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地方、各有關部門要選擇條件適合的企業,作為專廠專車間,承擔加工裝配業務,開展中小型補償貿易。這些單位,要實行獨立的核算製和嚴格的責任製。對這些單位的出口產品部分,隻考核合格率、履約率、交貨量和創彙額,完成這4項指標,即作為全麵完成計劃。
八、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的外彙收入,要在銀行單獨開戶,單獨結彙,以利於考核企業經營活動的成果。有關開戶、支付方式、結彙辦法和信貸管理等方麵的問題,按照外貿部、銀行的規定執行。
九、加工裝配收入的工繳費外彙,除了用於支付外商提供設備價款以外,留15%給企業,用於進口必要的技術設備和原材料,支付出國洽談業務、交流技術、培訓人員和業務考察等費用;留15%給企業的所在地方,由省、市、自治區適當分給地、縣一部分(如係部屬企業,分給地方和主管部門各一半)。外商來料來件部分占產品原輔料總值20—50%的減半留成;不足20%的,不予留成。中小型補償貿易收入的外彙,扣除償還進口設備的價款後,留15%給企業和地方,各半分配;如係部屬企業,除規定留給企業的部分外,其餘分給主管部門和地方各一半。補償期滿後,按出口貿易的不同形式計算留成。
十、加工裝配和補償貿易所得的外彙收入,除按規定留成和有特別規定者外,其餘部分必須按規定上繳。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挪作它用,或留存國外和港澳。
十一、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所需原材料(包括輔料和包裝物料)、零部件、設備的進口,一律免征關稅和工商稅,也不實行加成作價。有關單位應將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合同副本,事先送給入境地海關。原材料、零部件和設備進口以及產品出口時,應填寫明細單向海關申報,憑以免稅放行。
十二、承擔加工裝配的企業,其加工裝配所得純收入,在3年內,國營企業免征工商稅、免繳利潤,集體企業免繳工商稅和所得稅。中小型補償貿易項目,在償還設備價款期間,免繳稅金和利潤。補償期滿後,按規定轉為固定資產,按一般企業對待。
十三、工繳費外彙收入和中小型補償貿易在償還期內的外彙收入,在結彙時,按優惠的折合率計算,每1美元暫按人民幣3元付給企業。同現行外彙牌價的差額部分,由外貿部門貼補。某些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在開展初期,由於條件限製,所得收入不足雙抵償實際費用或成本,而這項業務又有發展前途的,經省、市、自治區或外貿部同意,可以在2年之內,給予必要的補貼。經省、市、自治區同意補貼的,在地方財政中解決;經外貿部同意補貼的,由外貿部解決。但補貼以不超過每1美元折人民幣4元為限。
十四、開展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的企業,一定要注意改善經營管理,加強經濟核算。在同外商洽談業務時,要精確地核算成本,計算合理的盈利,力爭做到既有一定的競爭性,又不至於發生虧損。要努力提高勞動生產率,降低成本費用。要對職工加強思想教育和進行嚴格的技術訓練。承擔對外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的企業,可以采取計件工資、基本工資加獎勵或定額加獎勵等工資形式。經營管理好,業務發展快,對外信譽高,創彙多,盈利多的,經省、市、自治區或主管部門批準,工資、獎金和福利可以適當增加,粗製濫造,克扣來料和私分產品的,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