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發展中國家在世界貿易組織中的優惠待遇
智庫
作者:王珊
摘 要:世界貿易組織給予發展中國家成員以差別優惠待遇,體現在世界貿易組織的各項協議中,如《關貿總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等。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是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經過長期鬥爭、相互妥協的產物,也是求同存異的產物。它們為發展中國家成員承擔世界貿易組織的義務提供了一定的靈活性,考慮了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關鍵詞:世貿組織 市場 競爭
一、世界貿易組織不但保留有《1947年關貿總協定》對發展中締約方予以照顧的原則,而且充實豐富了原則的內容
1.允許的發展中成員國方用較長的時間期間履行其義務,或者可以獲得較長的過渡期。如在農產品關稅削減上,發達國家在6年內使關稅減低43%,而發展中成員方在10年內使關稅降低23%,最不發達國家免除降稅義務;在“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中,對外資企業不可采用“當地成分”、“外彙平衡”措施,發達國家成員在2年內取消,發展中國家成員則可有5年過渡期,最不發達國家成員有7年過渡期。
2.允許發展的中成員郭方在履行義務時有的較大幅度的靈活性。比如“農產品協議”協定,原則上取消並禁止進口數量限製,但在特定的條件下,對發展中成員國方給予“特殊待遇”,即仍可采用進口限製措施,通常可長達10多年之久。
3.規定發達國家成員家對發展中國家成員提供技術方麵的援助。例如,《服務貿易總協定》第4條規定發達國家成員要在技術上的獲得、銷售的渠道、信息的溝通等方麵幫助發展中國家成員,並主動向發展中國家成員提供更多的開放自己的服務市場。又如,《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第45條規定,發達國家成員向發展中國家成員提供財政和技術援助,幫助後者有效地履行知識產權的協定。對經濟轉型國家也給與了低於發展中國家而高於發達國家成員的待遇。
同時有一點是不可否認的,發展中國家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是利大於弊的,也同樣是為了獲取在世界貿易組織中的利益,才有如此多的國家對入世如此熱衷,當然在達成所有成員國一致的過程中,是各個成員國以犧牲自身部分利益為代價為前提的,當然在世貿這個組織中,發展中國家畢竟屬於弱勢群體,為了維持這種平衡,必然會給予發展中國家一些特殊待遇。其實在1979年11月28日的“東京回合”談判中,關貿總協定通過名為差別和更加優惠的待遇、互惠和發展中國家進一步參與的決定,該決定的第一至四段即為“授權條款”。“授權條款”允許進隊發展中國家成員實行優惠待遇,以及允許發展中國家成員相互間實行優惠待遇,而不將此優惠待遇擴大到發達國家成員。這已經充分體現了世界貿易組對發展中國家的額外照顧以及對其基本利益的保障。在《關貿總協定》第四部分“貿易和發展”鼓勵發達國家支持發展中國家,確認發展中國家成員在其產品進入市場時,發達國家成員對涉及對特殊利益的初級產品和其他出口產品不實行新壁壘。發達國家成員承諾在減讓或取消關稅和其他壁壘的談判中不要求發展中國家提供對等的補償,即所謂“發達國家成員與發展中國家成員之間的非互惠”並且發展中國家成員可在一定限度內進行出口補貼和采取其他措施鼓勵製成品的出口。這也就防止了因發展中國家因為技術以及成本等各方麵不足的原因而造成其產品成本過高,與發達國家無法進行競爭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