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部門機電產品進口機構管理辦法2(2 / 2)

第十條 負責本地區、本部門辦理機電產品進口統計資料的彙總、上報工作。各地區、部門機電進口辦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本地區、本部門辦理機電產品進口的統計資料報送國家機電進出口辦。

第十一條 負責本地區、本部門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內銷產品需用的機電產品,以及境外來料和進料加工項目進口自用機電產品和生產用於國內市場銷售的機電產品的轉報和進口登記工作;參與外商投資企業進口配額機電產品的管理。

第十二條 協同地方僑辦、台辦辦理國家限額外接受華僑、台港澳同胞捐贈配額產品的轉報工作。

第十三條 負責進口機電產品的信息收集、分析和預測,做好信息交流工作。負責或參與各類引進項目所需進口機電產品的前期谘詢工作。

第十四條 積極支持行業部門的技貿結合、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國產化工作。配合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了解和掌握國家機電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和外國產品低價傾銷等不正當競爭情況。

第十五條 加強調查研究,總結經驗,研究改進機電產品進口管理工作。負責向本地區、本部門領導機關和國家機電進出口辦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和總結、報告工作情況。

第十六條 負責對國家機電進出口辦提出異議的進口證件進行複查。協助海關、工商、公安、檢察和監察等部門查處機電產品進口工作中的違章、違紀和違法案件。

第四章 業務管理

第十七條 各地區、部門機電進口辦在業務上受國家機電進出口辦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同時接受各地區、部門機電進口辦的監督。

第十八條 各地區、部門機電進口辦要製定工作製度和印章使用及進口證明、登記表的使用規定。

第十九條 注意服務質量,提高工作效率,堅持在10個工作日內辦完進口手續或給予答複。

第二十條 不得超越權限批準進口配額和特定機電產品。

第二十一條 各地區、部門機電進口辦工作人員要加強政策業務學習,積極參加進口管理的培訓。

第二十二條 各地區、部門機電進口辦不得舉辦各類經營性實體,不得搞"翻牌公司"。機電進口辦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認真按照國家的方針、政策及規定辦事,在機電產品進口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積極開拓、改進管理的機電進口辦和工作人員,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有關規定辦理機電產品進口、越權審批、弄虛作假、不按規定報送統計和備案資料的機電進口辦,將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批評、通報,情節嚴重的要定期、不定期停止使用直至吊銷"進口專用章"。

第二十五條 各地區、部門機電進口辦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違章、越權批準進口機電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提請其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者和主管領導人給予批評、警告及其他行政處分;違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修改和解釋權屬國家機電進出口辦。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