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審計視角下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2 / 2)

(二)審計方法

1.債務舉借環節審計。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主要包含四種方式:直接舉借、拖欠、擔保或回購、BT(建設、回購)與BOT(建設、經營、移交)。審計首先要對地方政府性債務融資額度科學性進行審查,重點關注該地區的年度債務融資額度,是否製定詳細的融資和用款計劃,確保資金需求和供給相互匹配。其次要對地方政府性債務融資成本審查。融資成本包括利息和其他相關費用,由於一般認為政府的信用等級比較高,所以地方政府性債務利率水平一般低於商業貸款。在實踐中也發現部分政府性債務利率水平高於一般商業貸款,主要是出於以下兩個原因:一是預計之外的項目融資。如建設項目計劃年度實施中有可能進行調整,臨時增加一些項目;二是隨著一些地方政府性債務餘額水漲船高,出於風險控製的角度,銀行不願再繼續貸款給政府融資平台,地方政府不得不尋找其他融資渠道,增加了融資成本。在審計過程中尤其要關注後一種情況,這種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已累計到較大程度,容易出現一些違規融資的問題,需要引起特別的重視。

2.債務資金使用環節審計。對舉債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是地方政府債務審計中最重要的內容。在審計過程中可以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麵:首先是資金投向合理性。地方政府性債務資金的支出方向應當是公共基礎設施等建設性領域,而不能用於興建樓堂館所等消費性支出以及人員經費支出。在審計實踐中還應重點關注地方政府是否舉債資金投入一般競爭性領域,特別是產能過剩、國家明確要求控製投資規模的、高能耗、高汙染產業。這種做法既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也不符合目前經濟發展方式轉型的要求,必須加以糾正。二是資金使用效益。由於有些地區在信貸寬鬆時多借一些債務,以備不時之需,或由於計劃製定不合理不科學,導致項目計劃和用款計劃不匹配,造成債務資金閑置。三是有無出借資金。部分地方政府對債務資金使用管理比較薄弱,也許會存在出借債務資金的情況。一方麵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融資,另一方麵卻無償或低成本出借舉債資金,造成地方政府性債務資金使用效益低下。

三、從審計角度出發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管理的建議

(一)建立地方政府債務償還機製

將政府債務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體係。根據地方經濟發展規模、債務類型、還款期限以及籌資金額進行彙總分析,落實償債責任人,分門別類製定債務償還方案,每年在編製政府預算時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償債基金,並通過每年例行的政府預算執行審計進行監督。

(二)建立政府債務風險預警機製

例如,對地方財政收支情況、債務餘額、負債率、債務率、償債率、債務依存度多種衡量債務風險的指標進行長期追蹤,有效監控,從而實現指標預警功能,及時反映地方債務風險水平和變化趨勢。

(三)結合經濟責任審計,建立審計監督長效機製

2010年頒布的《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要求將政府債務的舉借、管理及使用情況列入政府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審計範圍,被審計的政府官員在任期內的舉債決策,包括在任期內形成的債務,將成為審計關注的重點內容,如果涉及重大債務資金項目,要重點審計,若有違規挪用債務資金的情況,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參考文獻

[1]曹亞男.《政府債務收入的績效審計》.《中國審計》,2007第19期.

[2]樊麗明.《中國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研究》.《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年7月出版.

[3]米新梅.《加強地方政府債務審計與管理的思考》.《新疆財經》,2006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