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美國懲罰性賠償製度的價值追求(2 / 3)

二是當事人之間存在特殊關係的案件。在美國,違反特殊合同關係中權利受侵害方往往處於弱勢地位,隻能被動的承受,沒有與對方抗衡的能力。在交易中處於優勢地位一方如果違約,並且侵害了另一方的人身、財產權利,受害人就可以通過懲罰性賠償之訟使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這之中我們就可以看到懲罰性賠償製度的核心精神就是對締約雙方中弱勢的一方給予保護,使得原本實際力量存在差異的雙方主體地位有可能達到一種平衡的狀態。市場準入的機遇形式上是均等的,但實質上適者生存的規律必然會使一部分人的手中集聚大量的財富,這種競爭機製自然就使市場主體之間的強弱力量產生變化。個體的地位在形式上雖然看起來是平等的,但實際上經濟力量強勢方在商業活動中的控製力卻使得締約雙方出現了嚴重的不均衡狀態。如果強勢方故意違約,另一方則很難有效的抵抗,如果按照傳統的違約來規製,弱勢一方的損失表麵上得到了“填平”,但這種補償使得違約方的違約代價降到了最低,這種犯罪成本的“低廉”自然會使得他們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道路上不用顧忌其他任何力量小於其的主體的利益。美國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在這種特殊關係糾紛案件中的適用,就可以解決這一問題。

(二)構成要件

1994年,美國法律統一委員會為各州的立法提供借鑒,針對各州對懲罰性賠償適用條件不一致的狀況製定了《懲罰性賠償示範法案》,該法案於1996年獲得通過。《懲罰性賠償示範法案》對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1.被告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懲罰性賠償示範法案》第5條(a)(1)規定:被告對原告造成的損害,隻有在該州允許對損害處以懲罰性賠償的條件下,才能依據法律對被告追究其承擔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5]本條規定明確了懲罰性賠償的前提——補償性賠償,懲罰性賠償請求權不是一個獨立請求權。這在法理上也可以理解,即隻有在法益受到實際侵害時,在補償權益受損方所要付出的代價不足以讓侵害方得到警告的情況下,懲罰性才有生長的根基。

2.原告承擔的舉證責任。《懲罰性賠償示範法案》第5條(a)(2)規定:原告能提出說服力而且明確有的證據證明被告是出於惡意或者出於故意地和輕率地漠視他人的權利及利益從而造成損害。該條要求:(1)被告具有主觀惡意或是因為故意及重大過失是原告需要承擔的舉證責任;(2)主觀心理狀態總是需要通過客觀行為表現出來的,原告證據的說服力就體現在被告的外在行為足以證明其存在相應的心理活動——或稱之為故意。這樣就具備了認定條件的主觀心態要件。

美國《侵權法重述》第908條(2)規定:被告對原告造成的損害的行為的性質和內容,在確定懲罰性賠償時也應當予以考慮。目前在美國,故意的心理狀態是美國目前大部分州懲罰性賠償訴訟的前提。而如何對“故意”進行定義在這裏就成為了一個核心的問題,故意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深思熟慮的形成一定行為的想法,另一類則是疏忽大意和輕信能避免的主觀狀態,這兩類行為的共性就是明知行為的不法性。故而無辨別能力的人不可能形成懲罰性賠償訴訟中的“故意”,因為他不可能具有法律上的“明知”這一要素。“故意”一般而言不要求對嗣後的經濟損失也有故意,對生理性的“第一性損害”的故意是他主要的覆蓋範圍。

三、兼具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實質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