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義經濟中的競爭問題(2 / 3)

不管選擇哪種具體的組織形式,所有這些考慮似乎都是相關的。在進一步往下討論之前,有必要更詳細地討論一下這兩位作者所提議的工業管理的具體機構問題。他們所草擬的方案十分相似,盡管蘭格在這個方麵講得更為詳細。而迪金森則在大部分經濟組織問題上讓我們參考韋伯夫婦和科爾的著作。

兩位作者都詳述了這樣一種社會主義製度,在這種製度下,職業選擇是自由的,並且可以主要通過價格機製(即工資製度)來調節,消費者也能自由支配自己的收入。顯然兩位作者也都要求消費品價格由普通的市場過程來決定(盡管迪金森在這一方麵似乎不是很肯定),要求工資通過有關當事人雙方的談判來決定。他們也都讚成,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並不是整個工業都應當社會主義化。在社會主義化工業之外還要保留由小企業構成的私營工業部門,這些小企業本質上按照資本主義方式經營。我們認為,我們很難讚成他們認為這種與社會主義工業平行的私營部門的存在不會產生特殊困難的說法。但由於篇幅關係,我們對此難以詳細討淪,所以,為了這裏討論的方便,我們將不考慮私人部門的存在,而假設整個工業都已社會主義化。

中央經濟權威機構的主要任務是決定除消費品價格和工資以外的所有價格。在蘭格的描述中,這種經濟權威機構是中央計劃局(CentralPlanningBoard);在迪金森的描述中,是最高經濟委員會(SupremeEconomicCouncil),該機構根據迪金森的說法,簡稱為“S·E·C”。我們可以從蘭格的著作中了解更多的關於具體價格如何頒布和調整的技術問題,盡管這些還絕不是足夠的細節。而迪金森則更深入地研究了S·E·c在定價時應該受其指導的參考因素問題。這兩個問題都有特殊的重要性,所以必須分開來討論。

根據蘭格的說法,S·E·C要時常頒布泰勒教授所謂的“要素估價表”,即一個所有生產資料的(勞動力除外)價目表。在這張價目表的有效期內,這些價格必須做為不同企業之間一切交易的以及所有產業和工廠的全部計算的唯一基礎,而且經理們必須把這些價格看成是不變的。但是,無論是蘭格還是迪金森都沒有告訴我們這些價格要固定多長時間,這也是兩位作者的論述中幾個更加含糊的地方之一,這一點使得人們幾乎懷疑他們是否在真正努力使他們的體係運行。價格是提前一定的時間確定還是在看來合適的時間進行調整?F·M·泰勒好象傾向於前者。他寫道,具體價格的合理性將在“生產期”結束時體現出來;蘭格至少有一次給人們以同樣的印象,因為他說:“任何不同幹均衡價格的價格都將在結算期末顯示出有關商品剩餘或短缺的信號”。但他在另一處又說:“這些價格的調整要經常不斷地進行”;迪金森隻是說:“在各種價格通過連續估算過程最終能依據稀缺和替代原則建立後”,“除在發生重大的技術革新和消費有趣味巨變的情況下,微小的調整就足以使價格體係保持均衡。”這些論述不正好說明了這種對靜態均衡理論的現代迷戀使他們不能理解價格機製的真正作用嗎?

雖然迪金森在使價格變化生效的機製方麵沒有講出什麼有益的東西,但他比蘭格更深入地研究了S·E·C決策必須作為基礎的因素。與蘭格不同,迪金森並不滿足於S·E·C僅僅觀察市場,並在出現過度的需求或供給時,通過試驗設法尋找一個新的均衡水平。他倒希望S·E·C利用根據統計方法建立起的供需表作為指南來確定均衡價格。這顯然帶有其早期觀點的殘餘,早期他認為有可能運用聯立方程的方法解決整個問題。盡管他現在放棄了這種觀點(並不是因為他認為這樣做不可能,他依然相信“通過僅僅兩三個聯立方程”,事情還是能夠辦得到,而是因為他認識到“這些必須輸入方程運算機器的數據本身是經常變化的”),但他仍然相信通過統計方法確定需求表,即使不能替代,至少也能有助於反複試驗的方法,並且他認為完全值得設法建立起瓦爾拉斯均衡體係中的常數數值(原文如此)。

