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放對國有企業的管轄權。中共中央於1958年6月2日決定對中央所屬企業進行下放,要求各部門在6月15日以前下放完畢。除極少數重要的、特殊的和試驗性的企業仍歸中央繼續管理外,其餘原來由中央各部門管理的工業和非工業企業下放給地方政府管理。(2)下放計劃管理權。與企業下放相適應,進行了以“下放物權”為中心的物資分配體製變革,大大減少由國家計委統一分配和由各部管理的物資的品種和數量;對保留下來的統配、部管物資,也由過去的中央“統籌統支”改為“地區平衡,差額調撥”。(3)下放基本建設項目審批權、投資和信貸管理權。(4)下放財政權和稅收權。(5)下放勞動管理權。
這樣,在中國的官方詞彙中,“體製下放”就成為“體製改革”的同意語。在1958年的改革中,除了向地方政府放權讓利,也采取了一些向企業放權讓利的措施。
在這一輪改革中,農村發生了與國營工商業體製相反方向的運動:後者的變革方向是放權讓利,前者卻是將原來隻有15到20戶規模的高級農業合作社歸並為“大社”,並於1958年夏秋之交建立起“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在保持命令經濟行政協調的總框架不變的條件下,層層分權的行政社會主義體製和農村的人民公社一起,形成了“大躍進”的組織基礎。這是1958年中國經濟生活陷於混亂的重要成因。
從1959年末開始,中國政府為克服“大躍進”造成的嚴重經濟困難采取了一係列措施,在財政、信貸和企業管轄權等方麵實行重新集中化,要求建立比1950年統一財經時“更嚴更緊”的體製。開始時由於“反右傾”的幹擾和沒有觸及行政性分權體製,因而收效甚微。
1962年1月召開了“七千人大會”,統一了加強集中製和“全國一盤棋”的思路。隨後作出了加強計劃紀律的“十項規定”和一係列收回原來下放了的權力的決定,下放給地方管理的企業大多回到中央由部門管理。對金融、財政和統計實行中央的垂直領導。在這套高度集中的體製建立起來以後,經濟調整便雷厲風行、令行禁止地貫徹下去。隻經過幾個月的時間,就渡過了1962年初最困難的階段,到1963年經濟大體上得到恢複。不過這時人們在慶幸經濟秩序恢複的同時,發現集中計劃經濟的所有弊病都又卷土重來,於是醞釀再次改革。
1959年以來,農村的調整再度以相反方向進行。由於強製性的製度變遷,農業上已出現災難性的後果。1959年的穀物產量下降了15%,1960年又降了10%,並引起了成千萬人因饑餓而死亡。這樣,農業就成為計劃經濟體製下受傷害最深的部門,它的合法性受到了廣大農民的懷疑。形勢迫使國家在原來政策基礎上後退。
1959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鄭州會議決定把公社改為以生產隊(其規模相當於高級社,1961年3月以後改稱生產大隊)所有製為基礎的體製,實行隊為基礎、分級管理的辦法。同年秋季重新開放農村集市,1960年夏天又恢複了自留地,解散了公共食堂。1960年11月,中共中央明確提出人民公社應當建立“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製度,確定以生產隊為基本所有者,同時,生產隊下屬的生產小隊(規模相當於原初級社,1961年3月以後改稱生產隊)也有小部分所有權。1962年2月,中共中央發出《關於改變農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單位問題的指示》,決定實行以生產小隊(這時已改稱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體製。這一期間,公社社員被允許經營少量自留地和小規模的家庭副業,同時,單個公社的規模也在縮小,而總數則由原來的2.6萬個增加為7.5萬個。1961年宣布建立以生產隊為基礎的所有製體製,愈來愈承認農民家庭經營的合法地位,並有限地允許富餘勞動力進城務工。人民公社製度雖然經過多次調整,仍然未能改變其阻礙生產力發展和不受農民歡迎的基本性質。由於實行這種製度,使我們國農村百業蕭條,民不聊生。
增量改革戰略的形成與經濟的持續增長
擴大國有企業自主權的改革沒有取得實質性突破。
經過多年的沉寂,中國的改革之風在1978年12月的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再度興起。粉碎“四人幫”以後的經濟改革,是從國有企業“擴大自主權”開始的。不過,這一改革沒有取得成功。
這一改革的基本思路同1958年的“行政性分權”方針相比較,就它們都提出要“放權讓利”這一點來說,彼此十分類似。不同之處在於,這次改革的重點從向各級地方政府分權轉到了擴大國有企業的自主權上。
1978年9月,國務院召開總結“文化大革命”十年教訓的“經濟工作務虛會”,提出在今後的改革中,一定要給予各企業以必要的獨立地位,搞活企業,擴大企業自主權。1978年12月的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標誌著改革的正式開始。全會發表的《公報》重申毛澤東在《論十大關係》中提出的基本認識和基本方針,指出舊經濟體製的“嚴重缺點是權力過於集中”,“應當有領導地大膽下放,讓地方和工農業企業在國家統一計劃的指導下有更多的經營管理自主權”,以便“充分發揮中央部門、地方、企業和勞動者個人四個方麵的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使社會主義經濟的各個部門、各個環節普遍地蓬蓬勃勃地發展起來”。
被稱為“擴大企業自主權”的放權讓利改革,在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前,便從四川開始進行了。1978年,四川省選擇了若幹工廠進行擴大企業在生產和銷售超計劃產品、提取和使用利潤留成、任命企業下級幹部等方麵權力的試驗。後來,中央有關部委推廣了這種“擴權”試驗。到1980年,它已經擴及到占全國預算內工業產值60%、利潤70%的6600個國有大中型企業。在開始“擴權”的幾個月內,增大了的企業自主權和增強了的物質刺激,顯著地提高了試點企業職工增產增收的積極性。
不過,到80年代中期,這種做法的局限性就日益表現出來。國有部門改革的落後,導致了通貨膨脹等一係列問題的發生。由於其他方麵的改革尤其是價格改革的配合不足,擁有某些自主權的企業並不處在市場公平競爭的約束之中,也不處在能夠反映商品稀缺程度的價格體係的引導之下,因此,企業“積極性”的發揮往往並不一定有利於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從而並不一定符合整個國民經濟的利益。加之,當時對發展工業要求過高過急,增加投資的壓力很大,造成了總需求失控,財政赤字劇增,經濟秩序陷於混亂。
隨著80年代初研究的深入和國際交往的擴大,我們國改革理論有了新發展,超越了70年代末期“擴大企業自主權”的實際措施的水平,形成了以建立“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學”為核心的整套觀點和政策主張。當時改革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薛暮橋、杜潤生、於光遠、馬洪、廖季立等老一輩的經濟學家和經濟工作領導人。其中具有一整套商品經濟體製設想的改革學派代表人物,首推老經濟學家薛暮橋。而杜潤生早在80年代初期從推行農村承包製時,重新發揮了他在製定農村經濟政策方麵的影響。他廣泛吸收了現代經濟學的理論成果,主張全麵建立市場經濟體係。和老一輩經濟學家一起為市場取向改革出謀劃策的,還有一大批在解放後接受經濟學教育的經濟學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