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對外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辦法(3 / 3)

十五、已經開展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的企業,根據需要,可以派人出國聯係業務、學習技術,也可以邀請國外廠商前來洽談業務,交流技術,幫助培訓人員。為了簡化審批手續,地方企業經省、市、自治區批準,部屬企業經主管部門批準,即可辦理出入境手續。

十六、根據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的需要,鐵路、公路、水運、空運、港口等運輸部門,要優先安排運力。交通部門要開辟新的航線,開辦定期班輪,把運輸安排好,保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發運和接卸。外貿部外運公司要把這項業務的運輸,納入自己的工作範圍,按正常外貿運輸渠道,統一接受委托,組織運輸。有關訂艙、配載工作,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經委、國家計委經交〔1979〕06號文件有關規定辦理。如國內運力不足,應當允許客戶租用外輪到我港口接卸貨物。郵電部門要不斷改善通訊設備,加強通訊和郵遞工作。

十七、開展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盡先由地方、部門和企業從更新改造資金、技術措施費、利潤留成收入中解決,或者由地方和部門從自籌資金中解決。必要時可以由有關銀行發放貸款給予支持。所需少量外彙資金,由地方和企業用地方外彙、外彙留成或中國銀行發放短期外彙貸款解決。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所需外彙貸款的審批手續要簡化、具體辦法由銀行擬訂。

十八、開展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需要國內提供一定的原料、輔料、包裝物料和建築材料,需要保證燃料、動力,各地方、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出口優先的原則,予以安排。某些少量零星物資,要挖掘潛力,設法調劑解決。批量較大的物資,可向物資部門申請,納入分配計劃,按正常渠道供應。有些國內供應困難的物資,可以使用地方外彙、留成外彙進口解決。

十九、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的設備和物資,在運輸,生產和儲存過程中必須辦理保險時,要在簽訂的協議和合同中加以規定,要明確各方、各段應負的責任。按規定由我方保險的,要及時向各地人民保險公司辦理投保。

二十、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由於生產方麵未履行合同而引起的索賠,在企業、地方或部門外彙留成中支付;由於非生產方麵未履行合同而引起的索賠。由有關責任方麵支付。對外商未履行合同的索賠,由外貿部門負責辦理。所有各方麵的經濟責任,都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二十一、各地方、各有關部門和企業,在工作中要注意調查研究,分析行情,積累資料。外貿、銀行等部門和駐外經濟機構要經常提供國際商情資料。國內上下左右都要經常互通情報,交流資料,溝通情況。

二十二、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涉及許多部門,要有專門機構進行統一安排,綜合平衡。全國這項業務,由國家計劃委員會對外加工裝配辦公室負責聯係推動。各省、市、自治區,各有關部門都要有相應的機構,把各方麵的力量組織在一起,協同動作,督促檢查,總結經驗,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推動這項業務的開展。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辦法的精神,製定相應的實施辦法,具體貫徹執行。對國外廠商提供修理勞務活動,收取外彙費用的,比照本辦法有關各條辦理。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行,原發《開展對外加工裝配業務試行辦法》即行廢止。各有關部門的各種規定,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頒布日期:1979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