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美國懲罰性賠償製度的價值追求(3 / 3)

(一)懲罰性賠償的性質——準刑罰性

傳統民法的觀點“損害賠償的最高指導原則在於賠償被害人所遭受之損害,稗於賠償之結果,有如損害事故未曾發生者然”[6]的理論限製了將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隨著社會之進步,市場經濟之繁榮,人們逐步發現損害賠償的補性已經不能滿足平衡平等主體之間失衡、維護社會安全的需求了。隨著現代損害賠償法的發展,懲罰性賠償製度的匠心巧具,與其說是對傳統理論的反麵,不如說是在對其肯定基礎上的加強。

從實質的角度考察英美法的懲罰性賠償製度,是一種介之於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之間的法律責任,它兼有二者的屬性。[7]懲罰性賠償製度將人的行為動機放在了歸責的要件之中,這一反之前我們更加關注行為的結果,並不以思想為罪的主流觀點。懲罰性賠償製度的存在意義在功利主義者看來,其目的在於保證社會大眾的整體利益——公益的實現。

(二)實質公平——懲罰性賠償製度的終極追求

羅爾斯認為,形式正義是手段,實質正義是製度的正義。形式正義是一種“理想主義”,它針對的是一切主體的一般情況;實質正義則是“現實主義”,他追求的是特定權利義務主體之間的特定權益實現。形式正義在一般違約和侵權損害賠償中得到了實現,但大部分的情況下受害人法益在隻實現形式正義的情況下是不可能恢複原狀的。因此懲罰性賠償不僅是對強勢主體一方的約束,強製其在擴大其傳統責任的情況下引以為戒,減少弱勢一方的風險。同時也是在個案不能得以平衡的情況下,通過這一手段最大情況的恢複受損方的損失,讓其擁有一條新的恢複補償己方損失的途徑。[8]

懲罰性賠償製度的建立和完善,讓我們重新認識到在遏製不法行為方麵民法的理論創新也給我們帶來了新的解決途徑。由於侵權法與刑法的分離,使得“懲罰性”在民法理論與實踐上似乎顯得缺乏理論基礎。現實實踐卻是我們快速認識到了這樣一個“灰色地帶”的存在,為了在解決平等主體間的糾紛同時運用更加強力有效的手段,調節失衡的權利義務雙方,懲罰性賠償理論可謂是應運而生。使得實質正義的實現有據可循。

四、結語

一個世紀以懲罰性損害賠償飽受爭議卻又被人們頻繁的適用,美國最高法院近年來的判例就涉及到懲罰性損害賠償判決的合憲性問題。[10]然而,不論人們對懲罰性損害賠償作何評論,它的確需要我們在廣泛的實踐案例的基礎上進行理論上的研究,在解決實際問題的過程中不斷完善,最大限度的實現其現實作用。

參考文獻

[1]王利明.懲罰性賠償研究[J].中國社會科學2000(4):113.

[2]Malzof v.United States,112 S.Ct.7ll,715(1992).

[3]王利明.侵權行為法研究(上卷)[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659.

[4]關淑芳.懲罰性賠償製度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8.113.

[5]See Model Punitive Damages Act (1996),Section5.

[6]曾世雄.損害賠償法原理[M].台北:l996(9)修正二版:17.

[7]關淑芳.懲罰性賠償製度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8.37.

[8]王利明.美國懲罰性賠償製度研究[J].比較法研究,2003(5):14.

[9]王利明.美國懲罰性賠償製度研究[J].比較法研究,2003(5):14.

[10]張茂.美國國際民事訴訟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302.

作者簡介:李潤(1988-),女,陝西西安人,華東政法大學2011級法律史專業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外國法製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