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創業,先小人後君子(1 / 1)

合夥創業,先小人後君子

一個好漢三個幫,合夥創業由於可以集各自之所長,且可以將風險分擔,確實不失為一種好的創業方式。由於合夥創業這一形式變得越來越普遍,所以因不了解有關法規而帶來的民事糾紛也隨之增多。因此,讓創業者了解合夥經營中的種種禁忌十分必要。

一、義氣用事,不懂法律

許多合夥創業人隻憑義氣,就草率合夥,法律意識淡薄,內部之間沒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對合夥人的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合夥解體的財產分配等均無規定。一切隻憑嘴一張,剛開始時問題還不大,當賺了錢或賠了本之後問題就多起來,既不能同富貴,也不能共患難。

二、一方擅自做主處理合夥經營的財產。

合夥人的財產應由合夥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如一方不經他人同意就擅自做主,私自處理合夥經營的財產,則極易產生糾紛。如趙某和秦某合夥經營一個汽車修理廠,效益不錯,後趙某瞞著秦某將修理廠的一批配件低價出售給朋友。秦某發現後,要求追回配件的差價款,而趙某認為自己有權這麼做,雙方爭執不下,秦某告上法庭。

三、不講信義,言而無信

某單位下崗工人王某、錢某商議合夥開一個小餐館,雙方約定各出資2萬元。王某負責租門臉、搞裝修;錢某負責投資設備。合夥協議簽訂後,王某花了幾千元,租門臉兒,一切就緒後,錢某忽然提出不幹了,王某找到錢某要求賠償損失,雙方幾經談判談不攏,王某於是訴諸法律。

四、經營混亂,帳目不清

合夥經營必須做到帳目公開,便於互相監督。有時為節約開支,往往確定由一方做帳,但因不懂會計致使帳目不清,導致合夥人不信任。董、陳二人合夥開了一家超市。商定由陳負責計帳,但陳未做過會計,以致於做的帳目很混亂,常出現漏記、少記情況,久而久之引起董某的猜忌,不到半年時間,二人就散了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