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對外貿易體製改革的決定(3 / 3)

四、強化進出口商會的協調服務職能,完善外貿經營的協調服務機製充分發揮進出口商會在外貿經營活動中的協調指導、谘詢服務作用。進出口商會是經政府批準,由從事進出口貿易的各類型企業依法聯合成立的行使行業協調、為企業服務的自律性組織。進出口商會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依照章程對其會員的進出口經營活動進行協調指導,提供谘詢服務,積極開展對外貿易促進活動。其主要職責是:維護進出口經營秩序和會員企業的利益;組織對國外反傾銷的應訴;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和谘詢服務;調解會員之間的貿易糾紛;向政府反映企業的要求和意見,並對政府製定政策提出建議;監督和指導會員企業守法經營;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授權,參與組織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的實施;參與組織出口交易會、出國展覽會;對外開展業務交流與聯絡,進行市場調研;向政府有關執法部門建議或直接根據同行協議規定,采取措施懲治違反協調規定的企業;履行政府委托或根據會員企業要求賦予的其他職責。要在現有進出口商會基礎上,按主要經營商品分類改組建立全國統一的各行業進出口商會。有外貿經營權的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均應服從進出口商會協調。商會的經費可參照國際通行作法自行解決。進出口商會不得兼營進出口業務。外經貿部等政府部門對進出口商會的工作要給予積極支持和指導,同時對進出口商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建立社會的中介服務體係。發揮各研究谘詢機構和各學會、協會的信息服務功能,形成全國健全的信息服務網絡。建立必要的法律、會計、審計事務所,為企業提供有關外經貿方麵的服務,並對企業的經營進行社會監督。外貿行政主管部門要製定一係列維護正常經營秩序和查處違法經營的製度和措施。

五、保持外貿政策的統一性,增強外貿管理的透明度全國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製度和政策,是建立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客觀要求,也是國際貿易規範之一。為此,必須確保我國對外貿易製度的統一性,統一對外貿易立法和法律實施,統一管理對外貿易,對外統一承擔國際義務。凡涉及對外貿易的全國性的法規、政策,國務院授權外經貿部統一對外公布。目前地區間實行的涉及對外貿易方麵的不同政策,要逐步統一規範。各類進出口企業均應逐步實行統一的外貿政策。凡不涉及國家安全、商業秘密的各項外經貿法規、政策及對外服務的有關規定均應予以公布。過去製定的有關文件,凡繼續有效的,也要予以公布,增強透明度。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要繼續加強對外貿工作的領導,支持進出口企業適應新形勢,做好有關的各項工作,並協調解決好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