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控製全局的手段
領導控製是領導者約束下屬的言論和行動、克服領導工作過程中各種矛盾的過程。實施領導控製,培養領導控製全局能力除了按照科學的控製程序,遵循正確的控製原則,選擇適宜的控製方式外,還必須采取正確的控製手段。
1.行政手段
這是指依靠行政命令、指示、規定、條例等,按照行政方式來管理下屬工作的一種控製手段。所謂行政,是指“行使政治權威”。它包括職位、權力、威望等內容。領導者的行政權威高低,決定著行政手段作用的大小和領導控製全局能力的強弱。一般說來,行政權威越高,行政手段的作用就越大,控製全局能力就越強。
行政手段具有兩個特點:一是強製性。上級領導有權幹預下級的行為。領導者的指令必須執行,否則,就會受到處分或製裁。二是直接性。行政手段可以直接影響被領導者的意誌,左右被領導者的行為,這要求下級在行動上相一致。在一般情況下,領導者下達的指令隻含有一個硬性行動方案,不是同時提出幾個方案,因而被領導者隻有接受而沒有選擇餘地。
2.法律手段
這是指通過製定、頒布並強製實施的各種法律、法令、法規、條例等來控製人們行為的一種控製手段,保證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活動的正常進行。法律手段具有四個明顯的特點:一是具有強製性。法律規範是由國家權力機關和司法機構強製實施的。它與行政手段的強製性相比程度更高一些。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允許對法律、法規的執行進行阻撓和抵抗,否則,就要受到國家強製力的懲處。二是具有預防性。法律手段具有的強製性,使其有更大的威懾力量。法律手段的主要目的是使人自覺遵循法紀,起到控製人們行為的預防作用,防止違法行為的出現。三是具有普遍性。法律手段相對於其他手段來說,適用的範圍更廣泛。各部門、各行業、各地區及每個公民都必須毫無例外地遵守,而不允許違犯。四是具有穩定性。各項法律、法規的製定與強製執行都有嚴格的程序,不允許隨便更改和因人而異,這就使法律手段具有長期的穩定性。
3.經濟手段
這是指依據客觀經濟規律,把人們的行為與其經濟利益聯係起來,通過增減人們的物質利益來調節人們行為的一種控製手段。其中經濟杠杆是經濟手段借以實現的主要依據。經濟手段有三個特點:一是平等性。它承認各個組織、單位和個人獲得自己經濟利益上的平等地位和權利。社會以價值尺度進行核算和分配,如簽訂合同,以雙方具有平等的地位和負有各自的責任為前提。二是有償性。各個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以等價交換為基礎,互相核算,互相補償。三是間接性。經濟手段是通過調節人們的利益來改變人們的行為的,而不直接幹預或控製各單位和個人的行動,人們究竟采取什麼行動,完全是根據其經濟利益所決定。它對於調動每個單位和個人的積極性具有明顯的效果。
4.精神手段
這是指通過運用理想、信仰、宗教、道德、科學文化知識等精神力量來影響和改變人們的精神麵貌和思想情緒,從而穩定、強化或調整人們行為的控製手段。精神手段的運用,包括認識和運用社會心理規律影響、改變和適應人們的心理需要,以達到控製人們行為、實現領導目標的目的。精神手段與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不同,它具有自控性和非強製性的特點;與經濟手段也不同,它具有工作持久,生效緩慢,但一經生效,又具有比較穩定持久的特點。