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截止2008年, 由財政部牽頭頒布的《基本規範》出台前, 我國先後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上交所、深交所、國資委等頒布過有關內部控製的法律法規, 在一定程度上規範了內部控製的相關內容。但由於多頭控製和管理的模式, 導致企業對內部控製的認識上產生了差異和分歧, 所以《基本規範》的製定發布, 是我國繼新企業會計準則、審計準則發布實施之後, 在會計審計領域的又一重大改革, 是我國資本市場發展中的一件大事。《基本規範》為上市公司加強內部控製建設提供了基礎性、權威性的指引, 必將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範能力, 有利於資本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基本規範》在合理借鑒2004年COSO報告企業風險整體框架的基礎上, 特別結合了我國具體情況, 在內部控製目標、內涵、理念上和整體思路上更接近我國的實際。我們有理由相信, 通過內部控製理論和實踐的進一步完善, 內部控製有效性將在企業風險管理上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5.建立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內部控製一定要強調內審的作用。內部審計部門首先應當是獨立而客觀的,它不能受其他部門所製約,直接隸屬於單位的領導層。對於單位內部控製管理的各個步驟和細節都可以作為獨立的第三方加以監督和控製,對內部控製管理活動執行不徹底、管理成效不大的部門,應當及時的向單位領導層反映,並對相關內控措施進行補救和完善。日常工作中,內部審計部門要隨時對內控步驟進行監督和指導,保證內控的順利進行。
6.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素質,完善內部審計工作。內部審計並不是與外部審計完全不相關的,內部審計也可以幫助注冊會計師提高工作效率。內部審計人員素質提高了,並能夠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內部審計工作就能為內部控製審計工作提供內部控製製度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這樣也可以節省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時間和精力。所以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完善內部審計工作,是實施國有企業內部控製審計的一個重要方麵。
三、結束語
實施內部控製審計是審計發展的必然要求,而我國的內部控製審計工作尚處於起步階段,這就需要在國民經濟中占據主導地位的國有企業發揮帶頭作用,積極開展內部控製審計工作,以帶動其他企業開展內部控製審計工作,促進內部控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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