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對外貿易體製改革的決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為了貫徹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的決定,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需要,在金融、財稅、投資、外彙等重點領域進行重大改革的同時,必須進一步深化對外貿易體製改革。我國外貿體製改革的目標是:統一政策、放開經營、平等競爭、自負盈虧、工貿結合、推行代理製,建立適應國際經濟通行規則的運行機製。
一、改革外彙管理體製,促進對外貿易發展改革外彙管理體製是創造外貿平等競爭環境,深化外貿體製改革的一項重要措施。這對我國與國際經濟接軌,進一步對外開放,推動對外貿易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國務院決定,從1994年1月1日起,國家實行新的外彙管理體製,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幣浮動彙率製;建立銀行間外彙交易市場,改進彙率形成機製,保持合理及相對穩定的人民幣彙率;實行外彙收入結彙製,取消現行的各類外彙留成、上繳和額度管理製度;實行銀行售彙製,實現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有條件可兌換;對向境外投資、貸款、捐款等彙出繼續實行審批製度。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彙管理仍先按現行辦法進行。為保障進出口企業(包括除外商投資企業以外的所有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下同)出口用彙,作為一項過渡措施,改革初期對出口企業按結彙額的50%在外彙指定銀行設立台帳。出口企業出口所需用彙及貿易從屬費,憑規定的有效憑證,由銀行在其台帳餘額內辦理兌付。出口企業超過台帳餘額的用彙,仍可按照國家規定的辦法,持有效憑證到外彙指定銀行辦理兌付。
二、運用法律、經濟手段,完善外貿宏觀管理國家主要運用法律、經濟手段調節對外貿易活動,使對外貿易按客觀經濟規律運行,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優化資源配置。加快完善外貿立法,依法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草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後,要抓緊製定相關的法規、規章,爭取盡快建成比較完善的外貿法律體係。所有外貿管理部門和進出口企業都要增強法製觀念,嚴格依法管理和經營。國家不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進出口企業下達外貿承包指令性計劃指標,對進出口總額、出口收彙和進口用彙實行指導性計劃管理,對企業的經營目標進行引導。對少數重要的進出口商品實行配額控製,協調平衡內外銷關係。國家繼續采取鼓勵出口的政策措施,促進出口增長。完善出口退稅製度,退稅既要做到足額及時,簡化手續,又要繼續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防止騙稅,嚴厲打擊騙稅的不法行為。對機電產品出口,繼續給予扶持、鼓勵。大力推動貿工技結合,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優化出口商品結構。設立出口商品發展基金和風險基金,主要用於少數國際市場價格波動較大的商品以豐補歉,開發新商品,促進現有出口商品的更新換代,開拓新市場等。實行有利於外貿出口發展的信貸政策,銀行對各類外貿企業出口貸款應按照信貸原則予以優先安排,貸款規模的增長與出口的增長保持同步。設立中國進出口信貸銀行,為機電產品、成套設備等資本貨物進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上述鼓勵出口的具體政策措施,由外經貿部等有關部門另行製定。繼續拓展目前業已形成的專業外貿企業、有外貿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和科研單位以及商業物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共同推動進出口貿易的格局,加快授予具備條件的國有生產企業、科研單位、商業物資企業外貿經營權。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工作的有關規定,鼓勵和扶持這些獲得進出口自營權的企業積極從事出口經營,增加出口創彙。繼續鼓勵外商投資企業發展出口。發揮進口對國民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改革和完善進口管理,主要運用經濟和法律手段,同時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持進出口基本平衡。按產業政策調整關稅稅率,引導進口商品結構的適時調整。為促進國內產業發展,按照關貿總協定的規則對幼稚產業實行適度保護。當出現國外進口商品以補貼或低價傾銷方式搶占我國市場,並對國內生產和就業造成損害或構成威脅時,國家可采取必要措施,減輕或消除這些不利影響。在國際收支出現較大逆差時,依照國際慣例,采取臨時限製進口的措施。對某些重要進口商品實行必要的配額、許可證管理。逐步降低關稅總水平,禁止非政策性減免稅。對需依法進行檢驗的某些進口商品,要采用先進的檢驗設施,改進檢驗方法,方便進出。對關係國計民生的、屬於戰略性資源的、國際市場壟斷性強的或我國在國際市場處於主導地位的特別重要的少數進出口商品,組建聯合公司聯合經營,統一對外。其他進出口商品由有外貿經營權的公司放開經營。對少數實行數量限製的進出口商品的管理,按照效益、公正和公開的原則,實行配額招標、拍賣或規則化分配。有關法規、規章由外經貿部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起草、製定,並監督實施。建立一套比較完善的海外企業的管理辦法。製定海外投資的導向政策;講求規模投資效益,促進企業間的聯合;海外企業應按照所在國(地區)法律進行經營,按國際通行做法建立嚴格的財務申報和審計製度。外經貿主管部門要協助銀行和外彙管理等部門加強跟蹤結彙等項管理,堅決禁止國內企業利用海外企業逃彙、套彙。我國駐外使領館經濟和商務機構要加強對海外企業的指導、管理、協調、監督。加強規劃、信息服務和監測、預測工作。加快外貿管理部門和海關、外彙、財政、稅務等相關部門的計算機聯網建設步伐。各部門要在先搞好本係統聯網的基礎上,實現全國的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