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進修的機構大都是國立的,但也有地方政府所管轄的。主要有:①大學及教育學院——在職教師按照學生入學方式,接受正式的教育;還為在職教師設有夜間課程,以提高其資質。1989年全國有150所大學從事教師進修的活動。②專門的進修機構——國立教育研究及資料所、區域教育及資料中心(形式上屬於大學區管轄,實際上是“國立教育及資料所”在各大學區及各省的分部)、省教育及資料中心以及國立教育研究所“以推進現代的中小學教育而進入新教學法為目標)、國際教育研究中心(以在職教師及將來有誌於教職者為對象,並提供其進修的機會)。③教師專門團體——全法教育聯盟(FEN)。④國立廣播教育中心。⑤教師在職的中小學。
教師進修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小學教師的長期進修為一學期,教師參加教育學院舉辦的繼續教育課程,原擔任的課由師範學院二年生代課;中期的進修為六周,對某一專門學科作專題研究,進修教師的課聘用代課教師來擔任;新任教師在師範大學或教育學院研習一年,督學也參加短期研習。麵向初中教師的進修有綜合進修(4~16周)、短期進修(2~3日)、複數教科擔任教師(PEGC)短期進修(1~12日)、派往企業進修(6周)、在大學的特別進修(不定期),進行有關專門學科的再教育。麵向高中教師的進修有短期特定進修(2~10日)、中期派往企業進修(6周)、在國立數學教育研究所(IREM)的進修(平均每月1~2日);麵向中等學校擔任職業技術教育教師的進修有長期派往企業進修(1年)、短期派往企業進修(3~15日)、單日進修、為參加高一級教師資格考試的應考準備進修(可以請假54個小時)。教師參加每年秋天舉行的教育研討會,對特定項目進行深入研究,研討會後還要確定繼續從事研究的課題。
1971年公布的法律,規定所有職員在服務年限中享有1200個小時以上的帶薪的進修機會。教師的權益也因此有大幅度改善,規定教師終身有一年的帶薪進修機會。小學或初中教師參加進修可以獲得可達碩士學位;職業學校專業課程教師可以經過內部或外部會考晉升一級;一般教學能力證書可以經過能力測驗及內部或外部會考升為國家會試合格證書的教師;經過不斷進修可以獲得各種級別的最高工資。重視教師經過進修後的升薪晉級,這對促進在職教師的不斷向上有利。小學教師也可以經過進修、升等會考等方式成為中學教師;中學教師除了教學外,也有其他的出路。如有誌於教育行政、教育研究者,隻要努力大致上可以達到自己所想從事的工作。教師進修經費逐年增加,1989年為2.25億法郎,六年間增加四倍多。1990年預算用於教職員繼續教育方麵的經費要比1989年增加16%以上。這種不斷增加的進修經費,對提高教師資質的意義重大。
1982年1月25日,法國首相提出“國民都要學習計算機計劃”,全國大中小學配備10萬台微型計算機,設置11000個計算機實習室。為了與此相適應,在這一全國有12000名中小學教師利用春假參加為期五天的有關計算機教育的進修;同年底有11萬名中小學教師在全國各大學學區的教師進修中心學習計算機技術和理論。從1990年開始,實行機動的休假措施,教師為準備全國性會考、公務員考試或職業考試可以要求帶薪休假。教師的在職進修有兩個特點:一是重視實踐經驗,以集體活動作為訓練課程之一;二是強調培養在職教師對於進修的態度,利用某一特定的意識形態來設計課程而達到目標。
二、法國教師的處分規定
法國中央教育部管理公立學校教職員人事事宜,中央一級設“國民教育高級理事會”,這是一個谘詢機構,負責對教職員的處罰,有行政上的最終裁決權。大學區設大學審議會,可調節中等學校教師訴訟事件。法國對教師的處分有兩種:一種是身份處分,一種是懲戒處分。
身份處分的標準是:①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被解聘;②休職期滿不能再申請教師職位的;③因健康狀況不佳被解職的。處分必須經過勞資雙方代表組成的人事同數委員會審理,而解聘則要經過醫療委員會的研究決定。對主動辭職的,地方教育委員會給予免職處分。對剝奪了公民權及犯有一定刑事案件被提起公訴的,則失去教師資格。事實上,隨著官職的廢除,教師也就自然被解聘,實施調轉處分的很少。
懲戒處分按輕重分為四級:①譴責、警告;②從晉升名簿上除名、降級、不超過15天的停職;③降格,停職半年到一年;④退職、免職。第一級屬於輕鬆的處分,第二、三、四級屬於較嚴重的處分。對教師實施這類處分時,必須經過縣人事同數委員會審理,最後由大學區總長作出處分決定。凡受譴責處分達五年、警告處分達十年的,即取消其檔案中的記載。
教師本人對處分文件有閱覽權和辯護權。如果教師本人對處分不服,可以向公職高等審議會(CSFP)控訴,還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