無論S·E·C以什麼方式確定價格,特別無論它在什麼時期以及為了什麼時期而頒布價格,有兩點毫無疑問。第一,比起價格由市場上進行交易的當事人決定的情況,這種價格變化發生得較遲;第二,商品的價格因質量和具體時間、地點的不同而引起的差別較小。在真正的競爭條件下,當直接有關的當事人知道情況變化時,價格就會發生變化;而S·E·C隻有在當事人前來報告,再對其報告進行核查,把矛盾搞清楚等等環節之後才能行動,並且新的價格隻有在所有有關當事人都了解之後才能生效。也就是說,或者是把準備實施的新價格之日期預先確定,或者在核算製度上必須包括一套精心設計的體係,這種體係要求經常不斷地向生產管理者報告他必須賴以進行計算的新價格。因為,事實上必須通知每個經理的商品的價格比他實際上真正使用的商品價格要多得多(至少包括所有可能的替代物的價格),所以就有必要定期出版某種包括了所有價格在內的完整價格清單。很顯然經濟效率要求盡可能地對價格進行調整,而實踐上的可行性使實際變化局限在相當長的時間間隔內。

情況大概很明顯,這種價格的製定僅限於為各類商品規定統一的價格,這樣就無法體現出建立在具體時間、地點和質量基礎上的價格差別。要是不這樣進行簡化,必須單獨定價的商品數量實際上無窮無盡。然而,這也就意味著,生產管理者沒有動力,甚至沒有真正的可能性來充分利用各種有利的機會,成交條件和當地的特殊情況所賦予的各種優勢,因為所有這些都不能進入他們的計算之中。隻要舉出一點來就能說明這種後果,即這也意味著不可能付出額外的代價來迅速補救突發的短缺,因為地區性和臨時性的短缺都不能影響到價格,除非官方機器已經采取了措施。

因為價格必須固定一段確切的時間,又因為價格必須按貨物種類製定,所以在這個體製中許多價格在大多數時間內都根本不同於自由競爭體製下的價格。這對這個體製的運行相當重要。蘭格鄭重地指出,價格隻是作為可提供替換的條件指數,並且在這一固定價格體製下,這種“作為參數的價格函數將全部保持’;根據這種函數,價格指引各個管理者的行動,而不直接由管理者們決定價格。就象他自己指出的那樣,“然而,隻有當通過價格的適當調整來解決商品供需問的全部矛盾時,核算價格確定性才能成立”,由此,“定量配給製必須排除”,並且“按最低成本進行生產的規律也就失去意義,除非價格表示生產要素的相對稀短程度。換句話說,隻有當一定的價格水平下,任何人都能按規定價格買到或賣出他所希望的數量,或者任何人都可以盡可能按最便宜的價格買進或最昂貴的價格賣出,就象對方是甘願合作的夥伴一樣,這樣的價格才能成為合理換算的基礎。在我們看來,如果某種生產要素的價值高於其價格而又不能更多地購買,還有,假如價值低於別人願意支付的價格而又不能賣出,價格就不再是可選擇的機會的標誌。

當我們考慮社會主義企業的管理者們的行為時,就會更清楚地認識到這一點的重要意義。但在我們考察他們之前,我們必須看看這些人是誰,和他們被賦予了什麼樣的職責。

兩位作者都含糊其詞的另一方麵是:分散經營的工業單位的性質和決定其規模以及管理方式選擇之因素的性質。蘭格似乎仔細考慮了國家托拉斯式的各種工業組織,盡管這個重要方麵隻是在以國家煤業托拉斯作為例子時談到過一次。他沒有論及什麼是“一個”行業這一非常重要而且與本題有關的問題,但他顯然認為,各個“生產管理者”都將對與自己相關的特定商品進行壟斷控製。總的說來,蘭格所用的“生產管理者”這個概念相當模糊,它到底是指整個“工業”的頭頭還是單獨一個單位的頭頭,我們不得而知。在這些關鍵之處,工廠的經理與整個行業經理的區分似乎沒有職責的界限。迪金森在講及“經濟活動非集權化,並由大量分散獨立的集體經濟機構來承擔”,這些機構將“擁有自己的名義資本及自己的損益帳目,並將像資本主義製度下的分散獨立企業那樣經營”時,甚至更加含糊不清。

不營這些生產管理者是什麼人,他們的主要職能似乎是決定如何以S.E.C製定的價格為基礎來生產以及生產多少(消費品價格相工資由市場決定)。他們將在S·E·C的指揮棒下按最低平均成本生產,並且擴大單個工廠的生產規模直到邊際成本等於價格為止。按照蘭格的說法,各個工業的指揮者(區別於個別工廠的經理)也有進一步的工作要做,就是設法使整個工業的設備數量調整到這一點——使該工業所生產的每一能以等於邊際成本的價格售出或“說明”的“產出”的邊際成本是最低的。

