工程中使用的技術,是其自行研製、開發的,還拒絕將該公司的IC卡管理係統軟件、硬件與華霖公司的產品進行對比鑒定,因此其主張沒有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判決被告公開賠禮道歉、停止披露使用原告的商業秘密,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5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