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創業板上市須知(2 / 2)

活躍業務問題

創業板的特點決定了擬赴港創業板上市的內地企業須有其活躍業務和良好的盈利前景,否則難以立足。這對內地企業來說也是一個新的領域,因此為成功表述活躍業務記錄,須做必要的調查、準備工作。《上市規則》第11、12條規定,申請人須提交一份過去兩年內的活躍業務記錄聲明,投資者通過該聲明可以評估申請人在過去兩年內的經營情況。《上市規則》第14、18條又規定,活躍業務聲明中還必須列載新申請人在同行業中的經營業績、地位、影響、發展前途等作出評估。這就要求新申請人必須做大量的市場調查研究工作。擬到香港上市的公司應注意這方麵資料的收集整理。

信息披露問題

由於上市要求較低,香港創業板定位為“以信息披露為基礎”的市場,對企業在上市前和上市後的信息披露要求都非常嚴格。上市前企業必須披露其上市前2年的活躍業務記錄,還要同時列載經營業務所居行業和市場環境的一般資料,使投資者能對企業在同行中的地位、影響、經營業績和發展前途作出判斷,這又需要企業預先做大量的市場調研工作;企業還需公布上市後兩個完整財政年度的業務目標,清楚說明每項業務活動中的業務方向和目標,因而企業要盡量保證業務目標的可實現性,所籌資金在投入後要見效快,最好在使用後能給企業帶來數量級增長。同樣,企業上市後的信息披露仍不輕鬆,需要每三個月公布一次業績,而不像主板半年公布一次;季度及半年業績報告需於有關期間結束後的45天內公布,而非主板的三個月;並且,在上市後兩年內,發行人還需每半年將其在上市文件中已列明的業務目標及其後的發展進度做一比較。可見,企業既要在上市前做許多準備,在上市後也必須保持良好的經營業績和發展勢頭。

另外,創業板上市規則對關聯交易的監管嚴格且複雜,這對關聯交易一向不少的內地企業而言,又是個棘手的問題。內地企業須對關聯方交易作出控製,如果某些貨物的提供或服務等交易沒必要非得與關聯人士進行,則應避免這種情況,以減少關聯交易的數量。而且,在上市之前,申請人應在同業競爭、生產經營協作、人員安排及資金使用方麵進行調整,以減少將來出現關聯交易的情況。

資產重組問題

創業板上市規則要求企業必須有主營業務,但許多內地企業恰恰主營業務不突出,業務範圍跨度過大,達不到上市要求。這就要求擬赴港創業板上市的企業在保薦人的協助下,通過對公司資產和業務以及有關公司管治和財政的內部控製機製的情形進行審查,確定公司的業務及管理結構並據此進行資產重組。企業可以通過各種途徑來進行資產重組,或是剝離一些非主營業務,或是兼並一些資產以突出主營業務,從而取得上市資格。無論兼並或剝離資產,企業操作起來都是既複雜且困難重重,需耗費不少人力和財力。此外,在資產重組的過程中,內地企業還將麵對一個產權問題。由於企業的初始發展環境不完善,往往采用承包、聯營等方式獲得生存空間。內地企業要理順產權關係是很難的。而要在創業板上市,首先就要使企業內部產權明晰化,這無疑又需花大力氣。

財務問題

這是內地企業在香港創業板上市的另一個實際問題。上市規則中規定,發行人的財務報表須符合香港的會計準則或由國際會計標準委員會頒布的《國際會計準則》,已在紐約證交所或納斯達克上市或將同時在紐約證交所和納斯達克上市的海外注冊成立的申請人,可根據美國的《公認會計原則》來編製財務報表。目前,內地許多企業尚未執行股份製企業會計製度,仍按全民所有製會計製度或鄉鎮企業會計製度執行,在主營業務收入及債權、債務的處理等許多方麵與香港會計製度及國際會計準則有較大差別,如存貨變現損失、壞帳準備、收入確認等,從而使得按香港或國際會計準則編製的財務報表及盈利預測和按企業既定製度編製的報表之間產生較大差距。因此,內地企業在上市前必須盡快熟悉香港及國際會計準則,必要時應聘請國際會計師幫助企業建立符合香港會計準則要求的財務製度。除了符合標準的財務製度以外,準備申請上市的企業還應著手建立一套有效的控製及管理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