在這一點上產生了一個特殊的,但很遺憾在此不能進行討論的問題,因為它的難度和複雜性需要有一篇專論才能解決。它是關於降低邊際成本的問題。兩位作者都認為,社會主義工業與資本主義工業不同,社會主義工業擴大生產規模直到價格等於邊際成本為止,而不是平均成本。盡管所用的論據似乎有道理,但很難說兩本著作中有任何一本對該問題做過足夠的論述,所得出的結論就更難以令人信服,不過,在此有限的篇幅內,我們隻能嚴肅地對迪金森博士的這一斷言——“在現代技術條件下,降低成本較增加成本普遍”——提出質疑;根據上下文這裏很明顯是指邊際成本。

下麵我們僅限於討論提議的這一部分所引出的一個問題——S.E.C怎樣保證實際貫徹使價格等於最低邊際成本(按此成本產出一定的產量)這一原則。這裏產生的問題不僅僅是社會主義經理的忠誠或能力的問題。為了論證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假定社會主義的經理們象普通資本主義企業家們一樣有能力並渴望廉價地進行生產。但是由於沒有在真正的競爭經濟中使成本降到最低限度的一個最重要的力量,即價格競爭,所以問題就產生了。在討論這類問題時,就象目前在討論那麼多經濟理論問題時一樣,問題時常處理為成本曲線似乎是從客觀上已知的事實。我們所遺忘的是,在特定條件下最廉價的生產方法必須由企業家去發掘,去更新,有時甚至得每天去發掘;同時,即使有強有力的刺激,由既定企業家,即主管現存工廠的人去發現最好的方法,也決非什麼規律。在競爭社會中,使價格降至最低成本(銷售的產品能按這一成本生產出來)的力量,在於給予任何掌握一種更廉價的生產方法的人自負風險加入競爭的機會並以低於其他生產者的價格來吸引顧客。但是,如果價格由權威機關來確定,就排斥了這種方法。適應變化了的環境的,生產技術的每一改進或調整,將取決於人們使S·E·C相信這種商品可以更廉價地生產,因而價格也相應下降的能力,因為這種有新主意的人無法通過削價來贏得一席之地,所以如果他不使S·E·C相信他的生產方法更廉價,這種新主意就無法實驗並得到證實;或者,換句話說,相信自己能做得更好的局外人的每一計算都將必須經過中央權威機構的審查和批準,在這一點上,中央權威機構必須承擔起企業家的所有職能。

讓我們簡單考察一個“社會主義的生產管理者”(無論是企業的還是行業的)和S·E·C的關係中的幾個問題。我們已經知道,管理者的任務就是按邊際成本盡可能低並等於價格的方法組織生產。他怎樣做到這一點呢?他成功的事實如何證明呢?他必須視價格為既定的,這就使他成為一個最近人們所謂的純粹“數量調節器”,也就是說,他的決策範圍僅限於生產要素的數量多少和他使用的要素的組合。但是,因為他無法刺激其供應比在規定價格下他們願供應的要多的東西(或刺激其購買者購買更多的產品),所以他常常簡直無法貫徹他的命令。或者至少可以說,如果他不能以規定的價格獲得更多的所需材料,則擴大生產以使其成本等於價格的唯一途徑,舉例而言,就是使用質量較差的替代物或使用其他不經濟的方法。當他無法按規定的價格售出產品,而且在價格沒有行政命令降低之前,他就隻好停產,而這在真正競爭條件下完全可以通過降價的辦法來解決。

另一個由行政命令決定的定期價格變化所引起的難題,是對未來價格運動的預測問題。蘭格的解決方法果斷但有點過於大膽。他指出,“為了核算方便,價格必須被當作常數,就象在競爭市場上企業家們對待價格那樣”。這是不是意味著即使管理者確實知道某商品價格必須升或降,他也一定得象不知道一樣?這顯然是不行的,但如果他們都能自由地根據預測事先采取行動,來迎合預期的價格運動,那麼是否允許他們利用行政上實施有效價格調整的延誤?對於由於價格調整的時機不當或方向不當而引起的損失,由誰來承擔責任呢?

與此密切相關的另一個問題也是我們無法解答的。兩位作者在談及“邊際成本”時都好象認為它們與管理者所能進行計劃的時期無關。很明顯,在很多情況下實標成本取決於適時購買,取決於許許多多因素。任何時期的成本都決不能說成是單單取決於該時期的價格。他們既取決於這些價格是否準確地被預測到,也取決於對未來價格變動的看法。即使從短期看,成本也取決於現行的政策對未來生產率的影響,超強度使用機器並不顧機器的保養這樣是否經濟,是根據需要的特定變化作重大調整還是盡量與現存組織搞好關係,等等,事實上,可以說幾乎每一個關於怎樣生產的決策現在都至少部分地取決於對未來的看法。然而,盡管管理者顯然應該對這些問題持有某些看法,但他很難能負起準確地預測未來變化的責任——隻要這些變化完主取決於中央權威機構的決策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